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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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1、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2、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3、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4、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的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5、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

2、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6、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7、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设计原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8、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

3、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1)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2)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3)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4)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9、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10、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

4、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11、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12、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电、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13、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罚则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

5、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2、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擅自施工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五)、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3、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

6、%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4、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5、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做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6、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

7、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开发区分站的主要职责开发区分站的主要是负责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a) 具体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b) 按照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

8、监督检查。c) 向工程备案管理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d) 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e)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安全信誉进行管理。6、掌握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安全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和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的质量;(五)对工程竣

9、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二

10、)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监督工作程序1、 现场踏勘(工程开工前,现场临建、施工用电等完成后)-2、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开工前)-3、基槽(坑)验收(基槽(坑)开挖好后)-4、巡检(基础施工过程中)-5、基础分部验收(基础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全部施工完毕,主体一层封顶前)-6、主体分部工程巡检(主体分部工程施工过程中)-7、主体分部工程验收(主体施工完毕(封顶),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施工前)-8、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巡检(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施工过程中)-9、电气、室内环境、建筑节能等检测(工程基本竣工)-10、竣工验收(单位工程所含的所

11、有分部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现场踏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围挡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和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m,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挡稳固、整齐、美观(主要用砌筑材料);在其他路段活住宅小区内的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0m,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挡稳固、整齐、美观(不得使用石棉瓦);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喷塑压型钢板。场地出入口大门应庄重美观,门框净尺寸不得小于4.0X4.2m,门扇高度不低于2.0m,且应做成密闭不透式。门头应标示施工企业和工程名称。二、 场地和道路大门外至市政道路、大门以内10m范围内,须用180mm厚C30混凝土硬化。

12、主要道路必须用200mm厚泥结碎石(灰:土:石子=10:60:30)或150mm厚C20混凝土硬化,路宽5.0m两侧设道牙。小区内各标段的大门外及以内10m按照主要道路要求进行硬化。现场场地和道路要平坦、通畅,周边设排水沟,不允许有积水。三、 临时建筑物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稳固、安全、整洁,并满足消防要求。办公用房推荐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活动房。外部主色调为蓝色。职工宿舍必须设置开启式窗户,地面硬化。室内最低净高不得小于2.4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严禁使用通铺地铺。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板。制作间灶

13、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高度不得低于1.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厕所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四、 施工现场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要求(鹤壁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指南)。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需要下列条件:一、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二、 全套施工图、地质勘察资料报告;三、 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和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四、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需要下列条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一式四份(原件);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3.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原件

14、、复印件,保单上注明工程名称);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复印件。5.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签字盖章审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措施或方案,安全措施费用合同。6.项目经理安全培训合格证压证条、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压证条、安全监理员压证条;(需提供:招投标备案证书、监理合同、压证人照片各1张)。7.现场勘查表。基槽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而且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必须参加。验收时需要提交的资料:1、报验单和检验批验收记录;2、土壤氡的检测报告(仅限于民用建筑);3、水泥、砂等物质得的放射性检测报告;3、钎探报告(设计或地质报告有要求的)

15、。基础、主体等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也应该参加。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需要提交的资料:1、基础分部报验单;2、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水泥、砂等物质得的放射性检测报告;4、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仅限于有地基处理的基础)。5、基础阶段安全综合评价。主体分部工程验收需要提交的资料:1、主体分部工程报验单;2、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监理单位对主体分部工程评估报告;4、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技术资料的审查记录;5主体结构检测报告;6、分户验收记录(仅限于住宅工程);7、建筑节能基本情况一览表(仅限于民用工程);8、主体结构阶段安全综合评价。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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