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监督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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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2-2005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监督管理规则Pressure Pipe Unit Type Tes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程序和过程(2)第三章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管理与监督(6)第四章 附 则(8)附件 1 压力管道用金属管、管件、支承件及其组合装置典型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基本要求(9)附件2 压力管道用非金属管材、管件和阀门典型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基本要求(18

2、)附件 3 压力管道用金属阀门型式试验项目及基本要求(27)附件 4 压力管道用补偿器、膨胀节及金属波纹管等柔性元件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基本要求(35)附件 5 压力管道用密封元件典型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基本要求(40)附件 6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抽样单(45)附件 7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报告(46)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加强型式试验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是对压力管道元件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技术审查、检验测试,验证制造单位具有生产符合安全

3、性能的产品的能力。其试验内容是对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和工艺进行验证,对其制造质量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与试验,必要时可进行破坏性试验。第三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应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工作。第四条 附件1至附件5中的典型压力管道元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除附件1至附件5规定的压力管道元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元件也必须进行型式试验。(一)压力管道元件的结构复杂,需要进行设计验证的产品;(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工艺对其性能有较大影响,需要对其制造工艺进行验证的产品;(三)压力管道元件的主要性能指标不能通过出厂

4、检验确定是否满足要求,必须采用型式试验进行验证的产品;(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要求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第五条 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根据其过程作用、制造工艺、设计方法、结构形式和失效形式划分为不同的试验单元。当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与附件1至5的典型产品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过程作用、设计方法、制造工艺、结构形式和失效形式,可将其划分在相应的试验单元内时,如果该试验单元内的产品已经型式试验合格并且在覆盖范围内时,可以免做本规则所规定的型式试验。 第六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包括随机抽取试验样品(试件)、对试验样品(试件)进行设计审查和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

5、能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进口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能不得低于我国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能基本要求。第二章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程序和过程 第一节 申请与接受试验第七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程序和过程包括:申请与接受试验、设计审查、抽样、检验与试验、试验样品的管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以及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等。第八条 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约请有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制造单位名称和地址,(若为进口代理商约请,还需提供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二)申请型式试验产品的名称、产品技术参数和规格范围;(

6、三)申请型式试验产品的图纸、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四)型式试验所必须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或者进口代理商的型式试验约请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编制型式试验方案,并且与其协商具体的试验时间。 第二节 设计审查第十条 设计审查包括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的审查,对于标准系列的压力管道用管材、管件、密封元件以及通用阀门等可以不进行设计审查。第十一条 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设计数据及其来源是否得当,影响产品特性的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要求等。必要时,型式试验机构

7、应当进行验证性计算,以确定抽样产品的设计是否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缺陷。第十二条 制造工艺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制造工艺能否满足产品的生产要求,以确定制造单位是否有稳定可靠的产品制造工艺。如果制造工艺文件已经由鉴定评审机构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过程中审查完成,型式试验机构可以不再进行制造工艺文件的审查。第十三条 设计审查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与制造单位沟通,当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且确认制造单位的整改情况。第十四条 本规则附件1至附件5规定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设计审查项目是设计审查的基本要求,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针对具体的产品

8、结构制定详细的设计审查项目。 第三节 抽 样第十五条 型式试验样品(试件)由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过程中在制造单位成品库或者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型式试验样品(试件)也可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抽样。型式试验机构或者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合理抽样,保证型式试验覆盖制造单位申请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抽样人员应当与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分离,但按照规定应当在抽样现场检验的例外。 第十七条 抽样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型式试验样品(试件)的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检验资料等。抽样人员应当核实型式试验样品(试件)

9、的检验资料,以确认检验资料与所抽样品(试件)的一致性。第十八条 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制造单位双方确认后盖章。抽取的样品需要送样时,应当在抽样单上说明送样的日期及地点。第十九条 为保证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抽样人员应当对所抽取的样品(试件)进行封样,必要时,将设计文件(复印件)、制造工艺文件(复印件)、样品(试件)检验资料(复印件)等与样品(试件)一并封样。第二十条 自抽样后,型式试验机构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不得与制造单位进行可能影响试验公正性的联系。 第四节 检验与试验过程第二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样品(试件)进行检验与试验,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对试验结

10、果的准确性负责,任何人不得伪造、篡改试验结果。第二十二条 在试验过程中,应当保证试验样品具有适当标识的样品号,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按样品号进行检测与试验。无法按样品号进行检验与试验的例外。第二十三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保证操作专用设备、从事检验与试验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能力和资格,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好试验记录,试验记录应当具有可溯性。第二十四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编制专用试验装置的校验校准程序,确保在试验过程中,型式试验用装置、仪器经过检定并在有效期内。对影响检验与试验质量的场所加以控制,对与检验与试验无关的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并且制订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环境条件不会使试验结果无效或者对试验结果产生

11、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借助其它专业试验设备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试验设备进行确认,并且应当派员监督试验过程,以保证试验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第五节 试验样品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制造单位有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妥善保管试验样品(试件)及备份样品(试件)。第二十七条 型式试验用样品在试验结束后,除检验与试验损耗或者另有规定的以外,制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取回样品又不提出处理意见的,自型式试验机构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后由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节 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第二十八条 当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设计审查和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结果都符合规定时,压力

12、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判定为合格。第二十九条 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设计审查结果进行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一)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时,则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设计审查判定为合格。(二)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定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设计审查不合格:1.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2.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工艺文件不能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3.压力管道元件的结构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三十条 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结果进行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一)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项目均符合

13、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时,则该样品(试件)判定为合格。(二)同一检验与试验项目有一件样品(试件)不合格时,允许进行该检验与试验项目的复验,当样品(试件)复验均合格时,则判定该项目的样品检验与试验合格;否则样品(试件)检验与试验不合格。(三)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定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不合格:1.检验与试验的同一项目有二件样品(试件)不合格时;2.一件样品(试件)的多项检验与试验项目不合格时。 第七节 型式试验报告第三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并且将型式试验报告报委托单位、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受理单位、压力管道元

14、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第三十二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6)。型式试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报告编号、型式试验机构名称、制造单位全称、试验依据(标准以及相应的检验细则,采用非标准方法检验时还应标明其方法的名称和编号并且加以说明)、样品(试件)的描述及识别名称、设计审查结果、样品(试件)检验与试验结果、试验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殊试验条件的说明等。 第三章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三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核准范围相适应的检验试验能力,必须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核准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且对型式试验的工作质量负责。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型式试验机构作出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型式试验资格的处理。(一)超范围开展型式试验工作;(二)不符合型式试验机构条件或者不能保证型式试验工作质量;(三)出具失实的型式试验报告;(四)型式试验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五)未经允许,泄露压力管道制造单位的技术机密、商业和企业秘密;(六)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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