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19秋《软件技术基础》在线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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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秋软件技术基础在线作业1-0001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1.存储管理的目的是()。A.方便用户和提高内存利用率B.方便用户C.提高内存利用率D.增加内存实际容量答案:D2.下列操作中不是数据操作的是()。A.查找B.构造C.排序D.删除答案:B3.已经获得除()以外的所有运行所需资源的进程处于就绪状态。A.磁盘空间B.打印机C.存储器D.CPU答案:D4.()不是操作系统关心的主要问题。A.高级程序设计语言的编译器B.设计、提供用户程序与计算机硬件系统的界面C.管理计算机裸机D.管理计算机系统资源答案:A5.已知某二叉树的前序序列是ABD

2、C,中序序列是DBAC,问它的后序序列是()。A.进程调度B.虚拟存储C.地址变换与重定位D.内存分配与回收答案:A二、多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6.为了实现将作业的逻辑地址转换为实际内存地址,需要建立的数据结构有()。A.页表B.表头地址C.存储分块表D.作业表答案:ACD7.作业调度算法有()。A.资源搭配算法B.短作业优先算法C.最高响应比作业优先算法D.先来先服务算法答案:ABCD8.从资源分配角度,外设可分为()。A.虚拟设备B.独占设备C.共享设备D.I/O设备答案:ABC9.下列哪些操作系统()。A.WINDOWSB.UNIXC.OFFICED.DOS答案:ABD

3、10.内存分配常采用的策略有()。A.首次适用算法B.最坏适用算法C.最佳适用算法D.中等适用算法答案:ABC11.虚拟存储方式分为()。A.虚拟外设B.段页式存储管理C.分页存储管理D.分段存储管理答案:BCD12.分页式存储管理的特点包括()。A.易于共享页面B.方便的重定位C.存储效率高D.具有较强的存储保护功能答案:ABCD13.I/O设备驱动程序的作用包括()。A.确认设备状态B.服务请求校验C.启动IO请求D.中断处理、完成答案:ABCD14.分时系统中作业的控制有哪些()。A.菜单驱动方式B.脱机控制C.窗口环境D.命令驱动方式答案:ACD15.数据的存储方法分为()。A.顺序存

4、储B.链接存储C.索引存储D.散列存储答案:ABCD三、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16.页式管理只能采用静态链接方式。答案:正确17.存储管理的目的是尽可能的方便用户和提高主存储器的效率。答案:正确18.树结构和图结构是最典型的非线性结构。答案:正确19.叶子没有后继。答案:正确20.段页式管理是先分段后分页。答案:正确21.进程控制模块简写为PCB。答案:正确22.栈结构是先进先出,队列是先进后出。答案:错误23.采用虚拟内存技术可以动态管理内存单元,提高系统性能。答案:正确24.在工业过程控制、飞行物及火炮发射等应用场合一般采用分时操作系统。答案:错误25.树结构中的元素都

5、有直接前趋。答案:错误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

6、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

7、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

8、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

9、,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

10、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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