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秋学期《金融学》在线平时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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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秋学期金融学在线平时作业1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通货膨胀的主要表现是( )。A.股票价格上涨B.工资水平上涨C.商品和劳务价格上涨D.债券价格上涨答案:C2.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为顾客提供多种服务的银行是( )。A.投资银行B.存款货币银行C.储蓄银行D.中央银行答案:B3.特别提款权是指( )。A.欧洲货币体系的中心货币B.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创设的货币C.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D.世界银行创设的一种特别使用资金的权利答案:C4.所谓外汇管制就是对外汇交易实行一定的限制,其基本出发点在于( )。A.限制非

2、法贸易B.防止资金外逃C.平衡国际收支、限制汇价D.奖出限入答案:C5.某公司获得银行贷款100万元,年利率6%,期限为三年,按年计息,复利计算,则到期后应偿还银行本息为( )。A.增大B.减小C.不确定D.不变答案:B二、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6.人为压低利率会导致( )。A.潜在的资金供给者不去正规金融中介存款,直接从事收益可能较低的投资B.政府管制的金融中介被削弱C.出现对贷款的超额需求D.储蓄水平低于社会最优水平答案:ABCD7.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有( )。A.缩小指导性信贷计划实施范围B.放松利率、汇率管制C.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活跃证券市场D.减少金融机构审批

3、限制,促进金融同业竞争答案:ABCD8.下列属于金融监管的领域有( )。A.对证券公司的监管B.对存款货币银行的监管C.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D.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答案:ABCD9.以下各项可以看成是对蜜饯信用的正确理解的有( )A.风险大B.利率高C.利息面议D.个人信用答案:ABCD10.关于德国银行体系,正确的说法有( )。A.可从事生命保险业务B.可从事有价证券承销业务C.全能型D.主要提供短期工商企业贷款答案:ABC三、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1.银行券的发行是中央银行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成为中央银行调节金融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答案:错误12.有效市场理论的论证前提是

4、认为经济行为人是理性的,是在理性地根据成本收益的比较做出效用最大化的决策。而行为金融学则彻底否定了人类行为具有效用最大化的前提。答案:错误13.通常,政府的收入与支出均通过财政部门在中央银行内开立的各种账户进行。答案:正确1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界定的存款货币仅包括活期存款,而不包括定期存款与储蓄存款。答案:错误15.高利贷者除了货币需要者的负担能力和抵抗能力以外,再也不知道别的限制。答案:正确16.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的核心资本至少要占全部资本的50%。答案:正确17.亚洲地区保有最大量的外汇储备。日本、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几乎占有全球外汇储备的一半。答案:正确18.仅通过货币化率指标

5、不能判断不同国家的货币化程度高低。答案:正确19.发挥支付手段职能的货币同发挥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一样,都是处于流通过程中的现实货币。所谓流通中的货币,指的就是这两者的总体。流通中的任一货币,往往是交替地发挥这两种职能。答案:正确20.个人的货币收入总额,通常情况下就是个人可以支配的货币收入。答案:错误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

6、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

7、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

8、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

9、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

10、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

11、,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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