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春学期《公共组织行为学》在线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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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秋学期公共组织行为学在线作业2-0001试卷总分:100 得分:0一、 单选题 (共 7 道试题,共 35 分)1.激励力=效价()。A.满意度B.效价C.期望值D.需要正确答案:C2.需要层次论的提出者是()A.莫里B.马斯洛C.赫茨伯格D.奥尔德弗正确答案:B3.由于个人认为离开某一组织付出的代价太大而在这一组织内供职的意愿的强度叫做()。A.组织承诺B.规范承诺C.持续承诺D.情感承诺正确答案:C4.下面哪一点是态度的功能()A.影响经验B.影响动作C.影响情感D.影响社会认知正确答案:D5.()是领导活动的首要环节并贯穿领导活动的全过程。A.计划B.授权C.决策D.管理正确答案:C

2、6.通过对他人外在行为表现及特征的观察,对其内在情绪、态度、动机、人格等心理状态和特征的知觉,称为()A.他人知觉B.自我知觉C.直觉D.人际知觉正确答案:A7.运用刺激因素使人的某种行为得到巩固和加强,使之再发生的可能性增大的一种行为改造方式叫做()A.自然消退B.正强化C.负强化D.连续强化正确答案:B二、 多选题 (共 6 道试题,共 30 分)1.影响员工组织承诺的因素有()A.组织因素B.体制因素C.群体因素D.工作因素E.员工个人因素正确答案:ADE2.下列哪些原则属于领导决策的基本原则()A.信息准全原则B.系统原则C.可行原则D.理性原则E.全脑原则正确答案:ABC3.凯利的归

3、因模式中的三个因素包括()A.特异性信息B.一贯性信息C.特殊性信息D.一致性信息E.一般性信息正确答案:ABD4.从众行为包括()A.认识从众B.情感从众C.真从众D.权宜从众E.态度从众正确答案:CD5.公共组织的物质要素包括()A.人员B.经费C.物质设备D.目标E.组织文化正确答案:ABC6.维纳的成就归因模型包括的三个维度是()A.内外维度B.控制点维度C.认识行为维度D.情感行为维度E.稳定不稳定维度正确答案:ABE三、 判断题 (共 7 道试题,共 35 分)1.差异理论认为,工作满意度的大小依赖于个人实际获得的工作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差异程度。()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2

4、.反常条件关注模型是由希尔顿等人于1986年提出的。()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3.创造能力的核心是创造性思维能力。()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4.一般工作满意度并不能很好地预测具体行为。()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5.群体规范只包括正式明文规定的规范,如法律、法规、一些规章制度等。()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6.个体倾向于把成功归因于自己、把失败归因于外因的现象叫做基本归因错误。()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7.第三方通过各种努力促使发生冲突的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化解冲突的方式叫做仲裁。()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

5、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

6、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

7、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

8、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

9、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

10、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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