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乌苏市教育局基层党组织议事规则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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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n乌苏市教育局基层党组织议事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治区中小学校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和“民主集中制”制度要求,提高学校决策程度的科学性和决策结果的正确性,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第三条 学校党组织议事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办事原则。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

2、行动上自觉与教育局党委保持一致,自觉维护教育局党委的权威,保证政令的畅通。(二)实事求是原则。党组织会议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每位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态度鲜明。(三)集体决策原则。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组织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或行政办公会代替党组织决定重大事项。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组织会议议事要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杜绝“议而不决、决而不议”,集

3、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五)相互平等原则。党组织会议内部,党组织委员人人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二章 议 事 内 容第四条 学校党组织议事范围包括:(一)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政组织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和总体发展规划。(二)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德育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校产改革的方案、重大改革措施。(三)讨论研究本学校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研究

4、行政工作、教育发展进度和财政收支情况。(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及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职称评定、干部职工奖金福利分配原则、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五)讨论和决定学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5000元以上的投资、工程建设,金额3000元以上资金的使用,物资(物品)支配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凡是涉及集体和职工贴身利益的固定资产、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转让和拍卖,都必须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一律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对其中有关全局性重大事宜的决策,党组织讨论决定后须向市教育局党委报告,待教育局党委批准后再组织实

5、施。(六)学校师资队伍、干部队伍、职工队伍建设和评选先进、晋级晋升的工作方案、校内工资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的原则意见。(七)研究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大会例会的有关事项。落实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八)定期研究纪检、组织、宣传、统战、信访、综治和人才等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九)研究决定党组织、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审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十)讨论通过党组织的重要文件和党组织负责人代表党组织

6、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审定以党组织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党组织向市教育局党委、教育局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十一)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十二)其他需要党组织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三章 议 事 程 序第五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组织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党组织会由书记召集,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第六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应按下述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相关党组织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并征求党

7、组织其他委员的意见,然后由书记与校长及副书记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见后,由书记决定是否上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各成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由办公室在召开会议1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应到会人员。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四)会议讨论。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会议材料及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由各位成员发表个人的意见,对议

8、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五)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在特殊情况下,可将意见分歧情况向市教育局党委报告,请示裁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审批预备党员、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员转正以及人事调整任免事项必须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六)会议决策。严格

9、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讨论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时,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七)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党组织会议记录,须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八)形成纪要。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如需要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议题讨论

10、、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党组织委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教育局党委备案。(九)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第四章 议 事 纪 律第七条 党组织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第八条 党组织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第九条 党组织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

11、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条 党组织会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第十一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组织会研究及表决的,经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组织会汇报。第十二条 党组织会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书记、副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第十三条 党组织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教育局党委报告。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组织会重议,但在党组织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组织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第五章 违 规 处 理第十四条 党组织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按本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五条 凡属党组织议事范围,未经党组织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则其他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共乌苏市教育局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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