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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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目录1.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1.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展开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 2005 3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国库资金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总行制定了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行。 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资金风险管理,保障国库

2、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资金风险管理是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国库资金风险采取识别、排查、控制等措施,保障资金安全的过程和行为。 第三条国库资金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规范性原则。通过严格执行会计核算与管理的各项制度,实现国库会计规范化,防范和控制国库资金风险。 全面性原则。国库资金风险管理涵盖国库会计业务的各个方面,贯穿业务处理的全过程。 时效性原则。实行风险防范关口前移,注重事前审核和事中控制,做到早预防,早发现,及时整改。 责任分解原则。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

3、计主管、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国库资金风险管理采取内部控制为主,内部控制与外部检查相结合;重点控制为主,重点控制与一般防范相结合;防范案件为主,防范案件与防止差错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库。各级国库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资金风险防范体系,定期组织风险识别、排查、评估和整改,确保各项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制第六条各级国库应当严格执行国库主任(包括副主任,下同)、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会计经办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国库主任应当切实履行组织、领导辖区内各级国

4、库会计工作的职责,对本级国库资金风险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下一级国库资金风险负相应领导责任。国库主任在国库资金风险管理中应做到: (一)掌握国库业务重点环节和风险点的控制与管理情况; (二)督促辖区内各级国库严格执行国库会计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级国库执行制度情况的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对下一级国库执行制度情况的检查; (三)对国库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及时解决国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根据会计核算岗位设置要求和业务需要合理配备国库会计人员,加强对国库会计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国库会计人员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六)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创造良好的内部控制

5、环境。 第八条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具体组织、管理辖区内各级国库会计工作的职责,在国库资金风险管理中应做到: (一)组织辖内各级国库认真贯彻落实国库会计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库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办法; (三)把握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点,组织建立有效的国库风险防范体系; (四)合理安排本部门会计人员分工,按规定对会计人员进行轮岗; (五)组织、落实对本部门和下一级部门执行制度、办理国库会计业务情况的检查; (六)协调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关系,接受有关部门对国库会计业务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七)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库主

6、任汇报国库工作; (八)促使本辖区内国库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国库会计主管应当切实履行在会计核算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职责,在国库资金风险管理中应做到: (一)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二)严格按规定审批会计重要事项; (三)及时处理并记载核算过程中的问题; (四)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五)发现重大情况立即向国库部门负责人报告。 国库会计主管在岗时,应完整履行其职责。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离岗时,经国库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国库会计主管可将其负责的会计核算管理方面的业务,按照相互制约、保证资金安全的原则,书面授权有关人员办理,但每次授权期限不

7、宜过长,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个月。授权期间所发生的问题由被授权人负责。 第十条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库会计的各项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遇到异常情况、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国库会计主管或国库部门负责人反映和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国库主任或上级国库相关负责人反映和报告。 第十一条各级国库应定期组织对业务操作、业务管理、核算系统及其网络等方面的风险识别和排查,及时对新业务、新做法确定风险环节和风险点;对风险环节、风险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各级国库对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对违反

8、管理责任制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发生资金损失、袒护责任人等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业务操作环节的风险控制第十三条各级国库在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时,应严格控制会计资料交接、外来凭证审核、资料传递、记账复核、退汇转汇、编押核押、查询查复、手工填制凭证等业务操作环节中的风险。 第十四条会计资料交接。各级国库应严密会计资料交接签收手续,建立会计资料交接登记簿,登记交接时间、资料内容、资料份数、总金额等内容,交接双方应签章确认。 第十五条外来凭证审核。各级国库应按规定严格审核外来凭证,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拒绝办理: (一)凭证要

9、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的;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四)小写金额前无人民币符号“¥”的; (五)大写金额前无“人民币”字样的; (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七)库款支拨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八)未加盖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九)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不一致的; (十)财政集中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额度余额的; (十一)收入退还书金额超出退库申请金额的; (十二)按具体退库项目,审核相关文件依据、原缴款书等资料,确认属于超计划退库、重复退库、未入库而先退库等情况的; (十三)不符合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资料传递。各级国库应严格按照会计核算操作流程传递

