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秋学期《公共经济学》在线平时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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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秋学期公共经济学在线平时作业1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12公债发行如果主要由政府自己完成债券的销售,则称为( )。A.余额包销B.全额包销C.直接发行D.间接发行答案:C2.78. 需求收入弹性衡量的是( )的反应。A.消费对收入变化B.消费对价格变化C.收入对消费变化D.价格对消费变化答案:A3.71.如果政府管制者把一个自然垄断企业分解为许多个小企业,那么生产成本将( )A.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取决于供给曲线的弹性大小B.保持不变C.下降D.上升答案:D4.1下列关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基本问题的回答中,错误的是( )。

2、A.生产什么?-答案:生产利润最高的产品B.生产多少?-答案:按照净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决定生产数量C.如何生产?-答案:按照成本最低的原则组织生产D.为谁生产?-答案:政府命令为谁生产就为谁生产答案:D5.66.当一个寡头个别地选择使其利润最大化的生产水平时,他生产的产量是( )A.小于垄断生产的水平,而大于竞争市场生产的水平B.小于垄断或竞争市场生产的水平C.大于垄断生产的水平,而小于竞争市场生产的水平D.大于垄断或竞争市场生产的水平答案:A6.44理论上,下列税收政策工具中,与紧缩性税收政策不相容的是( )。A.开征新税B.增加税率的累进级次,提高边际税率C.加速折旧D.减少税式支出答案:C

3、7.43理论上,下列税收政策工具中,与扩张性税收政策不相容的是( )。A.降低平均税率B.减少税率的累进级次,降低边际税率C.延长折旧年限D.增加税式支出答案:C8.36以下因素中,与政府转移性支出没有直接关系的选项是( )。A.加速资本积累B.社会福利制度的法律规定C.领土防卫D.经济周期答案:C9.4下列活动中,会产生负的外部效应的活动是( )。A.政府治理流经居民区的污染河流B.政府在居民区附近兴建防护林带C.政府在居民区旁边兴建供飞机夜间飞行使用的机场D.政府在一个居民小区附近兴建地铁车站答案:C10.10认为所有的税都是有害于再生产的的经济学家是( )。A.德国新官房学派的代表人物攸

4、士第B.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弟C.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D.法国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萨伊答案:D二、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1.21. 税收的中性原则是指税制的设计应尽可能地使税收不影响市场中的各种相对价格。答案:正确12.95. 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无论是单式预算还是复式预算,仍然主要是零基预算。答案:错误13.15. 因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具有私人性,所以政府不应为此出资。答案:错误14.46. 纯粹公共品的最佳供给,是指某消费者因此而获得的边际效益之和恰好等于该产品的社会边际成本。答案:错误15.17. 由于财政补贴对经济运行有着较强的调节作用,

5、政府应当使这一政策手段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主要作用。答案:错误16.50. 果农与养蜂人的生产行为互为负外部性答案:错误17.34. 所得税相对于流转税更容易转嫁。答案:错误18.94. 公共投资具有有偿性和直接性的特点。答案:错误19.60. 在长期的 U 型平均成本曲线上,曲线的下降阶段表示生产处于规模不经济阶段。答案:错误20.25.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答案:正确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

6、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

7、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

8、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

9、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

10、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

11、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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