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语17秋《职业道德与法律》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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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秋职业道德与法律作业1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 单选题 (共 25 道试题,共 100 分) 1. ()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 D. 规章制度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2. ()是人们在一定的职业活动范围内所遵守的行为规范,用以调整职业内部、职业与职业之间、职业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 A. 职业道德 B. 职业能力 C. 法律 D. 交际礼仪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3. 企业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员工素质的竞争,而()又是员工素质的重要体现。 A. 个人礼仪 B. 交际礼仪 C. 职业礼仪 D. 家庭礼仪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4. 法制是法治

2、的()。 A. 基础 B. 必要前提 C. 产物 D. 核心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5. ()是个体职业形象塑造的主体。 A. 职业能力 B. 职业心理 C. 职业适应 D. 职业道德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6. 行政法规是由()制定的。 A. 全国人大 B. 国务院 C. 国务院各部门 D. 人大常委会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7.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人们就业方式逐渐多元化,这就要求个体培养良好的()能力。 A. 职业创新 B. 职业道德 C. 职业角色转换 D. 职业技能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8. 奉献社会是指() A. 努力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 B. 真实无欺

3、C. 为人民群众服务 D. 积极自觉地为社会做贡献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9. ()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A. 普遍性 B. 强制性 C. 程序 D. 规范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10. 下列哪项礼仪能够打造良好的“第一印象” A. 家庭礼仪 B. 交际礼仪 C. 职业礼仪 D. 个人礼仪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11. 下列 各项,不属于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是() A. 忠于祖国 B. 顾全大局 C. 刻苦学习 D. 严谨治学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12. ()是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 A. 普遍性 B. 国家强制力 C. 规范性 D. 国家意志性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13.

4、 ()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A. 有法可依 B. 执法必严 C. 违法必究 D. 公平正义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14. 英国议会于1689年制定的权利法案规定:未经国会同意,国王无权在和平时期征募或维持常备军,体现了宪法的()作用。 A. 限制 B. 指引 C. 协调 D. 宣传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15.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意志的规范体系。 A. 工人阶级 B. 人民群众 C. 统治阶级 D. 劳动者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16. ()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 A. 爱岗敬业 B. 诚实守信 C. 奉献社

5、会 D. 服务群众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17. 依法治国的根本是() A. 完备的法律 B. 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 C. 保障公民的权利 D.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18. ()行使国家立法权。 A. 国务院 B. 国家主席 C. 国务院各部门 D. 全国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19.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体现了()项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A. 明礼诚信 B. 敬业奉献 C. 勤俭自强 D. 团结友善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20. 在与人交往中,()是礼仪的首要原则。 A. 平等适度 B. 真诚尊重 C. 自信自律 D. 信用宽容 满分:4 分正确

6、答案:B21.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与道德品质的总和。 A. 道德规范 B. 道德情操 C. 道德责任 D. 道德义务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22. 规定“人们可以怎样行为”的是法的() A. 规范性 B. 国家强制性 C. 普遍性 D. 国家意志性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23. ()是公民对国家的最首要的道德义务。 A. 敬业奉献 B. 爱国守法 C. 名利诚信 D. 团结友善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24. 下列不属于附加刑的是() A. 罚金 B. 管制 C. 没收财产 D. 剥夺政治权利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25. 党必须在宪法

7、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党的纪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 A. 党纪严于国法 B. 党纪先于国法 C. 党纪要遵从国法 D. 国法要遵从党纪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

8、,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

9、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

10、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

11、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

12、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

13、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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