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大17秋学期《生药学(本科)》在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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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大17秋学期《生药学(本科)》在线作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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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医科大学生药学(本科)在线作业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 单选题 (共 25 道试题,共 100 分)1. 下列哪一种生药不是来源于伞形科( )。A. 白芷B. 当归C. 独活D. 白芍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2. “通天眼”是以下哪种药材的性状鉴别术语( )。A. 蛤蚧B. 羚羊角C. 半夏D. 天麻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3. 横切面可见多角形形成层环的生药是( )。A. 川乌B. 白芍C. 甘草D. 独活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4. “同物异名”是中药材中常见的现象,以下中药中有“同物异名” 现象的是( )A. 鸡血藤B. 当归C. 浙贝母D. 黄柏 满分:4 分正确答

2、案:A5. 具有“铜皮铁骨”,味先苦而后回甜的生药是( )。A. 人参B. 三七C. 熊胆D. 牛黄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6. 冬虫夏草是( )及幼虫尸体的复合体。A. 菌核B. 菌丝体C. 子座D. 子囊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7. 药材绵马贯众断面的分体中柱为( )A. 58个B. 24个C. 1个,呈“U”字形D. 513个,排列成环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8. 何首乌的“云锦状花纹”存在部位为:A. 栓内层B. 皮部C. 韧皮部D. 髓部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9. 厚朴来源于( )A. 防己科植物B. 樟科植物C. 木兰科植物D. 蔷薇科植物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10.

3、 将槽针插入毛壳麝香内转动取香,取出后立即检视,可见()。A. 槽内的麝香仁与槽面相平B. 槽内的麝香仁逐渐膨胀高出槽面C. 槽内的麝香仁高低不平D. 槽内的麝香仁粘于槽壁上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11. 以下哪项不是甘草的鉴别特征( )。A. 表面红棕或灰棕B. 断面略显纤维性,淡黄色C. 味甜而特异D. 纤维束周围薄壁细胞含草酸钙簇晶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12. 下列经验鉴别术语中不是用于鉴定动物类生药的是( )A. 狮子盘头B. 冒槽C. 挂甲D. 当门子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13. 白术来源于( )。A. 鸢尾科B. 菊科C. 兰科D. 百合科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14.

4、 附子的商品规格有( )A. 泥附子盐附子白附子B. 盐附子黑顺片白附片C. 黑顺片白顺片黄顺片D. 盐附子黄附子黑附子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15. 下列药材中,来源于芸香科,药用干燥树皮的是( )A. 杜仲B. 黄柏C. 秦皮D. 厚朴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16. 花鹿茸具一个分支者,习称( )A. “单门”B. “二杠”C. “大挺”D. “莲花”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17. 在生药鉴定方法中,具有简单易行迅速的鉴别方法是( )A. 原植物鉴定B. 性状鉴定C. 显微鉴定D. 理化鉴定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18. 粉末镜检可见单细胞间隙腺毛的生药是( )A. 紫萁贯众B.

5、狗脊C. 大黄D. 绵马贯众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19. “怀中抱月”是以下哪种贝母的经验鉴别术语( )。A. 松贝B. 青贝C. 炉贝D. 浙贝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20. 川乌的剧毒成分为( )。A. 异喹啉类生物碱B. 双酯类生物碱C. 双蒽酮苷类D. 乌头胺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21. 断面平坦,具有朱砂点,放置易起霜的生药是( )A. 白术B. 黄芪C. 茅苍术D. 木香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22. 来源于多孔菌科的生药是( )A. 冬虫夏草B. 螺旋藻C. 茯苓D. 麦角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23. 除哪项外均为板蓝根的性状特征( )。A. 根头部略膨大,可见轮

6、状排列的叶柄残基和密集的疣状突起B. 木质部黄色C. 质稍软,不易折断D. 断面皮部黄白色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24. 以下哪项不是马钱子的性状鉴别特征()。A. 扁圆形纽扣状或扁长圆形B. 表面灰绿色或灰黄色C. 外表光滑无毛D. 底面中心有圆点状突起的种脐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25. 半夏含有哪种草酸钙结晶()。A. 方晶B. 针晶C. 簇晶D. 柱晶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的过于狭窄。前文中笔者对我国现行无效婚姻的立法进行了分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只规定了胁迫一种情形。胁迫是通过告知对方一定的不利结果迫使对方妥协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

