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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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近年来,在旅游开发的名义下,我国风景名胜区正遭受着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破坏。由于错位开发,那些精华、优美的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正成为城市闹市区、平庸的商业区,甚至成为权势和资本的附属品。所以我们要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来保护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域。关键词:附属品、法律条文、破坏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域的保护一、我国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域通过对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域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了解,它的作用是护我们国家传统的风景名胜古迹,使其不被破坏,完好无损的展现在我们面前。作为一个唯一拥有五千年不间断文明史的古国,我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它们不仅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也承载着

2、中华民族文化渊源的基因;它们是一个国家历史的浓缩、文化的积淀;它们见证了历史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作为全世界、全人类的财富代代相传。国外一个国家是一种风格,而我国除了整体上有自己的风格外,各个地方风格各异北方和南方各有特色,山地和水乡各有特色,平原和高原、盆地又特色鲜明;我国又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有本民族的特色。如何维护和发展这些特色,是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注意的问题,所以,关于风景名胜古迹的法律条文起到其作用。二、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亲自签名认证。我从一本书中看

3、到国家风景名胜区是以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主要满足人对大自然精神文化活动需求的地域空间综合空间综合体。国家风景名胜区源于古代的名山大川,与现代国际上的国家公园接轨,其价值达到世界级的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达到国家级的为国家遗产。无论是农业文明时代的天下名山,还是工业文明时代的国家公园和生态文明时代的自然文化遗产,都是满足人类在不同发展阶段对大自然精神文化活动的需求,是人与自然精神往来的场所。人与自然这种复杂的精神联系也是区别于其他高等动物的标志之一。保护是任何时代遗产发展利用的前提。没有保护就没有天下名山,没有风景区和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极为重

4、要,这是由它自身所固有的珍稀性、唯一性、不可再生性和社会服务性的特征所决定的。风景名胜区赖于存在的风景名胜资源非常稀有和脆弱,价值弥足珍贵。这种风景名胜资源来自大自然的造物和历史文化的雕琢,兼容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正是因为自然和历史造就同一风景名胜的机会只有一次,才使代表风景名胜精华的风景名胜区成为稀世瑰宝。为加强国际间合作,以保护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国际上有许多已经生效的关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有三个: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通过我看到的一

5、些条文,我对它的体会很深,我感觉对于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域还存在很大的缺陷。我国宪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使“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具有了宪法依据。但是,究竟何为“历史文化遗产”、其定义和内涵如何、怎样对其进行专门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无论是我国综合性环境基本法,还是环境保护单行法,都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法第17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址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

6、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其中的“人文遗迹”是“历史文化遗产”的唯一依据了。而其他诸如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规划法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等用来进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依据显然是片面的。而且历史文化遗产实际上除了物质文化遗产以外,还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我国刑法第324条至第329条“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其中提到“珍贵文物、名胜古迹、文化遗址、古墓葬”,并没有完全涵盖“历史文化遗产”,而且关于“妨害文物管理”的提法过于片面。而且综观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相关管理部门的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少有涉及,即使有规定

7、,也很模糊。由此可见,我国虽然积极致力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接轨,但是缺少全国性的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专门性法律,而且关于各项历史文化遗产针对性法规也很欠缺。一方面,国际条约的实施要通过国内法作支撑;另一方面,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各种新的破坏因素和破坏手段层出不穷,如何用有效的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和流失,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科学水平的局限和人才队伍的严重匮乏,大量考古遗迹、遗物出土,使有限的技术人员应接不暇;非科学的修复、发掘造成的毁损,时有发生。加上环境恶化、自然侵蚀和突发灾害,因而丢失历史信息,有损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对于风景名胜区,当我了解到中国许多盈利风景区的经济管

8、理系统后,我感到非常吃惊,在西方国家公园和风景区是国家所有,国家投资、国家管理,在风景区和公园中的商店、饭馆、小吃和旅游等服务设施一般是禁止的。建造其它一些服务设施也是非常谨慎的,有时提供了一些必要的服务设施,但已感到后悔。当我在中国旅行期间,我了解到一些与西方非常不同的经济管理方式和态度。在中国许多公园和风景区的收入来自公园内的小吃、餐馆、茶室等服务设施。这种生产方式,按西方的观点来说,是一种相互冲击的收益:一方面期望保护公园的资源,而另一方面,为了多收而增加发展公园各种资源的私有性。我对中国的一些风景区,在风景资源管理以及旅游管理感到特别的兴趣。我认为国家需要尽快修订和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法

9、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更高要求,应根据新时期的特点尽快对已有法规进行清理、修订、补充、完善。特别是加强违规处罚条例的制定,以保证法规的严肃性。这方面不公与客观需要相比,就是同文化保护法规相比,也差距甚远。三、自己的看法和体会我还参看了环境法有关的内容,对于历史文化名域的保护,我也有自己的一点点体会,要以法规与标准进行管理。法规不仅要有制约作用,还要有指导、指引作用,既要规定不能怎么做,还要指出应该怎么做;同时,管理标准应该是可以操作的,不能过于模糊和概括。另外,历史文化遗产已经不再单单是文化问题,经营问题、市场问题、非营利制度问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发展问题,均已成为现代的历史

10、文化遗产管理的主题。另外,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和保护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化,所以我们也要注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与时俱进。我作为一个大学生,也要以身作则,不破坏名胜古迹和历史文化名域,要积极的宣传保护措施,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文,不断的充实自己,用自己的微薄之力点亮文化底蕴之火。参考文献: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陈泉生等著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全国市长培训中心编著城市规划读本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文化遗产保护与风景名胜区建设喻学才,王健民著 科学出版社 09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2班 王宏年 40904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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