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19秋学期《工程力学(工)》在线作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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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大18春学期工程力学(工)在线作业一-0005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1.力矩分配法的直接对象是()。A.结点位移B.杆端弯矩C.未知反力D.多余未知力答案:B2.三个刚片用三个铰两两相连,所得的体系为()。A.一定为几何不变体系B.一定为几何瞬变体系C.一定为几何可变体系D.不能确定答案:D3.矩形截面梁剪切弯曲时,在横截面的中性轴处( )。A.正应力最大,剪应力为零B.正应力为零,剪应力最大C.正应力和剪应力均最大D.正应力和剪应力均为零答案:B4.下列结论中,只有()是正确的。A.内力为应力的代数和B.应力是内力的分布集度,内力是应力

2、的合力C.应力是内力的合力D.内力必大于应力答案:B5.构件在外力作用下()的能力称为稳定性。A.不发生断裂B.不产生变形C.保持原有平衡状态D.保持静止答案:C6.等截面直杆在两个外力的作用下发生轴向压缩变形时,这对外力所具备的特点一定是等值、( )。A.反向、共线B.反向,过截面形心C.方向相对,作用线与杆轴线重合D.方向相对,沿同一直线作用答案:C7.计算内力的一般方法是( )。A.静力分析B.节点法C.截面法D.综合几何、物理和静力学三方面答案:C8.约束反力中含有力偶的支座为( )。A.可动铰支座B.固定铰支座C.固定端支座D.以上都不是答案:C9.只限物体任何方向移动,不限制物体转

3、动的支座称( )支座。A.固定铰B.可动铰C.固定端D.光滑面答案:A10.根据圆轴扭转的平面假设,可以认为圆轴扭转时其横截面()。A.形状尺寸不变,直径仍为直线B.形状尺寸改变,直径仍为直线C.形状尺寸不变,直径不保持直线D.形状尺寸不变,直径不保持直线答案:A二、判断题 (共 15 道试题,共 60 分)11.当以刚体为研究对象时,作用在构件上的分布荷载不可以用集中荷载来代替。答案:错误12.虎克定律揭示的是在比例极限范围内应力与应变的关系。答案:正确13.平面力系简化的主矢的大小与简化中心的位置是有关系的。答案:错误14.应力的极限值称为极限应力。答案:正确15.当截面上的弯矩使分离体上

4、部受压、下部受拉时为负,反之为正。答案:错误16.由于截面尺寸的突然改变在局部区域内出现的应力急剧增大的现象称为应力集中。答案:正确17.只要几何形状对称的结构都称为对称结构。答案:错误18.三绞拱是静定结构。答案:正确19.在建筑力学中我们把所有的物体都抽象为刚体。答案:错误20.截面法求内力,作用在某一截面上的荷载可以通过一定方法移到另一截面上,而不影响整体的作用力。答案:错误21.强度是指构件抵抗变形的能力。答案:错误22.风、雪荷载等属于恒荷载。答案:错误23.在同一平面内,两个力偶的等效条件是:力偶矩相等。答案:正确24.在原来的位置上能运动,发生微小位移后不能再继续运动的体系称为可

5、变体系。答案:错误25.稳定计算的关键是确定临界力。答案:正确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

6、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

7、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

8、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

9、,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

10、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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