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通信工程—管线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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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 信 建 设 施 工 合 同(合同编号: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协议条款CF-1999-0201),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建设地点: 3、工程建设规模: 二、工程期限: 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数从开工之日起)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三、 发包方委派工地代表:1、 委派 同志为工程管理员,联系方式: 2、 委派 同志为工程随工代表,联系方式: 四、 承包方委派工

2、地代表:1、 委派 同志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2、 委派 同志为工程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包工不包料 包工部分包料六、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查: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国家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项目质量标准:保证合格,力争优良。1、本项目执行的技术标准名称:(1)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YD5051-97(2)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YDJ5103-2003(3)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验收规范-YD5048-97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和国家颁布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新疆通信管理局质监站和发

3、包方派驻代表的质量检验和监督。3、双方各自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及配件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的材料证明及质量合格证,对其质量负责。4、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5、质量保修: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施工内容保修。(附保修证书)七、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双方商定,本工程暂定价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万柒仟壹佰叁拾元整),乙方总承包费用为 元 (2)工程开工,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情况,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支付不超过总承包费用30%的款项。付款前乙方根据甲方财务部要求提供相应金额票据。(3)工程完工,经

4、甲方确认后,向乙方支付总承包费用30%的款项。付款前乙方根据甲方财务部要求提供相应金额票据。(4)工程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财务审计确认后,一次性拨付至审定的决算价的90%;余10%质保款,待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付款前乙方根据甲方财务部要求提供相应金额票据(即乙方提供至甲方财务审计确认后的全额发票)。(5)工程量变更及造价部门公布价格调整(与本合同有关的)等,合同价款可在工程结算时进行调整。在工程实施中,按实际需求而发生的工作量及材料的变更,双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签证确认。八、双方责任1、发包方责任:(1)提供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共计两份,供施工使用。(2)向承包方及时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5、(3)委派工程管理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监督及指导。(4)及时办理施工所需的许可证件。如:城市施工许可证、道路开挖许可证等。(5)收到随工检查项目施工申请后,委派的随工代表应按约定时间到场进行抽检,并在合格后办理签证手续。(6)收到承包方提供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决算及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 15 天内组织初验或终验,如验收不能如期进行,应及时通知承包方另行确定验收时间。(7)按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2、承包方责任:(1)严格执行本地网管线施工规范,按设计文件内容施工。(2)按发包方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3)接受发包方委派的工程管理员及随工代表的监督及指导,对于甲方代表提出的质量不合

6、格工序及工程内容,应及时纠正并返工。(4)承包方以包工包料或包工部分包料方式进行施工时,必须提供各类自购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其价格、质量、型号必须经发包方确认核实。(5)需要随工检查项目未经签证,不得进行后序工作。(6)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在设计会审前对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复核,设计复核无异议且设计批复并上报备案后,工程预算不得再有变动。除区公司计划建设部明确同意的方案变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材料追加、施工期延误的责任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7)工程如期完工后应在 7 天内向发包方提交在原设计图纸上修改的竣工图、施工结算及全套竣工资料(包括电子文档),以便发包方组织工程验收。(8)已竣工工

7、程未正式交付前,应负责保护工作,发生损坏的应负责修复。(9)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担所有整改费用。(10)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九、安全防护 1、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施工现场环境制定安全制度,设置施工安全标志,保证人身和财产的安全。2、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夜间和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等标志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损失及人员伤亡由承包方承担。3、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以及

8、交通要道施工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需断电和关闭交通应由发包方批准后实施。4、承包方进入通信机房施工,必须办理准入手续,并与相关方确定施工区域及相互配合有关事宜。5、承包方未经许可不得动用运行设备及机房内的设施。如发生设备割结、接线及布放缆线时,需动用或经过在运行设备时,必须提前提出施工方案与运营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后方可施工。十、竣工验收1、工程完工后7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竣工验收,应以竣工图纸、技术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3、竣工资料应包括:竣工图纸、测试记录及产品合格证明等。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6

9、份(其中2份竣工资料不含决算资料)。4、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并在验收后10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质量整治意见。承包方按要求在十日内进行整治,达到标准后发包方约请相关质检人员终验,经交验合格后签字确认。十一、违约和争议1、如因承包方责任,承包方未能按协议规定时间竣工,每延期一日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偿付承包总费用0.04%的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数额为竣工工程款的10%。2、如因承包方责任,承包方未能按协议规定时间交付施工结算及全套竣工资料,每延期一日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偿付承包总费用0.02%的违约金。3、如终验不合格,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偿付承包

10、总费用15%的违约金,并由发包方另觅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后续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承包方支付。4、如因发包方责任,发包方终止执行合同,发包方应向承包方偿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十二、其他1、工程实际工作量与设计工作量不相符时,增减的工作量应由发包方、承包方及设计单位三方协商确定。2、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扩大工程规模或更改施工工艺,造成工程规模超预算,超出预算部分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处以承包方竣工工程款5%的罚金。3、因违章施工、违反交通法规及承包方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所引发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4、开工后因发包方原因引起的停、窝工,发包方应承担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停、窝工损失费,并

11、应顺延工期;开工后因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停、窝工,全部损失费由承包方自负,工期不得顺延;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工程进度,工期顺延,损失费用双方协商解决。十三、协议的生效与终止: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工程正式移交、结算工程款后即终止。2、合同份数:正本六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话:传 真: 传真:开 户 行: 开户行:帐 号: 帐号: 附件:1附件:2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工程名称: 为保证本工程

12、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根据工程类别和性质双方约定保修内容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起,计算保修期限。经双方协商,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2个月。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七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到达时,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修理。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四、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由发包方从合同价款中扣留)。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方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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