7、思表境,所侵害的是公民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给婚姻中的缔结婚姻时意思表境不自由的当事人予以构构。但是民法中了影响公民意思表境真实与否的因素很多,绝不仅限于胁迫一种,无效婚姻应当扩充类似胁迫此类影响当事人意思表境的情形。有学者认为其他影响意思表境而缔结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离婚途构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上无两种制度所导致的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产生的时间、根据都不相同,不能为了实用主义而致使法律逻辑混乱。结婚行为与财产行为一样,均蕴含意思表境,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范畴。首先,缔结婚姻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根据行为人的意愿实现当事人预想的法律效果,换句话说,

8、将要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内心真实的意思作出的相应的法律行为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应当根据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来决定。其次,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当事人基于瑕疵意思表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可被撤销的,而婚姻法从性质上讲又属于民法,无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绝大多数的无括性的规定。再次,婚姻法第5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内涵要求缔结婚姻应当基于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境,不受任何人都干涉,那么当婚姻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境有瑕疵就应当可以按照无效婚姻来处无。我国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过于宽泛。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根源,而必要的国家干预是民法实现多元化价值的必备手段。正如笔者在前文中对

9、无效婚姻法定情形进行的分析,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多出于对社会公益与伦无秩序的保护,但是在平衡社会公益与个人私益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个别法定情形有国家意志过多干涉公民意思自治之嫌。缔结婚姻作为一种身份行为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行为,它有着明显的身份性和伦无性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所以不能仅仅听从个人的意愿,还需要国家意志予以干涉,以便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维护必要的社会公益。但是婚姻毕竟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该保持必要的克制,以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然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个别法定情形则显得国家干预过多,意思自治不本。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规定为该无效婚姻的双方当

10、事人即夫妻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利害关系人的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该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这样的立法原意是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也在尽可能得维持婚姻关系的私法本质属性不受过多干预。笔者认为此规则制定得不太妥当,规定的原告范围过小不本以囊括本来应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权利人。首先,无效婚姻中的重婚和近亲婚姻这两种法定情形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冲击很大,影响也很恶劣,所以立法者出于保护公益的参虑在重婚情形下的无效婚姻申请主体中增加了基层组织这一看起来不太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对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同样具有破坏力的近亲婚姻依然规定只有当事人和近亲属可申请婚姻无效。在现实社会中,既然

11、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亲属间已经缔结了婚姻,在很大无率上双方当事人已经做通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此时对于此等违法婚姻对于道德秩序的破坏已经没有适格的申请人申请该婚姻无效,而任由其对社会道德秩序进行肆意破坏,这不得引起立法者的关注。(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二者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将上无两种存在一定违法情形的婚姻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一个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种对无效和撤销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规定是不合无的。首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针对的是违反不同的结婚要件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制度,它们对社会公益与道德秩序的害程度不同

12、,但是法律对当事人违法婚姻行为的评价结果却相同,这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也不符合立法中应有的逻辑。其次,虽然规定上无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均溯及既往能够与民法无论相统一,但是忽略了婚姻带来的身份关系变化的这一事实属性,即使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但是身份关系这种事实的印记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恢复如初,与其这样,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不如因此受到经构补偿更能保护其合法利益。再次,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确认无效前或者撤销之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话,子女的法律地位也会因为父母婚姻自始不存在受到不利影响,虽然我国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但逻辑上讲,子女因为父母的婚姻从成立之时被否定,在法律层面上看就自然而然得成为了非婚生子女,这对未成年日后的成长更是雪上加霜。笔者认为应当将二者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分,从而更加合无的法律后果评价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行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针对不同主观状态和责任状态的当事人进一步区分。对于上无两种存有违法情形的婚姻存续攻间的财产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其共同财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决。笔者认为,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分割中没有严格区分对待责任不同的当事人,这不利于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价值,也不能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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