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厂沟铁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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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台县马厂沟铁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邢台县马厂沟铁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本矿以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

2、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我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本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力整改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六条 矿长(主要负责人)安全隐患排查职责1 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2 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决定、通知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

3、理方案,并督促落实。3 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4 主持召开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会议,研究存在的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措施并督促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召开5 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分类处理;能立即解决的立即处理解决;难以立即解决的,组织进行研究,限期整改,处理解决;并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证。同时,对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6 根据本矿实际,保证本矿足够的隐患排查资金投入。并对由于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4、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等矿级管理人员职责。 1、 安全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 负责监督检查各班组对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矿长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符合上级要求和我矿实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2、 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适时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促进阶段性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3、 定期组织本矿安全大检查,查处隐患,根隐患类别定和性质,督促有人员进行处理。4、 期组织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向上级有部门及时上报。2、 技术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各工作现场对上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

5、措施的执行情况。在隐患排查中负责技术更新等职责,研究排查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3、 生产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在矿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的指导下组织生产,杜绝“三违”现象,坚持隐患存在不生产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第八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1、 班组长是所属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是隐患 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人。领会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需求,做到认真贯彻执行。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做到一丝不苟,照章办事。深入了解工作现场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正确指挥,制止违章行为的发生。娄缝本班职工的思想状况,做到有针对性地帮助教育和重点检查。经常对本班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

6、理。2、 搞好现场管理召开班前会,安排工作,交待安全要点,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和劳保用具的佩带情况,准确及时地统计班组成员和生产等情况。时时处处了解职工的安全思想动态,发现职工休息不好情绪差以及酒后上岗要立即阻止。全面负责职工工作中现场安全。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职责1、 对本矿的资金保管出入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保证隐患排查所需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2、 在年度财务计划安排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列入财务预算,予以资金保障。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单独建账加强管理。第十条 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1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厂的规章制 度。2 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

7、程中,应当遵守本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3 为保持生产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避免、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从业人员应当服从正当、合理的管理。4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按照规定和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5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所需的安全 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员汇报,确保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能够及时得到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7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8

8、 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十一条 本矿任何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均应向本矿安全领导小组或主管安全负责人报告。矿安全领导小组或负责人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置。第十二条 本矿如果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职责。本矿安全领导小组实施对承包、承租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第十三条 本矿事故隐患实行班组、车间、矿级“三级”排查。第十四条 采区班组和提升运输、电工、动力以及设备维修等辅助车间班组

9、每日每班要认真开展班前、班中、班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第十五条 各车间每半月要组织车间生产、技术人员和班组负责人对井下机电、动力、提升运输、通风防尘、采矿方法等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第十六条 每月由矿长负责组织本矿安全、技术、生产等主管人员参加,对全矿的管理制度机制和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具体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期间的监测监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第十七条 班组隐患排查、车间隐患排查和矿级隐患排查工作、报告等工作过程,要确定专门人员认真进行真实记录、存档各杏。第四章 事故隐患登记、报告和治理第十八条 矿安

10、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专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将职工举报、排查发现、班组车间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进行详细登记。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安全领导小组应将其认定为事故隐患并进行登记;1.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2. 未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的:3. 未采取防范突发事件措施的;4. 未配备现场安全生产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5. 在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的;6. 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7. 有事故发生预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8. 使用明令

11、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或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9. 未按规定使用炸药、雷管、专用起爆器的;10. 其他应当进行隐患登记的情形。第二十条 班组、车间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措施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矿安全领导小组。班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对接班作业班组进行交底。第二十一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每月要对事故隐患进行梳理汇总并及时向矿长汇报。对本矿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安全领导小组立即报告县安监局,报告内容包括:(1)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 隐患的治理方案。第二十二条 按上级文件要求,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

12、析,并分别于下一季1 5日前和下一年1月3 1日前向县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矿安全领导小组汇总并应由本矿主要负责人签字。第二十三条 本矿对班组、车间和矿级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性质和治理难度实行分级负责。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班组治理为主,重大事故隐患由矿级治理为主。第二十四条 本矿任何事故隐患的治理都要按照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具体落实治理责任单位、治理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过程中的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

13、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二十五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要做好事故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工作,对按照规定期限治理完毕的事故隐患,及时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上进行消除登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由矿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 本单

14、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五章 事故隐患监测监控第二十八条 矿长要全面掌握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检测评估、监控防范、实施治理。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县安监局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矿每两年至少对本企业的重大

15、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县安监局备案。第三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第三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安监局。第三十二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要对本矿空区、井下空气成分、矿柱留存、提升运输等重要机电设备分别采取信号柱、定期检测、定点巡检等方法进行检测监控,认真填写检测监控记录,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第六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及其奖惩第三十三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初要根据本矿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实际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科学合理确定本矿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计划。第三十四条 本矿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计划内使用的资金,由矿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方案、报矿长批准可从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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