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海上保险保证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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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保险的保证邢海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关键词: 合同法/保险法/海商法/保证/告知/条件/明示条款/风险变动/国际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内容提要: 保险法律上的保证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保险法律中特有的制度。保证制度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履行的严格性和违反保证后果的严厉性。鉴于保证的苛严,人们对它进行了广泛的批评,并提出了一些改革保证的方案。我认为,我国保险界目前应当效仿新的国际船舶保险条款,同时我国立法应对保证进行规范和引导,最终实现对于被保险人的公平,促进保险业的稳步发展。正文 保险法律上的保证主要是普通法国家特有的制度。我国保险法没有关于保证的规定,海商法有一条关于保证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条文、参考立法例、说明 3希望对此做出补充解释 4和具体规定。 5目前,一些国家已经修改或正在酝酿修改保证制度。因此,保险法上的保证制度到底是什么?对于保证制度,我国应当采取何种态度?值得研究。一、保证的概念在保险法律中,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保险人的责任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履行这些义务。保证必须和风险有关, 否则不是保证。例如,在某一天支付保费的承诺将被归入其他合同义务而非保证。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MIA 1906)规定:保证是指承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凭此应当履行某种

3、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满足某种条件,或者肯定或否定某一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保证是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条件,无论它对风险是否重要。如果被保险人不严格遵守,除保险单中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防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 6保险法上的保证制度主要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大多数其它法律制度都不存在这一术语。 7在英国,从17世纪初开始, 8保单中通常规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作某事或不作某事的条款被看作一种条件,保险人的保险允诺取决于这一条件。相应地,一旦这一条件被违反,保险人有权废弃合同。这方面的第一个案例是17世纪晚期的Jeffries v

4、Legandra。 9而Lord Mansfield通过Hore v Whitmore、 10De Hahn v Hartley 11等案最终确立英国保险法上的保证制度。英国确立保证制度的原因主要在于18世纪晚期通讯很不发达。例如,被保险人保证船舶将在某天开航,而被保险人没有遵守这一承诺。这一情况很难甚至不可能通知保险人。因此,保险人做出是否承保以及保费多少的决定主要依赖被保险人当初的承诺,从而被保险人就特定事件的承诺对保险人非常重要,海上保险中尤然。 12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承诺,即使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原因,承保风险也已经发生变化,保险人暴露于一个与它同意的风险根本不同的风险。再者,那时,

5、当保险人确定风险范围时,比现今更加依赖被保险人的话,因为它很难获得保险船舶或被保险人的资讯。总之,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保证,是为了使保险人在无法直接控制船舶和货物,极难评估风险的情况下,将承保风险限定在合同订立时预期的范围内,不改变合同订立及履行的基础。大陆法中并不存在MIA 1906规定的保证制度。大陆法的一般合同法确认一种“明示条件(the express resolutory condition)”。它是合同当事人协议的条款,它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另一方违反合同根本义务时终止合同。而且,这一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特别列举的义务,合同终止是自动的。这种条款可以出现在保险合同中,但

6、是,法官会利用“诚信”原则和公共政策限制其适用。 13二、保证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证作如下分类:(一) 根据适用范围分1、海上保险的保证。即适用于海上保险的保证。海上保险中使用保证非常普遍。英国法上的绝大多数保证出现于船舶保险中。2、非海上保险的保证。即适用于非海上保险的保证。各种非海上保险合同中也有使用保证的。一般而言,MIA 1906有关保证的规则也可适用于非海上保险。 14不过,二者仍有如下差别:(1)MIA 1906所规定的默示保证,例如合法性保证,非海上保险中并不存在。 15(2)在海上保险中,明示保证必须明确规定在保单之中,或者用保单中的援引文句将其并入保单。这是制定法的规则

7、。 16而在非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只要取得投保人对下列声明的签字即可:“本投保单是合同的基础”,从而保证是该合同的有效条款,即使后来签发的保单没有明确提及。(3)在海上保险中,对于保证法院不愿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相反,法院倾向于对非海上保证作严格解释,限制保证的适用。(二)根据时间分1、过去或现在事件的保证。即有关保险开始当时存在的情况的保证。例如,船舶管理人拥有某国国籍的保证。它是有关保险开始前期间的保证。2、将来事件的保证。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开始后的一定时间,一定的事实状态将得以满足或避免。例如,航行区域保证。它是有关保险开始后期间的保证。3、持续保证。被保险人保证,一定的事实状态,不仅

8、在保险开始当时,而且在保险期间都存在。例如,合法性保证。这种保证兼具上述两种保证的特征。(三)根据性质分1、认定性保证(affirmative warranties)。它确认或否认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例如,被保险人保证被保险船舶的悬挂的是英国旗。2、行为性保证(warranties which need to be satisfied by a positive/negative act)。被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或某些条件将被满足。例如,适航保证。(四)根据表现形式分1、明示保证。它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1)明示保证的构成。一方面,明示保证可以使用任何词语设立,只要当事人有意给特定条

