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春学期《教育管理学》在线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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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秋学期教育管理学在线作业1-0001试卷总分:100 得分:0一、 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133.下列关于教育与经济关系的选项中,表述最为恰当的是( )。A.教育对经济起决定作用,经济对教育起推动作用B.经济对教育起决定作用,教育对经济起推动作用C.教育对经济起决定作用,但经济不对教育起推动作用D.经济对教育起决定作用,但教育不对经济起推动作用正确答案:B2.9.( )1931年出版了中国教育行政大纲一书。A.夏承枫B.张季信C.罗廷光D.杨贤刚正确答案:B3.73.世界教育的调整时期是在20世纪( )。A.40-50年代B.60年代C.70年代D.80-90年代正

2、确答案:C4.149.( )主张不党父兄,不偏富贵,唯贤是举,“选择天下之贤可者”。A.儒家B.墨家C.道家D.法家正确答案:B5.46.凯洛夫思想的主要特点是重视( )在全面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A.德育B.智育C.美育D.体育正确答案:B6.154.“严立课程,宽着意思,久之当有味,不可求欲速之功”,这是( )的教育管理思想。A.王安石B.胡瑗C.朱熹D.叶适正确答案:C7.151.为了加强对教育的领导,在( )中央成立了专门负责管理教育事业的政府机构国子监。A.战国时期B.隋唐时期C.宋代D.明清正确答案:B8.35.( )是我国第一个实际执行的现代学制。A.“六三三”制B.壬戌学制C.癸

3、卯学制D.“五四三”制正确答案:C9.33.( )制度化教育的典型表征。A.课改制度的建立B.考试制度的建立C.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D.课程制度的建立正确答案:C10.82.( )是教育民主化的基本保证。A.教育质量平等B.教育效果平等C.教育普及化D.教育终身化正确答案:C二、 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17.在以下著作中,属于我国教育管理学初创期编著的符合我国教育管理自身特点的著作是( )。A.中国教育行政大纲B.现代教育行政C.教育与学校行政原理D.教育行政E.学校管理法正确答案:ABCD2.18.在下列选项中,属于教育管理学研究范围的选项包括( )。A.管理理论B.组织

4、和机构C.政策和法律D.人员管理E.财务管理正确答案:ABCDE3.15.1908年,( )出版了美国公共教育行政一书,被有人称为世界上第一本教育管理学著作。A.久下荣志郎B.斯奈登C.泰勒D.施泰因E.达顿正确答案:BE4.54.在以下选项中,( )属于中国古代教育家或教育思想家。A.董仲舒B.陶行知C.王阳明D.王夫之E.朱熹正确答案:ACDE5.115.在以下选项中,属于个体身心发展的动因的理论是( )。A.内发论B.外铄论C.发生认识论D.主体实践论E.环境决定论正确答案:ABD三、 判断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197.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5、颁布的最引人注目的教育管理政策之一( )。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2.125.遗传因素具有加速个体发展的特殊功能( )。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3.144.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认为在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教育与工资都具有显著的正相关( )。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4.27.访谈调查法的缺陷之一在于研究者的主观倾向较浓,影响了研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5.198.教育政策一旦确定下来,就会对教育管理实践产生影响和制约功效,以后任何新的教育政策出台都不能与其相抵触( )。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

6、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

7、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

8、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

9、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

10、,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

11、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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