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上传人:tang****xu1 文档编号:133276519 上传时间:2020-05-2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编》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精编》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精编》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精编》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精编》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编》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编》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政府令第14号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 长:陈向群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营造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

2、)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和临时建设占用的场地。第三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统一的监督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前述工作的具体实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临时施工占用等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水利、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3、,做好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的地点和范围等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城市管理、园林、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与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档案为基础的建筑业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

4、信用档案。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规定,被有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行为或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占用道路、临时用地范围。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卫生等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单位依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

5、分包范围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建设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该费用应当用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购置,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的开支。建设工程需招标投标的,应当将前款规定之费用单列为不可竞争费用。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资金监控银行,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行监控。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控银行签订三方监控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将建设工

6、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资金监控银行设立的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三条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安全施工措施方案;(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专项账户的有效凭证; (三)建设单位依法确定的施工单位依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凭证;(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的名单;(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资料。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逐步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市建设行政主管

7、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施工单位安装使用该系统所需的费用,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开支。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十层以上高层建筑或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安装使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及责任人。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三日内报原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纳入监理范围。发现不符合国家、自治

8、区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实施监理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一)及时组织深基坑、桩基础、地基基础、高大模板、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并履行相关质量安全监理职责;(二)对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整改;(三)对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在工程建设参建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9、及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四)按要求签署相关质量、安全等验收文件;(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八条项目经理是代表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一)依据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二)在深基坑、桩基础、地基基础、高大模板、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时到场并履行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三)按要求签署相关质量、安全等验收文件;(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收集应当与施工进度同步。施工、监理等单位各级技术

10、管理人员应当对前述资料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校核、审定、整理,并签字确认。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以及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的情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每个施工班组应当配备安全巡查员,负责班组内安全生产的巡视,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要求:(一)脚手

11、架架体必须采取严密的封闭措施,架体拉结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落地式外脚手架基础应当进行硬化,并设置符合要求的垫木和底座;(二)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按规定检测合格;(三)卸料平台、临边、洞口的防护设施应当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达到一定条件的,还应当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方案施工;(五)施工机具应当具备完好的安全防护装置;(六)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和施工电梯安全保险装置应配置齐全并能保证正常使用; (七)临时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及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每台用电设备

12、应当有专用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八)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前,应当经查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九)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经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十)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工作;(十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绿化,供电、照明等公共设施,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的安全;(十二)建筑物外脚手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必须定期冲洗,保持清洁。安全网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十三)施工现场

13、作业人员应当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十四)电梯井移交电梯安装单位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及安装单位对电梯井口防护设施及作业面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城市市区内的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现场,可以连续设置围挡,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挡。开挖区域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在工程险要处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 围挡应当坚固安全,内外保持

14、整洁,市区主要街道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美化,定期更新。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挡材料应当采用整洁、美观、牢固、形式统一的装配式活动板材,不得使用石棉瓦、塑料布、土工布、纺织布、竹串片板、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不得采用警示带代替围挡。围挡设置的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园林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大门。在场地许可的情况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设置出入口大门。大门设置的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工程概况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劳务工工资监控制度牌等公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单体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置建筑立面效果图。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和临时施工占用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电话、开工和承诺修复完工日期以及临时占用(挖掘)许可文件。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卫生和防止环境污染的规定:(一)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