10、会计凭证等资料,防止调换、篡改、遗失。 第十七条记账复核。 (一)各级国库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必须序时、准确记账,实时反映和控制资金流转过程。补记账务及错账冲正应先查明原因,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后办理。 (二)资金记账岗人员应审核明细记账岗传来的支付信息与原始凭证,审核一致后方可制作支付报文或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清单,办理转账;对审核不符的,退回明细记账岗。 (三)复核岗人员应核对支付报文、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清单与加盖预留印鉴或同城票据交换印章的原始凭证的一致性。 (四)各级国库挂账处理的业务均应及时解挂。暂付账户挂账,应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后办理。 第十八条退汇和转汇。 (一)各级国库办理退汇业务,应通过

11、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的暂收、暂付账户核算反映,并经国库会计主管逐笔审批后,原路退回。 (二)各级国库办理转汇业务,应以原来账信息为依据,根据原来账信息制作支付报文、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清单。 第十九条编押核押。发起国库内部往来业务编押后应核押,接收国库内部往来业务应先核押后记账。 第二十条查询查复。各级国库应指定专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查询查复业务;查询查复的内容应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核批准;查询查复书应配对,并以专夹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手工填制凭证。核算系统不能根据原始凭证自动生成记账凭证,需要手工填制凭证划转资金时,需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核批准。 第四章 业务管理环节的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库对国库会计

12、业务使用的印章、密押(钥)、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三分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登记簿。 (一)印章管理。各级国库应严格按规定保管和使用业务印章,在日常业务核算中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印章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密押(钥)管理。各级国库应按规定严格管理、使用支付系统密钥、支付系统操作员卡、国库内部往来密押机和密押、密押机使用手册和开机密码等,严格控制知密范围,定期更换口令,防止泄密。 (三)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各级国库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国库部门负责

13、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国库券收款单、联行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行库往来专用凭证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及重要空白凭证的账实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整改意见和整改结果;已兑付国债实物券销毁前,必须账实核对相符。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库要按规定做到换人对账, 明确对账人员的责任;对账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切实处理。 (一)资金往来对账。各级国库应坚持支付系统往来、行库往来、国库内部往来逐日对账制度;按场次核对同城票据交换提入、提出金额,每场清算后同城票据交换账户余额为零。 (二)与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对账。各级国库应按日向财政部门提供上一工作日库存日报表及相关凭证,按日向财政、

14、税务等征收机关提供上一工作日收入报表及相关凭证;按月打印地方财政库款相关分户账交财政部门,按月(年)向财政、税务等征收机关提供收入月(年)报表,进行核对收、支、退账务的月(年)度对账,财政、税务等征收机关签署对账结果。 (三)与上、下级国库对账。上级国库应及时核对下级国库的月度通讯联网对账单,月度通讯联网对账单内的笔数、金额应与当月实际收到的笔数、金额一致。 (四)内部账务核对。各级国库应确保表内账务每日核对一致,定期检查、核对表外账务,做到账账、账簿、账表、账实、账据等相符。 第二十四条国库会计人员加班须经国库会计主管批准,国库会计主管加班须经国库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时加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各

15、级国库应详细记录加班人员的姓名、起止时间和工作内容等。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库的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装订、保管、调阅和销毁,档案保管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国库会计档案安全和完整,防止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库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国债发行、兑付和销毁,做到手续严密,安全合规,账账、账款、账实一致。 (一)各级国库在办理国债收款单兑付时,应认真审核持券人提供的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及相关证明资料,无误后将兑付款项划入持券人账户。对不真实、收据联与存根联不符、证明资料不全等情况的国债收款单,一律不得办理兑付。 (二)各级国库在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时,应按照“先缴券、后划款”的原则,在认真审核商业银行或下级人民银行兑付无记名国债本息款项借方凭证和上划报告表无误后办理兑付款项的划付。兑付期结束后,国库部门应在与货币金银部门核对已兑付国债账实相符后,编制“申请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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