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KCPC、IR-18:2006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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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CPC/IR-18:2006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认证实施规则 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认证。2. 认证模式型式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申请3.2 型式检验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器类型、水容量及水循环方式进行单元划分。不同场所生产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4.1.2 申请文件申请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概况;2)太阳能系统总装图及主要部件外形照片;3)主要技术参数及工

2、艺流程简述;4)主要元器件、原材料及辅配材料清单;5)生产、检验的设备、仪器清单;6)配套技术说明(必要时);7)同一申请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规格之间的差异说明;8)其他需要的文件。4.2 型式检验4.2.1型式检验送样4.2.1.1 抽样原则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认证单元中选取销售量/规格最大的产品为代表性样品(主检样品)进行型式检验。4.2.1.2 抽样要求由KCPC指定人员在工厂成品库或销售市场中随机抽取检验样品。4.2.1.3 送样检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按照KCPC的要求,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并对样品负责。4.2.1.4 型式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3、型式检验后,相关资料存于检验记录中。样品按申请人要求处置。4.2.2 型式检验标准、项目及方法4.2.2.1 检验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GB50364-2005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 GB/T 17049-2005平板型太阳集热器技术条件 GB/T 6424-1997真空管太阳集热器 GB/T 17581-1998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 GB/T19141-2003家用太阳热水系统热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708-2002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 GB/T 18713-2002平板型太阳集热器热性能试验方法 GB/T 4271-2000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

4、系统 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GB/T 19064-20034.2.2.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申请认证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应标准的全部适用的检验项目,覆盖样品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确定。4.2.2.3 检验方法依据对应标准规定和/或引用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4.2.3 判定样品检验结果符合4.2.2规定的项目和指标的要求,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判定原则时,则判定该样品符合认证要求。否则,判定送检样品不符合认证要求。4.2.4 复检初次检验样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申请人应在三个月之内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抽样并安排检验。4.2.5 检验报告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向认证机构出具统一的检验报告,并由认证机

5、构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认证机构应将确认的检验结果反馈给认证申请人。4.3 初始工厂审查4.3.1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由认证机构派审查组对生产厂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一致性检查。如认证单元内包括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则一致性检查还应至少抽取一个未进行型式检验的规格型号。重点检查的内容:1)太阳能热水系统规格型号、系统及参数与型式检验报告上所表明的是否一致;2)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元器件、原材料、主要

6、辅配材料与型式检验合格样品是否一致;必要时,可对产品的主要性能采取现场见证检验。4.3.1.3 审查范围工厂审查的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生产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包括与产品有关的质量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岗位、设施相关的质量活动等。4.3.2 审查原则以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主要性能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验证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审查路线、突出关键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太阳能热水系统主要性能的关键元器件、原材料、主要辅配材料以及企业的试验和检验能力、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4.3.3 初始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检验和工厂初始

7、审查可同时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4至8个人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1型式检验结果评价型式检验结果评价按认证该产品执行的标准判定的规定执行。4.4.1.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初始工厂审查的的四种结论:1)无不合格项,工厂审查通过。2)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对认证产品符合认证要求无明显影响,受审查方须在1个月内采取相应措施,经审查组书面确认有效后工厂审查通过。3)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对认证产品符合认证要求有严重影响,受审查方须在3个月内采取相应措施,经现场确认有效后工厂审查通过。4)审查中

8、发现的不合格对认证产品符合认证要求有严重影响,工厂审查不通过。4.4.1.3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由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检验、工厂审查结果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并与申请人签订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型式检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的时间、认证结论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型式检验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的复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

9、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了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监督4.5.1获证后监督方式:工厂审查产品抽检4.5.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10个月起,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复查。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审查。如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审查频次:1)获证太阳能热水系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全或主要性能标准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内容等,从而

10、可能影响太阳能热水系统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 监督内容获证后监督的主要内容为持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与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选查,在4年的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项目。监督审查人日数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通常为初始工厂审查人日数的三分之一,但不少于两个人日。4.5.3 获证后的抽样检验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的,原则上,该单元覆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每年至

11、少应抽一个型号进行检验。逐年监督抽样尽量抽取不同型号,以覆盖全部的型号。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成品库、市场)随即抽取。本规则4.2.2.2规定的检验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验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情况,以及其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主要性影响的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4.5.4 结果评价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并使用认证标志。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含抽样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标志,并对外公告。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保持5.1.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认证证书应包含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内容一致的内容。认证

12、证书有效期4年。在证书的有效期内,有证据表明认证产品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且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符合要求的整改,将撤销或暂停认证证书。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5.1.2.1 变更的申请获证后的产品,如果生产条件或涉及安全、主要性能指标的设计或元器件、原材料以及质量体系等方面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任何更改,在实施前均应事先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5.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需要再次进行检验或检查。在未获得认证机构的正式批准之前,认证证书持有人不得放行已经上述变更的原认证产品。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2.1 扩展程序认证证书持有人需要增

13、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该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验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也可仅作技术备案、维持原证书。5.2.2 样品要求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检验的,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进行抽样与检验。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准许使用

14、的标志样式为:6.2 使用方式获证组织可以按照认证机构书面认可的方式使用认证标志。7.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详见认证机构有关公开文件。附件太阳能热水系统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工厂生产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型式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或获证太阳能热水系统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不加贴认证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标准的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太阳能热水系统检验、储存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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