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复工前安全培训(五月二十六).ppt

上传人:xiang****la438 文档编号:133389771 上传时间:2020-05-26 格式:PPT 页数:30 大小:3.3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8复工前安全培训(五月二十六).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2018复工前安全培训(五月二十六).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2018复工前安全培训(五月二十六).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2018复工前安全培训(五月二十六).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2018复工前安全培训(五月二十六).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8复工前安全培训(五月二十六).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8复工前安全培训(五月二十六).ppt(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沧州沧海文化产业园项目2018年复工前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的机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服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3、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

4、二十一条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

5、应急救援演练 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 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

6、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 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

7、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

8、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 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

9、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 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1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 控告 有权拒绝违

11、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检举 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12、规程 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

13、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迟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 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对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

14、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 压力容器 含气瓶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节能环保 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 经营 使用 实施分类的 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 经营 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

15、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对其生产 经营 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 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 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16、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 修理竣工后 安装 改造 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 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 隐患治理 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操作规程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总结/计划/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