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语19秋《公共关系学》作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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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秋公共关系学作业3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15 道试题,共 75 分)1.提出“飞机型”知识结构理论的学者是()A.瞿新华B.法亚尔C.马斯洛D.福特答案:A2.在当今社会中,企业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容易遭遇到危机,这是因为()A.新闻媒体的曝光B.外部环境更复杂C.危机种类日益增多D.企业比以往更脆弱答案:C3.民意测验中所设计的问卷基本可分为封闭性问卷和()A.选择式问卷B.开放式问卷C.判断式问卷D.任意式问卷答案:B4.公共关系的主体是()A.社会组织B.公共关系机构C.公共关系人员D.公众答案:A5.为公共关系产生奠定社会基础的是()A.股份公司的兴起B.社会

2、公众力量的崛起C.本世纪初的社会危机D.工人运动的力量答案:B6.“社会人”的观点将()放在首位A.社会环境B.社会公众C.人与技术的关系D.人与人的关系答案:D7.价值观念、职业道德是(A.文化形象的内涵B.文体形象的外显C.人员形象的外显D.人员形象的内涵答案:A8.公共关系兴起的主要政治条件是()A.民主政治B.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生C.总统竞选D.古典管理理论答案:A9.公众了解一个组织是直接通过_A.组织的产品B.组织的服务C.组织的成员D.组织的领导人答案:A10.在市场竞争中,公共关系主要是一种_A.产品品牌声誉和企业形象竞争的主要手段B.赢得投资的手段C.击败对手的竞争手段答案:

3、A11.探究公众对组织印象和评价的主观原因,称之为()A.注意测验B.公众动机调查C.公众组织关系调查D.心态测验答案:B12.“全员PR”必须体现在组织最高层的行为上,是因为()A.员工们大多与公共关系无关B.公关的动力来自上层C.公共关系计划D.公共关系只是最高领导层的工作答案:B13.公共关系主要被应用于_A.经济组织B.政治组织C.各类社会组织答案:C14.公关的主要传播渠道往往是()A.间接沟通B.直接沟通C.传播沟通D.人际沟通答案:A15.“现代公关之父”是指()A.艾维?李B.斯科特?卡特李普C.巴纳斯D.伯纳斯答案:A二、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6.公共关系

4、的“三度”目标是指_A.美誉度B.知名度C.忠诚度D.和谐度答案:ABD17.属于公共关系广告的有()A.“顾客是上帝”B.“请珍爱大自然”C.“视顾客为亲属”D.“尽情尽畅,永远是XX可乐”E.“XX可乐是中国人自己的可乐”答案:ABC18.下列有关艾维李这一公共关系代表人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艾维李首创了“公共关系”这一专门职业B.艾维李是公共关系之父C.艾维李提出了“公众必须被告知”的命题D.艾维李创办了世界上第一家公关性质的公司E.艾维李使公共关系学科化答案:ABCD19.优秀演讲者应具备的条件包括()A.足够的权威性B.较强的语言能力和技巧C.热情D.理智与智慧E.仪表仪态答案

5、:ABCDE20.企业产品定位策略分为()A.综合定位策略B.攻击型定位策略C.市场跟进者定位策略D.市场教育者定位策略E.为竞争对手重新定位策略答案:CDE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

6、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

7、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

8、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

9、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

10、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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