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秋学期《土力学与地基基础(一)》在线平时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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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秋学期土力学与地基基础(一)在线平时作业2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在单向偏心荷载作用下,矩形基础最大和最小基底压力计算公式为图,式中的L是指A.无偏心方向矩形基础边长B.基础长边边长C.基础短边边长D.偏心方向矩形基础边长答案:D2.饱和粘性土的不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主要取决于A.孔隙压力系数大小B.土的原有强度C.围压大小D.偏应力大小答案:B3.桩基承台发生冲切的原因是( )。A.钢筋保护层不足B.承台的有效高度不足C.承台平面尺寸过大D.底板配筋不足答案:B4.土体总应力抗剪强度指标为c,φ,有效应力抗剪强度指标为c&rs

2、quo;,φ’,则其剪切破坏时实际破裂面与大主应力作用面的夹角为A.图B.图C.图D.图答案:A5.已知某种土的密度图,土粒相对密度图,土的含水量图,则每立方米土体中水的质量为A.552kgB.444kgC.275kgD.225kg答案:C6.若墙后为均质填土,无外荷裁,填土抗剪强度指标为c,φ,填土的重度为γ,则根据朗肯土压力理论,墙后土体中自填土表面向下深度z处的主动土压力强度是A.图B.图C.图D.图答案:B7.下面有关Pcr与P1/4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Pcr与基础宽度b有关,P1/4与基础宽度b无关B.Pcr与基础宽度b无关,P1/4与基础宽

3、度b有关C.Pcr与P1/4都与基础宽度b有关D.Pcr与P1/4都与基础宽度b无关答案:B8.桩侧负摩阻力的产生,使桩身轴力( )。A.无法确定B.增大C.减小D.不变答案:B9.不同状态下同一种土的重度由大到下排列顺序是A.γsat≥γ’≥γγdB.γsat≥γ≥γdγ’C.γd≥γ’≥γγsatD.γd≥γ≥γsat&gamma

4、;’答案:B10.下列 ( ) 项不属于原位测试A.触探试验B.旁压试验C.地基静载荷试验D.固结试验答案:D二、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1.关于基底压力计算公式图,正确的说法是A.图中,图一般取20KN/m3B.图为基础及台阶上回填土的重量C.d为从基础底面至室外地面的距离D.d为从基础底面至天然地面的距离答案:AB12.以下属于桩基础设计内容的是( )。A.群桩沉降验算B.确定桩的数量C.承台设计D.基桩受力验算答案:ABCD13.强夯法设计时应确定的参数有( )。A.有效加固深度B.夯点的夯击次数C.夯击遍数D.两遍夯击之间的间隔时间答案:ABCD14.根据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承载力修正特征值公式图中的基础埋深d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地下室基础为条形基础的情况,应从室外地面标高算起B.在填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标高算起,但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标高算起C.一般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D.一般自室内地面标高算起答案:BC15.一维竖向固结时间因数图,其中H的确定应遵循A.当土层为双面一维排水时,H应取土层厚度之半B.当土层为双面一维排水时,H取土层厚度C.当土层为单面一维排水时,H应取土层厚度之半D.当土层为单面一维排水时,H取土层厚度答案:AD三、判断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6.地

6、基承载力标准值作宽度修正时,基底宽度大于10m,按10m考虑。答案:错误17.局部剪切破坏是介于整体剪切破坏和冲剪破坏之间的一种破坏型式。答案:正确18.对饱和黏性土地基上对变形控制要求不严的工程不可采用砂石桩置换处理。答案:错误19.当d0.5m且b3m时,可取图。答案:正确20.深层搅拌法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粉土和含水量较低且地基承载力标准值不大于120kPa的粘性土地基。答案:错误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

7、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

8、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

9、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

10、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

11、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

12、。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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