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大17秋《行政管理学》在线作业2

上传人:教*** 文档编号:133327200 上传时间:2020-05-26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6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科大17秋《行政管理学》在线作业2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电科大17秋《行政管理学》在线作业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科大17秋《行政管理学》在线作业2(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7秋行政管理学在线作业2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 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1. 在现代社会,相对于国家的立法职能而言,国家的行政职能具有明显的()A. 执行性B. 多样性C. 整体性D. 监督性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2. 我国中央一级主管行政编制的机构是()A. 中共中央组织部B.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C. 财政部D. 教育部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3. 行政编制管理中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A. 职能管理B. 机构管理C. 人员编制管理D. 财务管理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4. 在雷格斯的行政生态学模式中,与过渡型社会相适应的行政模式是()A. 融合型

2、行政B. 棱柱型行政C. 衍射型行政D. 法理型行政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5. 英美等典型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职能演变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其中既强调政府对市场的必要监管,又强调政府干预有限性的时期称之为()A. 强势政府时期B. 弱势政府时期C. 有限政府时期D. “守夜人”政府时期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6. 行政管理活动的实质与核心是()A. 行政机构B. 行政方法C. 行政权力D. 行政职能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7. 行政机关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和影响管理对象,对被管理者加以引导和控制的管理方法是()A. 行政方法B. 法律方法C. 经济方法D. 行为方法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8

3、. 行政权力最原始、最直接的来源是()A. 诱导力B. 强制力C. 组织制度D. 个人因素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9. 行政权力的根本目标是()A. 提高行政效率B. 发展社会经济C. 执行国家意志和实现公共利益D. 维护社会稳定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10. 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A. 三权分立B. 国家结构形式C. 主权在民D. 国家法律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二、 多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 以组织的不同功能和作用来区分行政组织可分为A. 领导机构B. 执行机构C. 监督机构D. 咨询机构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BCD2. 执行机构的主要特点是A. 执行性B

4、. 专业性C. 全局性D. 局部性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BD3. 为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必须A. 培养社会自治能力B. 培育社会中介组织C.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D. 形成政府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BCD4. 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A. 职务回避B. 公务回避C. 人员回避D. 地区回避E.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BD5. 经济职能包括A. 国有资产的管理B. 生态的保护C. 国有企业的改革D. 经济制度的制定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CD6. 编制管理的内容有A. 制订编制方案B. 审批机构与人员C. 做好编制统计D. 制定有关的编制法规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B

5、CD7. 咨询机构的基本职能是A. 调查预测B. 参与咨询C. 协调政策D. 辅助领导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BCD8. 信息机构主要负责A. 信息的搜集B. 信息的加工C. 信息的传递D. 信息的储存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BCD9. 以上下级的权限关系为标准,行政组织可分为A. 集权制B. 分权制C. 层级制D. 职能制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B10. 职位通常所具有的特点主要包括A. 职位是以“事”为中心确定的B. 职位与任职者相联系C. 职位的数量受“事”的制约,是有限的D. 职位可按不同的标准划分成一套体系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C三、 判断题 (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6、)1. 行政机关有权力干涉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A. 错误B. 正确 满分:2 分正确答案:A2. 只要行政执行做的好就可以纠正决策的全部错误。A. 错误B. 正确 满分:2 分正确答案:A3. 行政环境是行政系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A. 错误B. 正确 满分:2 分正确答案:B4. 行政执行时行政管理中的最重要的环节。A. 错误B. 正确 满分:2 分正确答案:A5. 对行政管理有影响的主要是国际地理环境。A. 错误B. 正确 满分:2 分正确答案:A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

7、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

8、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

9、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

10、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

11、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

12、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习题/试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