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语19秋《纳税会计》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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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秋纳税会计作业2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个人将其所得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比例最高为( )A.80B.50C.30D.100答案:C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在( )征收消费税。A.加工环节B.销售环节C.交付原材料时D.完工提货时答案:D3.经海关审核批准关税缓纳的义务人,应按海关批准的关税缴纳计划如期缴纳关税,并按月支付( )的利息。A.0.012B.0.01C.0.005D.0.001答案:B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所有权转移的当天B.

2、收到预收款的当天C.收到全部价款的当天D.所有权转移并收到全部价款的当天答案:B5.国务院批准的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的高新科技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 )A.33B.30C.24D.15答案:D6.工业生产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是( )A.购销合同签订后B.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C.货物从销货方出库后D.向购货方支付货款后答案:B7.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关税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A.B.半C.D.答案:A8.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是( )A.用于修建展销厅B.用于发放奖品C.无偿赠送给客

3、户D.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答案:C9.消费税采用( )和定额税率相结合的税率政策。A.产品差别比例税率B.行业差别比例税率C.全额累进税率D.超额累进税率答案:A10.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中,对于因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不同,而使企业与税务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出现的差异是( )。A.永久性差异B.暂时性差异C.成本差异D.时间性差异答案:D二、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1.我国现行税制中采用的累进税率有( )A.全额累进税率B.超额累进税率C.超率累进税率D.超倍累进税率答案:BC12.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收入总额包括()A.转让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B.营业收入C.现金的溢余收

4、入D.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答案:ABCD13.下列税种中,属于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是( )A.增值税B.企业所得税C.关税D.土地增值税答案:ABD14.下列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是( )A.向购货方收取的手续费B.向购货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收入C.向购货方收取的仓库储备费D.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答案:ABC15.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在合并了原来的( )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A.私营企业所得税B.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C.个人收入调节税D.个人所得税答案:BCD三、判断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6.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净值。答案:错误17

5、.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答案:正确18.关税的征收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答案:错误19.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属于法德模式。答案:错误20.征收营业税的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征收增值税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答案:正确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

6、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

7、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

8、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

9、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

10、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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