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19秋学期《行政伦理学》在线作业一-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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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大18春学期行政伦理学在线作业一-0003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1.( )不是行政监督外部体系的内容A.行政监察B.社会团体及群众舆论监督C.权力监督D.政党监督答案:A2.关于行政责任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责任是监督、控制和制裁的统一B.行政责任既不是制度的也不是伦理的C.行政责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D.行政责任具有实质上的具体性答案:B3.以下关于社会经济关系对行政伦理的决定作用说法错误的是( )A.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间接决定行政伦理规范的性质B.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直接决定行政伦理规范的性质C.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发行政伦理规范的

2、变革D.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直接决定着行政伦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答案:A4.下列( )不属于政府信任关系的构建原则。A.客观求实原则B.利益一致性原则C.分散性原则D.公开性原则答案:C5.以下关于王阳明的说法,错误的是( )A.王阳明认为“良知”原本是“心之虚灵明觉”,是“天理自然明觉发见处”B.王阳明的良知和孟子的良知大不相同C.发展了朱熹的心本体论和陆九渊的“心即理”学说,构建了一个客观唯心主义体系D.他是我国明代的著名哲学家,心学的集大成者答案:C二、多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6.行政伦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 )A.行政伦理的强制性B.公共性与执行者的个人性分

3、歧C.什么是私利性D.什么是公共性答案:ABD7.行政责任意识的具体内容有( )A.求实意识B.宽容意识C.公正意识D.仁爱意识答案:ABCD8.行政纪律的特征有( )A.社会性特征B.强制性特征C.具体性和灵活性特征D.公共性特征答案:ABCD9.法律制度对理想行政人格生成的具体作用有( )A.约束行政人员个体行为的任意性B.指引行政人员的个体行为C.协调行政人员间的行为D.保证行政人员个体行为的非独立性答案:ABC10.行政人格的作用包括( )A.高尚的行政人格会给相对人以良好印象,有助于双方实现良好的情感沟通B.行政人格具有对真理与正义的形象化作用C.行政人格作为一种现实的伦理存在D.在

4、情感认同的基础上,高尚的行政人格会对行政相对人起到行为示范作用答案:ABCD11.优良行政作风的养成过程一般包括( )A.践行阶段B.认知阶段C.认同阶段D.理想阶段答案:ABC12.行政伦理规范的作用表现在( )A.行政伦理规范对社会有着教育和示范作用B.行政伦理规范对文化的传承和开创有促进作用C.对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特定道德秩序有维护作用D.对以法律规范为主的其他社会规范有补充作用答案:ABCD13.爱因.兰德的道德政府论主张( )A.保护个体自由B.保护个体权利C.保护个体免遭武力强迫D.依照民意而非政府自身好恶行事答案:ABCD14.关于官僚制的形式化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人员被排除

5、在严密的层级体系中B.行政人员可以忽视组织规章C.官僚制是一个责任中心主义体系D.官僚制以效率为组织的主要目标答案:CD15.要树立正确的行政态度,需要从( )等方面努力。A.树立悲观主义的行政态度B.树立开拓创新的行政态度C.树立乐观主义行政态度D.可以忽略满足时代对行政态度的要求答案:BC三、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16.费尔巴哈认为官僚制合理性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它的“形式主义精神”,即形式化的、非人格化的、普遍主义的精神是组织文化的精髓。答案:错误17.荣誉权包含四项内容: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受到侵害获得维护权。答案:正确18.行政理想是指行政人

6、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某些事物或工作的评价和行为倾向。答案:错误19.国外行政纪律的基本内容包括政治中立原则,但不包括强化官风官纪原则。答案:错误20.行政良知是指行政人员在其行政管理这一特殊职业活动中所形成的深刻的道德责任意识和对自我的行政行为进行自我道德评价的能力。答案:错误21.美国学者特里.L.库珀把行政责任分为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答案:正确22.行政伦理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伦理道德原则和规范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答案:正确23.恩格斯认为:正确理解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答案:错误24.政府信任关系有两个方面的特性:内隐性和稳定性。答案:正确25.

7、韦伯曾把良心区分为“行为之前的良心”、“伴随行为的良心”和“行为之后的良心”。答案:错误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

8、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

9、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

10、“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

11、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

12、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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