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7秋学期《低压保护电器可靠性理论及其应用》在线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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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秋学期低压保护电器可靠性理论及其应用在线作业2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 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 加强不合格品的管理是制造过程中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2. 当产品的质量参数不存在公差时,这些产品就是合格品。( )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3. 截尾序贯试验方案优点是在作出判决时所需要的平均失效数最少。( )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4. 对低压断路器通过短路整定电流值的120%时,试品瞬动脱扣器动作时间0.2s,则判定试验失败。( )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2、 分正确答案:B5. 在鉴定比相同情况下,生产方和使用方的风险越高,定时截尾试验的总时间越短。( )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6. 通过标准正态分布的下侧分位数通过查表可直接查得产品的可靠度值。( )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7. 某一个抽样检查方案的接收概率与产品不合格品率间的关系曲线称为该抽样检查方案的抽检特性曲线。( )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8. 低压断路器的可靠性指标包括保护成功率等级及操作故障等级。( )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9. 如果一个产品由n个单元组成,只要其中一个单元正常工作该产品就能正常

3、工作,这种贮备方式即为并联方式。( )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10. 故障树也是一种可靠性模型( )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二、 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 ROC曲线表示接收概率与产品真实( )之间的关系A. 失效率B. 可靠度C. 平均值D. 标准离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2. 环境应力筛选试验是消除产品( )一个有效途径 A. 早期故障 B. 偶然故障 C. 耗损故障 D. 致命性故障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3. 产品的使用可靠性与( )因素有关。A. 固有可靠性B. 产品功能C. 操作使用D. 维修保障 满分:5 分

4、正确答案:B4. 已知一个并联系统由5个单元组成,如事先规定该系统的可靠度为0.95,分配至每个单元的可靠度( )A. 0.4507 B. 0.5007 C. 0.4606 D. 0.4808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5. 掷一个骰子,其出现点数为1的概率 ( )。A. 1B. 1/2C. 1/3D. 1/6 满分:5 分正确答案:D6. 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概率称之为( )A. 可用度B. 可靠度C. 可信度D. 耐久度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7. 已知某产品寿命服从双参数指数分布0.5 e-0.5(t-2),则它的标准离差是( )A. 1B. 2C. 3D. 4

5、满分:5 分正确答案:B8. 规定允许的故障率高,产品的使用寿命则( )A. 短B. 增加越快C. 降低越快D. 长 满分:5 分正确答案:D9. ( )故障是指没有发生漏电故障时漏电保护器发生误动作而将电路切断。A. 误动 B. 拒动 C. 操作 D. 复位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10. 当产品寿命服从单参数指数分布时,已知其失效率0.0002,则其平均寿命互为( )A. 0.0002 B. 500 C. 5000 D. 0.0005 满分:5 分正确答案:C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

6、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

7、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

8、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

9、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

10、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

11、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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