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浅析国际贸易货物标的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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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货物标的的确定一. 商品的品名商品的品名条款是国际贸易的买卖合同中主要条款之一。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 )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尽可能使用国际

2、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同时还应注意选用适合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二. 商品的品质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

3、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表示品质的方法国际贸易中所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包括以实物表示或凭说明表示两类。1. 以实物表示品质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1)看现货成交当买卖双方采用看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2)凭样品成交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

4、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又称“确认样品”。2. 凭说明表示品质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这类表示品质方法中,可细分为下列几种:(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

5、llustrations)(5)凭商标(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买卖,(6)凭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买卖。品质条款的规定品质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特性而定。规定品质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1. 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常见的有下列一些变通规定办法:(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它类似条款;(2)品质公差(Wuality Tolerance);(3)品质机动幅度。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

6、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即对约定的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实际交货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2. 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品质条款的内容,必然涉及表示品质的方法。究竟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一般地讲,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加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上述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能随意滥用,而应当合理选择。3. 品

7、质条件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在规定品质条件时,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的笼统含糊字眼,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三. 数量条件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8、和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也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愿意。1. 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通常使用的有下列几种:(1)按重量(2)按数量(3)按长度(4)按面积(5)按体积(6)按容积2. 因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差异由于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一。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 S.

9、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of Uni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导致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有差异。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

10、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公斤;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1016公斤;实行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为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计算重量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几种:1. 毛重(Gross Weight)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2. 净重(Net Weight)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

11、or Net)的办法计重。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计算;(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计算。3.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

12、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4.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即可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5.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Weight)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数量条款的规定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数量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

13、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 Appor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需要注意下列几点:1. 数量机动幅度

14、的大小要适当。2. 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酌情确定由谁来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如果采用海运,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应由负责安排船舶运输的一方选择,也可规定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3. 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目前,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四. 包装条件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

15、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不开包装,它与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陈列和携带,而且不易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技、文化艺术水平。鉴于包装如此重要,所以生产企业和销售部门应共同搞好包装工作,使我国出口商品的包装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和多创外汇的要求。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约定包装条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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