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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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审计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校园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校园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加强校园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校规行为的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校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

2、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二章门卫和道路交通管理第四条人员进入学校,必须持有和主动出示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主动向门卫汇报进校事由,经门卫核实、许可、登记后进入学校。第五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需要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必须经学校外事机构同意;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手续,同时按公安机关规定申报。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记者证或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并到保卫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进入校园。其

3、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接受调查或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经学校外事机构和宣传部门许可后到保卫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进入校园。第七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安全。凡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应向学校保卫部报告,学校保卫部有权依法查处。第八条 门卫对出入校门的人员、车辆以及所携带(运载)的物品,有权查询或限制出入。携带公物出校门,需凭所在部门出具出门证;私人携带大件物品或行李出门,经门卫验证并登记后放行。第九条 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猫

4、、狗等宠物进入校园。第十条进出学校的机动车,须有学校保卫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或标志,并自觉遵守南京审计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保卫部工作人员的指挥。未经学校保卫部门允许,校外车辆(含出租车)不得进入校园。原则上禁止在校学生驾驶车辆进入校园。第十一条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禁止进入浦口校区,严禁在校园内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必须经保卫部审批同意,驾驶人必须保证交通安全。)第十二条机动车应按校内交通标志行驶,须主动避让行人,安全行驶、禁止鸣笛和超速行驶(校内限速20KM/H);校内道路全线禁停,车辆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对违反校内交通规定的人员,保卫部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三条校内道路上

5、不得进行影响安全通行的活动。禁止在路面上堆放杂物和施工材料,占道施工须报保卫部审批,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四条根据学校的任务或重大活动情况,学校保卫部门有权在学校大门、校内相关路段实行交通管制,车辆和行人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第三章治安环境的管理第十五条师生员工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自身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严禁不文明行为。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禁止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第十七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活动举办前一周向学校有关机

6、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明确活动基本情况和安全预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对未获批准举办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第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法律和规定,不准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十九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严禁在校园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张贴物

7、、宣传品和印刷品。第二十条未经学校同意,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有线电视、网络设施。第二十一条学生校内住宿必须遵守学生宿舍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和留宿异性,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治安管制刀具器械,不得违章使用电器和吸烟,自觉遵守消防和用电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坚持贯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 凡我校有外来人员的相关单位,须指定专人管理,完善制度措施,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南京市公安局对外来人口居住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定期将本单位的外来人口花名册,报送保卫部门。第四

8、章生活与教学环境的管理第二十三条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第二十四条加强校园树木、花卉、绿地、山林和湖泊等自然环境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攀折、践踏或乱丢污物。校内水域禁止垂钓和捕捞鱼虾等。第二十五条 所有人员都要爱护各种建筑物、教学设备、安全(消防)防范设施、电视电信、网络等公共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搭建违章建筑。一经发现,总务部门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除。第二十六条凡是在校园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必须证照齐全,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商业网点内或指定的临时地点依法经营;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摆

9、摊设点;禁止擅自进入办公区、生活区推销商品和收购废品。第二十七条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将校外人员、企业、公司引入校内举办商业营销和宣传展示等活动。校学生会、各社团组织的宣传、展示活动由校团委同意,报保卫部审批备案;各书院的学生会和社团(含班级)组织宣传、展示活动由该院主管领导同意,报保卫部审批备案;学生毕业前,需处理个人的书籍、物品等,须持学务委员会或团委证明,在校园的跳蚤市场进行。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凡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类活动都要到保卫部门备案、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定,擅自在校园开展的各类活动,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或离开校园。 第二十九条学生进行课外活

10、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交通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条校内各单位应当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晚间11:00后,禁止在校园内一切场所大声喧哗、播放音响或从事其他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重大节日除外)。各餐厅、饭馆、商店等经营网点,禁止一切经营活动。对违反本规定者,巡查人员将予以劝阻,并进行登记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校内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为保障学校电力设施正常工作和防火安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电。第三十二条本校各部门、特别是财务、机要、水电气、危险品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和部门,平时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节假日必须安排值班,并明确职责,严格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

11、的房间不得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各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等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清楼,非经允许校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楼内,发现擅自进入者,值班员应报保卫部门处理。第三十三条严禁在校园内饲养、遛放家禽、家畜和宠物。第三十四条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危险物品。第5章 公共场所和大型活动管理第三十五条凡在学校举办各类大型活动,须按南京审计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审查。预计1000人以上的活动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六条校属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其活动内容由主办单位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活动场所经承办单位(提供场所)同意,由保卫部门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活动现场的安全保障由

12、主办单位负责,保卫部加强检查指导。第三十七条遵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大型活动,现场保卫和人员配置由保卫部负责,宣传部、学务委员会、总务委员会、团委等配合,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保卫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定负责对校园的秩序管理。对扰乱校园秩序情节较轻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人员通报所在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校党政办公室、保卫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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