《精编》海上保险合同签定与履行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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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第一节 概述海上保险包括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及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财产保险的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船舶、货物、运费等。责任保险的标的: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a third person),包括碰撞责任、管货责任等。1 海上保险合同(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概述1.1 定义(海商法):指保险人(Insurer)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The Insured)遭受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

2、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的合同。1.2 特点:1.2.1 双务有偿性l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l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1.2.2 损害补偿性l 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而赢利。1.2.3 符合性合同l 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险别,但对具体保险条款不能作任意修改,只能用附加条款(Additional Clause)的形式作补充。l 对于符合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接受条款的一方有利的解释。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

3、容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具体规定我国海商法:2.1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注意:l 一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但在保险合同转让(Transfer)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开的。l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2.2 保险标的l 包括财产和责任。2.3 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定义: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价值一般为保险标的的实际

4、价值(Actual Value)。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l 约定的保险价值可以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一致。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未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有形(Tangible)保险标的责任险的保险价值:不得超过有形保险标的本身的保险价值。2.4 保险金额(The Insured Amount)定义: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注意事项:l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l 保险金额可低于保险价值。几种常见的保险: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Un

5、der Insurance):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超额保险(Over Insurance):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注意:l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事实通知各保险人。l 各保险人按各自的保险金额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l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2.6 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基于支付保险金的任何海上事故。注意事项:l 保险事故可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

6、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l 保险事故的范围因保险险别的不同而不同。l 中国:船舶保险包括全损险和一切险;货物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l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投保附加险。2.7 除外责任定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事故或风险。依据:法定的或约定的。海商法的法定除外责任:l 被保险人的故意;l 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行市变化;l 货物的自然特征或包装不当;l 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l 船舶的自然锈损。2.8 保险责任期间定义:从保险责任的发生到终止。分类:航次保险(Voyage Insurance)和定期保险(Time Insurance)。注意事项:l 货物的保险一般

7、为航次保险,责任期间为“仓对仓”;l 船舶航次保险:空船的责任期间为起始港解缆或起锚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装载货物的船舶的责任期间从装货到卸货。l 定期保险责任期限届满时船舶仍在航行中(包括在避难港或中途港)或处于危险中,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保险责任期限可延长到被保险船舶抵达本航次目的港。3 保险标的注意: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3.1 船舶l 包括船壳(Hull)、船机(Machinery)和属具。3.2 货物l 应是商品,但甲板货和活动物可能会被排除。个人物品及给养品不是商品。3.3 期得利益l 一般指到付运费和商品销售后的期得利润。3.4 对第三人的责任(Li

8、ability to the Third Person)l 定义:因被保险人的责任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l 特点:可能属于财产保险,亦有可能属于责任保险。例:在英美法(Common Law)下,船舶碰撞责任3/4属于财产保险,1/4属于责任保险。4 再保险(Reinsurance)l 定义: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保险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投保的行为。l 注意:再保险有时是强制的例:中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签定和履行的基本原则1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

9、d faith)1.1 如实告知义务l 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被保险人应将自己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风险有关的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供后者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l 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1.2 及时通知义务l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风险的变化或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1.3 履行保证义务l 保证分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y)和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y)两种。l 明示保证: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证。l 默示保证:法律、惯例或行业所公认的保证,如船舶适航、不绕航、合法经营等。注意:船舶定期保险

10、条件下,开航当时船舶不适航,如被保险人不知道,保险人仍应负赔偿责任。l 被保险人应切实履行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所作出的承诺,包括作为(Action)和不作为(Omission),除非违背保证是有法律依据的。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哪怕违背保证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Causative Link)。l 被保险人一旦违背保证,因及时通知保险人,供其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修改承保条件或提高保险费率。2 可保利益原则(Doctrine of Insurable Interest)l 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3 近因原则(Doctrine of Proxi

11、mate Cause)l 近因或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中最直接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l 只有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事故直接造成的,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l 我国保险理赔时遵循“因果关系”原则。4 代位求偿原则(Doctrine of Subrogation)l 代位求偿的定义: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l “权益转让书”(Letter of Subrogation):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出具的,用于确认受到保险赔偿金及将其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的凭据。注意:l 取得代位求偿权后

12、,保险人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主张权利。l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不论故意或过失):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前,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的行为无效。第三节 船舶保险合同(H&M Insurance Contract)1 概述1.1 分类:l 按保险期限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l 按承保的风险范围分:全损险和一切险1.2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条款:l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l 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1996)l 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1996)l 船舶保险条款(1986)-适用于远洋船舶l 船舶战争险、罢工险条款(1986)-适用于远洋船舶第

13、四节 船舶保赔保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1 概述船舶保赔保险由船东互保协会(Shipowners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or P&I Club)承担。船东互保协会的会员:船东。特点:l 会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l 承保的范围一般为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风险;l 能为会员船舶提供财务担保;l 除油污责任(限额为5亿美元)外,互保协会的责任为无限责任。2 承保范围l 根据各船东互保协会的章程而定。3 附加保赔保险主要包括:l 船东战争险互保协会l 联运保赔协会(Through Transportation Club or TT CLUB)l 会员包括:船东,承租人,多式联运经营人(MTO),无船承运人(Nvocc),集装箱码头、堆场经营人,集装箱出租人,仓库经营人等。l 承租人保赔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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