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17秋学期《生物制药学》在线作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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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大17秋学期生物制药学在线作业二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 单选题 (共 15 道试题,共 60 分)1. 不属于碳源的是()A. 甘油B. 乳糖 C. 甘露糖D. 蛋白胨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2. 疏水层析的目的是()A. 进一步去除病毒B. 去除沉淀物及病毒C. 去除残余的杂蛋白D. 与多聚体分离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3. 鸟枪法克隆目的基因的战略适用于()A. 原核细菌B. 酵母菌C. 丝状真菌D. 植物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4. 下列不属于酶类的是()A. 链激酶B. 葡激酶C. 心钠素D. 组织型纤维蛋白溶酶原激活剂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5. 下列哪种试剂是

2、用于去除发酵液中的Fe2+?( )A. 草酸B. 三聚磷酸钠C. 黄血盐D. 海藻酸钠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6. 超滤膜截留的主要是( )A. 悬浮物颗粒B. 一价离子C. 胶体和生物大分子D. 溶质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7. 下列膜分离技术不是以压力差为推动力的是( )A. 微滤B. 渗析C. 超滤D. 反渗透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8. l-DNA 体外包装的上下限是天然l-DNA 长度的()A. 25 - 50 %B. 50 - 100 %C. 75 - 100 %D. 75 - 105 %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9. 某一重组质粒 (7.5 kb) 的载体部分有2个SmaI

3、酶切位点。用SmaI酶切后凝胶电泳上出现4条长度不同的条带,其长度总和与已知数据吻合,该重组质粒中插入的外源DNA片段上的SmaI酶切位点共有()A. 5 个B. 4 个C. 3 个D. 2 个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10. 超滤的目的是()A. 去除沉淀物及病毒B. 去除残余的杂蛋白C. 与多聚体分离D. 进一步去除病毒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11. 分子杂交的化学原理是形成()A. 离子键B. 疏水键C. 配位键D. 氢键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12. 下列哪种物质对头孢菌素C的生物合成具有诱导作用?( )A. 缬氨酸B. 苯乙酸C. 苯乙酰胺D. L-甲硫氨酸 满分:4 分正确答案

4、:D13. 促红细胞生长素( EPO )基因能在大肠杆菌中表达,但却不能用大肠杆菌的基因工程菌生产人的促红细胞生长素,这是因为()A. 人的促红细胞生长素基因在大肠杆菌中极不稳定B. 大肠杆菌内毒素与人的促红细胞生长素特异性结合并使其灭活C. 人的促红细胞生长素对大肠杆菌蛋白水解酶极为敏感D. 大肠杆菌不能使人的促红细胞生长素糖基化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14. cDNA法获得目的基因的优点是()A. 成功率高B. 不含内含子C. 操作简便D. 表达产物可以分泌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15. cDNA第一链合成所需的引物是()A. Poly AB. Poly CC. Poly GD. Po

5、ly T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二、 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1. 微管结合蛋白MAP的主要功能是()A. 促进微管组装B. 增加微管稳定性C. 促进微管聚集成束D. 减弱微管稳定性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BC2. 基因工程菌的培养方式()A. 补料分批培养B. 连续培养C. 透析培养D. 固定化培养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BCD3. 线粒体的超微结构上可分为()A. 外膜B. 内膜C. 膜间隙D. 基质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BCD4. 近10年是生物技术迅速发展的时期,主要有哪些方面的进展?()A. 基础研究不断深入B. 新产品不断出现C. 新试剂、新技术不断出现D

6、. 新型生物反应器和新分离技术不断出现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BCD5. 表达用的酵母宿主菌株应具备哪些要求()A. 菌体生长力强B. 菌体内源蛋白酶要弱C. 菌株性能稳定D. 分泌能力强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BCD三、 判断题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1. 阳离子交换树脂的活性基团是碱性基团。( )A. 错误B. 正确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2. 获得目的基因组建重组质粒构建基因工程菌(或细菌)培养工程菌除菌过滤半成品检定成品检定包装A. 错误B. 正确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3. 所有酶起催化作用的主要组分都是蛋白质。( )A. 错误B. 正确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4

7、. 蛋白质在其等电点时溶解度最大。( )A. 错误B. 正确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5. 固定化酶对高分子底物的活性比游离酶明显下降。( )A. 错误B. 正确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

8、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

9、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

10、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

11、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

12、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

13、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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