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语19秋《市场营销学》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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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秋市场营销学作业1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市场营销学是一门(A.经济科学B.社会科学C.心理学D.应用科学答案:D2.认知价值定价法属于( )A.需求导向定价法B.竞争导向定价法C.招标定价法D.成本导向定价法答案:A3.生产观念强调的是()。A.以量取胜B.以质取胜C.以形象取胜D.以廉取胜答案:A4.市场领导者扩大市场总需求的途径是( )。A.正面进攻B.扩大市场份额C.寻找产品的新用途D.以攻为守答案:C5.( )主要指协助企业促销、销售和经销其产品给最终购买者的机构。A.营销中间商B.广告商C.制造商D.供应商答案:A6.市场

2、营销的核心是()A.生产B.分配C.交换D.促销答案:C7.采用无差异性营销战略的最大优点是( )。A.需求满足程度高B.成本的经济性C.市场适应性强D.市场占有率高答案:B8.( )主要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族特征、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伦理道德、教育水平、语言文字等的总和。A.自然资源B.科学技术C.社会文化D.政治法律答案:C9.占有最大的市场份额,在价格变化、新产品开发、分销渠道建设和促销战略等方面对本行业其他公司起着领导作用的竞争者,被称为( )。A.市场领导者B.市场跟随者者C.市场挑战者D.市场补缺者答案:A10.通过试用或试销产品,分析效果后再决定是否作大规模推

3、销的方法称为( )A.实验法B.观察法C.顾客意见法D.询问法答案:A二、多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1.产品组合涉及的维度包括( )。A.长度B.适应度C.相关性D.深度E.宽度答案:ACDE12.企业一体化成长战略包括()。A.后向一体化B.向上一体化C.水平一体化D.向下一体化E.前向一体化答案:ACE13.品牌统分策略包括( )。A.销售者品牌B.统一品牌C.分类品牌D.企业名称加个别品牌E.个别品牌答案:BCDE14.微观环境指与企业紧密相联,直接影响企业营销能力的各种参与者,包括( )。A.企业本身B.市场营销渠道企业C.顾客D.竞争者E.社会公众答案:ABCDE1

4、5.市场补缺者服务的细小市场应具有的特征有( )A.有足够的市场潜量和购买力B.对主要竞争者不具有吸引力C.利润有增长的潜力D.企业具备必需的资源和能力答案:ABCD16.年度计划控制的方法有: ( )A.销售分析B.市场占有率分析C.营销费用与销售额的比率分析D.财务分析E.顾客态度追踪答案:ABCDE17.企业定价目标主要有( )等。A.维持生存B.当期利润最大化C.市场占有率最大化D.产品质量最优化E.品牌美誉度答案:ABCD18.无差异营销战略()。A.适用于小企业B.适宜于绝大多数产品C.只强调需求共性D.具有成本的经济性E.不进行市场细分答案:CD19.对于产品生命周期衰退阶段的产

5、品,可供选择的营销策略是( )。A.集中策略B.继续策略C.放弃策略D.收缩策略E.扩张策略答案:ABCD20.确定企业目标时的要求是_A.层次化B.数量化C.现实性D.可行性E.一致性答案:ABCD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

6、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

7、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

8、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

9、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

10、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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