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19春《水工建筑物》在线作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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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工19春水工建筑物在线作业3-0001试卷总分:100 得分:0一、 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1.排水设施应具有充分的排水能力,不至被泥沙堵塞,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自由地排出全部渗水。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2.渡槽为适应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降,用横缝分为若干节。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3.土石坝不会出现局部滑动而失稳,只会出现整体滑动失稳或倾覆失稳问题。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4.拱坝坝体的稳定主要是依靠自身重力来维持。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5.引水枢纽将河水引入渠道,以满足农田灌溉、水力发电、工业及生活供水等需要。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6.当水闸

2、孔数超过6-8孔时采用单、双孔数均可。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7.水闸闸室段的作用是控制水流,是水闸主体。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8.宽顶堰具有结构简单,施工方便,流量系数较低的特点。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9.对于设计烈度为6度及以下地区不考虑地震荷载。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10.低水头水利枢纽一般修建在河流上游的高山狭谷之中,通常可形成一定调节能力的水库。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二、 单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30 分)1.下列有关深式泄水孔特点的描述,不正确的是()。A.单宽流量大B.可放空水库C.可排砂D.单宽流量小正确答案:D2.重力坝的坝体廊道的主要作用是

3、()。A.检查和排水B.灌浆和排水C.排水D.交通正确答案:B3.砂砾地基处理主要是解决渗流问题,处理方法是“上防下排”,属于上防的措施有()。A.铅直方向的粘土截水槽、混凝土防渗墙、板桩B.止水设备C.排水棱体D.坝体防渗墙正确答案:A4.在一定渗流作用下,土体中的细颗粒从骨架孔隙中连续移动或流失的现象称为()。A.机械管涌B.化学管涌C.流土D.接触流失正确答案:A5.受风浪、冰、地震的影响大,稳定性相对较差,需要较长的工作桥的水工隧洞进口建筑物是()。A.竖井式B.塔式C.岸塔式D.斜坡式正确答案:B三、 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30 分)1.重力坝按坝高可分为()。A.低坝B.中

4、坝C.高坝D.溢流重力坝E.非溢流重力坝正确答案:ABC2.土石坝坝顶宽度按照()等因素确定。A.构造B.施工C.运行D.抗震正确答案:ABCD3.闸基渗流计算的目的是求解渗流区域内的()。A.渗透压力B.渗透坡降C.渗透流速D.渗流量正确答案:ABCD4.重力坝相比于其他坝型所具有的优点有()。A.地基适应性强B.便于施工导流C.剖面形状简单D.结构作用明确正确答案:ABCD5.河岸溢洪道的主要类型有()。A.正槽式B.侧槽式C.井式D.虹吸式E.复合式正确答案:ABCD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

5、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

6、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

7、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

8、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

9、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

10、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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