9、款以保证的地位。MIA 1906 s 35(1)清楚地规定,设立明示保证无需特定的形式或技术用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保证取决于合同揭示的双方的意图, 而且由于保证不被看好,因此这些意图必须是明确的。 17不管在英国还是美国,“保证免受捕获或扣押(Warranted free from capture and seizure)”只是意味着保险人对捕获和扣押不负责,其中并无设立明示保证的意图,因此它被认定为除外而非保证。此外,观点的陈述,如“尽我所知”或“相信”,也不是保证。另一方面,MIA 1906 s 35(2)要求将保证包含或写在保单中,或包含在某种文件(承保条或投保单)中并通过援引文句并入保

10、单。(2) 明示保证的种类。明示保证分为两种,其一,关于将来事件的明示保证。它们有航行区域保证、有关拖航和救助服务的保证、有关所载货物的保证、封存保证、检验保证、货物安全保证。其二,持续性明示保证。它们有国籍保证、中立保证、支出保证、船级保证。2、默示保证。它通过MIA 1906并入保单。默示保证不会被明示保证排除,除非二者不一致。 18默示保证的存在使得被保险人有可能不经意地违反他并不知道的保证。 19默示保证有:适航保证、适港保证、适货保证、合法性保证。前三者统称适航保证。合法性默示保证指所保航程合法,而且在被保险人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航程。在我国法律下,存在合法性默示保证,因

11、为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保险活动必须合法。三、保证的特征保证制度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履行的严格性和违反保证后果的严厉性。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都有下列特征:(一)必须严格遵守 20保证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有丝毫背离。 21曼斯菲尔德大法官指出:设想一个保证条款规定在8月1日起航,而船舶直到8月2日才启锚,则该条未被遵守。合同中一旦加入保证条款,除非被逐字遵守,否则合同不存在,合同中为何订入保证完全无关紧要。 22(二)不以重要性和因果关系为条件MIA 1906 s 33(3) 重复了Lord Mansfield在De Hahn v Hartley案中确立的规则,它规定,保证必须遵守,不论它对风险是否重要。

12、普通法中,保险法上明确的和第一位的原则是,如果保证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特征,则要求该物必须与所说的完全相同,而不论其是否重要。唯一的问题在于,是不是事实。不以重要性为条件的理由在于,重要性是某一条款的性质,即它将影响一方当事人决定是否达成特定协议。就此而言,它本质上是一方的意图。“各方对未来任何行为的履行做出明确规定这一事实本身实际上就是他们认为那种行为的履行确属重要的决定性证据。” 23另方面,即使违反保证的行为和损失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保险人也要解除对此损失的全部责任。 24换言之,即使违反行为没有导致任何损失,也要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因为,保证服务于界定保险风险,违反保证完全使风险不再是保险人

13、同意承保的风险。既然保险人不再承担风险,则在违反保证和后来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25在美国,根据联邦法规和多数州的法律,如被保险人想获得补偿,就必须严格遵守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26(三)违反保证的行为不能补救根据MIA 1906 s 34(2)规定,如果一项保证已被违反,则被保险人不能以下述理由为自己辩解:在发生损失前违反保证的行为已经得到弥补,从而保证已被遵守。(四)违反保证没有免责事由违反保证没有免责事由。不论理由多么充分,不论动机多么良好,不论多么必要,都不能免除不遵守保证的责任。 27也就是说,不论被保险人知道与否,有无过错,甚至即使违反行为是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原

14、因所致,保险人也可免除责任。(五)保险人责任解除的自动性在Bank of Nova Scotia v Hellenic Mutual War Risks Association (Bermuda) Ltd (The Good Luck) 28一案中,Lord Goff在判决中指出,MIA 1906第33条表明,除第34条有关保险人对违反保证不予追究的情况外,保险人解除其赔偿责任是自动的,并非基于保险人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四、保证的效力只要被保险人没有在约定的范围和程度内严格履行保证,即构成对保证的违反。违反保证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然,弃权、禁反言、情势变更和履行违法等情况除外。(一)保险

15、法上的效力1、违反过去或现在事件的保证、将来事件的保证和持续保证(1)违反过去或现在事件的保证,则保险合同就被视为从不存在,保险人的责任从不开始,因为保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保险人遵守这种保证。当然,保险人也要退还保费,除非被保险人欺诈性地违反保证。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威判例,在开航当时违反适航保证(而且可能还有其他任何保证),该保单完全无效。 29(2)违反将来事件的保证,不影响保险合同的存在,不影响保险的开始,也不影响违反保证当时及之前被保险人已经享有的权利,对于违反保证之前已经发生的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依然有权请求赔偿。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威判例,在开航后继续航行中由于未尽谨慎注意而违反适航保证,则免除保险人对由此违反行为所造成的任何后果的责任,但不影响合同下的其它风险或损失。 30至于被保险人可否要求退还部分保费,则取决于所保风险是否可分。如果保险风险不可分,保费不退还。如果可分,则退还属于尚未开始的风险的保费。违反合法性默示保证也是如此。关于违反有关保险开始后的期间的保证的后果,在Bank of Nova Scotia v Hellenic Mutual War Risks Association (Bermuda) Ltd (The Good 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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