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秋学期《行政管理学Ⅰ》在线平时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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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秋学期行政管理学在线平时作业1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20 道试题,共 100 分)1.作为行政管理的运行职能中的决策职能包括( )A.资料和方案B.计划和方法C.目标和计划D.目标和任务答案:D2.政府充当“守夜人”角色是( )时期政府行政职能的待点A.自由资本主义B.当代资本主义C.垄断资本主义D.前资本主义答案:A3.行政监督是( )A.行政对学校的监督B.行政对国民的监督C.行政对企业的监督D.监督主体对行政的监管答案:D4.按协调对象不同,行政协调可分为:行政组织与环境的协调、行政组织结构协调和( )A.行政组织人员协调B.行政部门协调C.中央政府与地方政

2、府协调D.机构与人员的协调答案:A5.依据行政计划标准来衡量计划完成情况并纠正计划执行中的偏差,以确保行政目标和计划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体现了行政管理的( )A.组织职能B.控制职能C.协调职能D.决策职能答案:B6.行政组织的职能式结构是指( )A.行政组织的尖形结构B.行政组织的纵向结构C.行政组织的扁形结构D.行政组织的横向结构答案:D7.下面哪个不属公务员录用之列( )A.转业军人B.机关公务员C.农民D.企业工人答案:B8.人际关系组织理论的代表人物是( )A.马斯洛B.韦伯C.泰勒D.梅奥答案:D9.我国政府职能的主要实施手段是( )A.行政手段B.经济手段C.其他手段D.依法行政答

3、案:D10.认为行政组织是一个“结构的社会技术系统”,并由许多分系统组成的理论是( )A.权变组织理论B.科层组织理论C.组织平衡理论D.系统分析组织理论答案:D11.职务和( )是构成行政领导者职位的必要要素A.责任B.气质C.权威D.权利答案:A12.方案抉择的主要环节不包括( )A.确定标准B.方案设计C.合法化D.可行性分析答案:C13.依据同一系统内部的业务领导或指导关系而实施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 )A.职能监督B.主管业务监督C.下级对上级的监管D.上级对下级的监管答案:B14.我国国家公务员法正式施行于( ) 年A.2006年1月1日B.1995年1月1日C.1993年8月14

4、日D.1993年10月1日答案:A15.解放以来我国历次行政组织改革中规模最大、力度最大的一次是( )A.2005年的改革B.1993年的改革C.1988年的改革D.1982年的改革答案:C16.我国编制工作采取的领导体制是( )A.统一领导、分级管理B.垂直领导C.双重领导D.分级领导、统一管理答案:A17.行政干预不包括( )A.行政处置B.事前预防性干预C.事中干预D.事后干顶答案:A18.对有关经济总量发生作用,只影响经济总量增减变化及结构调整的政策是指( )A.汲水政策B.结构财政政策C.补偿政策D.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答案:B19.下面哪个机构不是政府机构?( )A.监察局B.公安局

5、C.财政局D.纪检委答案:D20.被称为“尖形结构”的行政组织结构表现为( )A.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小B.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大C.管理层次多,管理幅度小D.管理层次多,管理幅度大答案:C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

6、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

7、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

8、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

9、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

10、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

11、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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