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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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079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0 年修订 年修订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0 年修订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0 年修订 1999 年 8 月制定 2010 年 3 月 9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第四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2 第四章 信息传递 审核及披露流程 17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21 第六章 信息披露报告 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22 第七章 董事

2、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24 第八章 保密措施 24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25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 审核及发布流程 26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27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 27 第十三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8 第十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8 第十五章 罚则 30 第十六章 附则 30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079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0 年修订 年修订 1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

3、务管理制度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 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第二条

4、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统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 以上的大股东 七 收购人等自然人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九 其他相关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 信息 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5、 本制度所称 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 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并按规定报送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079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0 年修订 年修订 2 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6、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 第八条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 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

7、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海南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 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证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 内容和格式 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079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0 年修订 年修订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

8、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 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 上签字 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 应当将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刊 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置备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场所 供公众查阅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 并

9、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 修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 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 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 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有关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10、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 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并刊登 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 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场所 供公众查阅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节 定期报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079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0 年修订 年修订 4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

11、季度报 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审 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 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

12、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

13、现业绩泄露 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079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0 年修订 年修订 5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 件 本制度和公

14、司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 应披露的交易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等有关公告 临时报告 监事会公告除外 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15、期 限 时 三 公司 含任一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 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 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重大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按照第二十九条规

16、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 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 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 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应当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079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0 年修订 年修订 6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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