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秋学期《土力学与地基基础(一)》在线平时作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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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秋学期土力学与地基基础(一)在线平时作业3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土体总应力抗剪强度指标为c,φ,有效应力抗剪强度指标为c’,φ’,则其剪切破坏时实际破裂面与大主应力作用面的夹角为A.图B.图C.图D.图答案:A2.大堤护岸边坡,当河水位骤降到低水位时,边坡稳定性发生的变化是A.难以确定B.边坡稳定性降低C.边坡稳定性有提高D.边坡稳定性无变化答案:B3.桩基承台发生冲切的原因是( )。A.钢筋保护层不足B.承台的有效高度不足C.承台平面尺寸过大D.底板配筋不足答案:B4.可以认为,一般端承桩基

2、础的竖向承载力与各单桩的竖向承载力之和的比值( )。A.等于2B.等于1C.小于1D.大于1答案:B5.桩的间距(中心距)一般采用( )倍桩径。A.6倍B.34倍C.2倍D.1倍答案:B6.在土的三相比例指标中,通过土工试验直接测定的是A.图B.图C.图D.图答案:C7.对正常固结饱和粘性土进行固结不排水试验,得到总应力破坏包线的倾角为φcu,有效应力破坏包线的倾角为φ’,则φ’与φcu的大小关系是A.无法确定B.φ’φcuC.φ’=φcuD.φ’φcu答

3、案:B8.根据有效应力原理,只要( )发生变化,土体强度就发生变化A.附加应力B.自重应力C.有效应力D.总应力答案:C9.由于土固体颗粒在工程常见应力范围内认为是不可压缩的,土体的体积变化与孔隙体积变化的大小关系是A.无法确定B.前者小于后者C.前者大于后者D.二者相等答案:D10.对同一种饱和粘性土分别进行不固结不排水、固结不排水和固结排水试验,下列描述正确的是A.如果将三种不同排水条件下的剪切试验结果以总应力表示,将得出近乎同一条破坏包线,若以有效应力表示,则得到完全不同的有效应力破坏包线B.如果将三种不同排水条件下的剪切试验结果以总应力表示,将得出近乎同一条破坏包线,若以有效应力表示,

4、也得到近乎同一条有效应力破坏包线C.如果将三种不同排水条件下的剪切试验结果以总应力表示,将得出完全不同的破坏包线,若以有效应力表示,则得到近乎同一条有效应力破坏包线D.如果将三种不同排水条件下的剪切试验结果以总应力表示,将得出完全不同的破坏包线,若以有效应力表示,也得到完全不同的有效应力破坏包线答案:C二、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1.若挡土墙完全没有侧向变形、偏转和自身弯曲变形时,正确的描述是A.墙后土体处于静止土压力状态B.墙后土体处于无侧限压缩应力状态C.墙后土体处于侧限压缩应力状态D.墙后土体处于主动土压力状态答案:AC12.确定垫层厚度时,采用的指标包括( )。A.基

5、础宽度B.垫层底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C.垫层底面处的附加压力值D.垫层底面处的自重压力值答案:ABCD13.以下属于桩基础设计内容的是( )。A.群桩沉降验算B.确定桩的数量C.承台设计D.基桩受力验算答案:ABCD14.下列描述错误的是A.压缩系数值随压力的变化而变B.压缩指数值随压力的变化而变C.e一p曲线越平缓,土的压缩性越高D.α1-20.7MPa-1的土属于高压缩性土答案:BC15.下列描述正确的是A.墙后填土由性质不同的土层组成时土压力沿深度的变化在土层层面处常出现突变B.墙后填土由性质不同土层组成时,土压力沿深度的变化在土层层面处一定是连续的C.墙后填土

6、中有地下水时,地下水位以下填土采用其浮重度计算土压力D.墙后填土中有地下水时,地下水位以下填土采用其干重度计算土压力答案:AC三、判断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6.库伦土压力理论假设墙后填土的滑动破裂面只有一个,且通过墙踵。答案:正确17.当挡土墙向前移动或转动时,作用在墙背的土压力就是主动土压力。答案:错误18.对于单层排架结构,地基变形由沉降量和沉降差控制。答案:错误19.竖向附加压力σz的分布范围相当大,它不仅分布在荷载面积之内,而且还分布到荷载面积以外,这就是所谓的附加应力集中现象。答案:错误20.在填方工程施工中,常用土的干密度或干重度来评价土的压实程度。答案

7、:正确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

8、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

9、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

10、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

11、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

12、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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