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秋学期《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平时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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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秋学期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平时作业2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以下是关于信息系统文档作用的叙述,其中正确的是( )。A.经过改进,随着时间推移系统日趋稳定,系统文档的作用将降低B.系统的把握依靠系统文档C.系统的当事人,如开发者或提供商无法联络时,系统文档作用就真正体现出来D.系统文档价值与所花费的代价无法相比答案:B2.某企业在决定信息系统的开发方式时,有些模块需要购置现成的商品软件,有些模块需要自己开发,以下模块中可以考虑自己开发的是( )。A.应收款管理B.客户订单管理C.客户档案管理D.客户开发进程管理答案:D3.关于客观事实的信息

2、( )。A.有可能全部得到B.是不分主次的C.必须全部得到才能做决策D.不可能全部得到答案:D4.关于使用DSS的问题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最好的说法是( )。A.经验丰富的经理会用的好些B.没有计算机专业人员的引导很难用好C.无论是谁,只要有说明书,慢慢地试着用,会用好的D.懂计算机的人会用的好些答案:A5.从信息资源管理的角度考察,企业信息化有数据管理、信息管理和知识管理三个阶段。以下例子能恰当地表示这些阶段的是( )。A.工资计算、绩效考核、福利计划B.客户交易量统计、客户信用度分析、客户行为规律分析C.办公自动化、企业资源规划、客户关系管理D.产品数据管理、产品辅助设计、新产品研发支持答

3、案:B6.校验输入月份最大不能超过12是属于( )。A.逻辑校验B.视觉校验C.界限校验D.数据类型校验答案:A7.系统分析的首要任务是( )A.正确评价当前系统B.彻底了解管理方法C.弄清用户要求D.尽量使用户接受分析人员的观点答案:C8.现代管理信息系统是( )。A.通信网络系统B.计算机系统C.手工管理系统D.人和计算机等组成的系统答案:D9.对于“指针”和“链”,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它们是数据逻辑组织的两种形式B.它们是数据逻辑组织的两种基本工具C.它们是数据物理组织的两种形式D.它们是数据物理组织的两种基本工具答案:B10.我国企业设置CIO职位是必要的,因为( )。A.企

4、业需要设立信息管理部门B.企业原有的管理人员无法胜任CIO的工作C.企业决策层需要CIO参与决策D.企业信息化的性质需要一位专门的负责人答案:C二、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1.程序的效率是指程序能否有效地利用计算机资源。答案:正确12.编制项目工作计划要确定开发阶段、子项目与工作步骤的划分。答案:正确13.生产计划大纲是根据经营计划确定未来13年内,每年、每月生产多少产品,需要哪些资源。答案:正确14.数据库的逻辑设计是要将概念结构设计阶段完成的概念模型转换成能被选定的数据库管理系统支持的数据模型。答案:正确15.横向综合就是把不同层次的管理业务按职能综合起来。答案:错误1

5、6.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用于解决半结构化问题。答案:错误17.大程序设计的目标主要强调程序的正确和效率。答案:错误18.代码提高了数据的全局一致性。答案:正确19.结构化决策问题是指那些决策过程复杂,基决策过程和决策方法没有规律可以遵循,没有固定的决策规则和通用模型可依的一类决策问题。答案:错误20.顺序码把数据项分成若干组,每一区间代表一个组,码中数字的值和位置都代表一定的意义。答案:错误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

6、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

7、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

8、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

9、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

10、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

1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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