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春学期《财务管理》在线作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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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春学期财务管理在线作业 1-0001试卷总分:100 得分:0一、 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总资产报酬率的计算公式中的分子为( )。A.利润总额B.利润总额+利息支出C.净利润D.经营现金净流量正确答案:B2.投资者由于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是( )A.购买力风险B.利率风险C.违约风险D.变现力风险正确答案:C3.下列筹资方式中,属于筹集长期资金的是( )。A.预收账款B.应付账款C.应付票据D.融资租赁正确答案:D4.公司将资金占用在应收账款上面而放弃的投资于其他方面的收益,称为应收账款的( )。A.管理成本B.坏账成本C.短缺成本D.机会成本正确

2、答案:D5.股利发放额随投资机会和盈利水平的变动而变动的股利政策是( )。A.剩余股利政策B.稳定增长的股利政策C.固定股利政策D.低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正确答案:A6.对于股票和债券,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债券的求偿权优于股票B.债券的投资风险小于股票C.债券持有人不能参加公司决策,而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公司决策D.债券的筹资成本高于股票的筹资成本正确答案:D7. 金融市场按交易的性质分为( )。A.现货和期货市场B.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C.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D.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正确答案:C8.下列金融机构中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是( )。A.商业银行B.保险公司C.政策性银行D.信托

3、投资公司正确答案:C9. 有关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错误论述是( )。A.没有考虑所获利润和投入资本额的关系B.考虑了风险因素C.没有考虑利润的取得时间D.不是最理想的财务管理目标正确答案:B10.以下投资项目中,风险最大的是( )。A.国库券B.银行存款C.股票D.公司债券正确答案:C二、 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在债务成本高于投资报酬率的情况下,积极利用负债筹资,可以降低资本成本。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2.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不能通过证券组合来分散,只能靠更高的报酬率来补偿。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3.相对于抵押债券,信用债券利率较高的原因在于其安全性

4、差。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4.债券的价格会随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下降;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券价格上升。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5.财务风险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企业经营中存在固定的生产成本。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6.财产股利是公司以其拥有的其他企业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等非现金资产支付的股利,是现金股利的替代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7.利润最大化目标考虑了风险因素。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8.由于财务杠杆的作用,当息税前利润下降时,每股收益会下降得更快。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9.现金是企业中流通性最强的资产。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10.

5、在编制现金预算时,本期收到的现金既包括本期销售收入的收现部分,也包括前期销售本期收现的部分。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

6、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

7、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

8、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

9、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

10、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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