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深圳市大运中心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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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大运中心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信息 工程登记编号: 4401002007031602 工程名称: 深圳市大运中心项目施工监理招标 工程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 建设单位: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投标资质要求: 甲级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发布时间: 2007-03-16 详细信息介绍: 深圳市大运中心项目施工监理招标预报名公告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将于2011年在深圳举行,深圳市大运中心项目现已进入建设阶段。该项目监理单位将通过全国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现进行预报名。项目性质:体育场馆及体育设施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地下停

2、车场、室外配套工程、全民健身广场等,总用地面积约90万m2,总投资约30亿元人民币。项目实施时间:2007年6月-2011年6月。预报名条件:企业资质要求: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企业业绩要求:具有2000年1月1日至今已完工或在建的下列项目监理经验之一均可参加预报名:体育场座位不少于40000座;体育馆座位不少于6000座;游泳馆座位不少于3000座;特殊建筑(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机场候机楼)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0M2。有意参加上述项目投标的监理单位请在2007年3月19日-2007年3月25日和招标人联系并提交报名表,报名表内容包括:1、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及其他主要

3、情况;2、符合上述条件的业绩资料(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模、投资、开工时间、项目总监、建设单位等);3、具体联系人及电话。招标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招标人地址:深圳市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815室 联系人:田芝强 揭少辉联系电话:0755-83785955 0755-83785800电子邮件:案例介绍248台空调邀请招标实录某市公安分局交通巡警办公楼改扩建工程,经区计划委员会批准,工程项目总投资为4000万元,其中空调设备为改扩建项目中的重要设备,经初步测算其采购资金约占总投资的6。经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初审后,决定采用邀请招标进行采购。空调的安装数量为248台,财政预算拨款审定为239万元。招投标的前

4、前后后某招标公司接受委托、签订招标委托书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参数及要求,组织编写招标文件。按空调型号要求,此次招标标的分两包,第1包为挂壁式和立柜式共计158台,第2包为嵌入式共计90台。与此同时,在2004年2月26日,由区公安分局、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招标机构三方组成项目工作小组。由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招标机构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有关专家、领导组成了7人评标小组。截止3月3日上午11:00,共收到投标标书3份。同日14:00在招标公司会议室举行了开标大会,市公证处公证员到会公证。3月4日至10日,在招标机构的组织下,招标工作小组审阅投标文件,组织询标。3月18日,评标小组开始进行评标

5、。此次招标的评标、定标采用投标价与询标价相结合的定标方式。评标小组经过对标书及询标确认的各供应商空调设备的质量、品牌、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综合比较,于3月29日确定甲公司为第1包预中标单位,乙公司为第二包预中标单位。由于在此期间,区公安分局对房型设计做了修改,经项目工作小组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对原项目投标文件的数量做了必要的修正。为此,项目工作小组与预中标供应商进行了相关问题的商务谈判并达成一致。最后,经区公安分局确认后,于4月1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区公安分局与中标供应商分别签订了合同。专家评述成立项目工作组 为保证招标项目顺利实施,由公安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招标公司三方组成了项目工作小组

6、。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在此次招标活动中,起到了沟通用户和招标机构的桥梁作用。通过招标这种竞争手段既维护了最终用户的利益,又达到了节约财政支出的目的。采用国内邀请招标形式进行 此次货物采购属于大宗成熟产品的采购,采用较为有限的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从招标效果上看,也达到了一定节约资金的目的,但从所提供的资料上看,原拟定邀请5家制造供应商参加投标(3家由用户推荐,两家由招标公司推荐),但从投标情况看,只有用户推荐的三家参加了投标,使最终的竞争缺乏广泛性和充分性。编制标书 此项目由于委托了专业招标机构,因此标书编制严谨,层次清晰,语言规范。开标过程在公证处监督下进行 程序严谨、规范,充分体现了招标公司的专业

7、能力。不足之处由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招标公司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有关专家7人组成评标小组。但评标过程与结果还存在一些尚待改进之处:评标小组组成人数符合要求,且主要由用户代表、技术专家组成,具有权威性和广泛性。评标采用了价格和技术参数对比表评议,对于空调这种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是完全能够满足要求的,但评标结论中对于某些投标商所投货物的评议仍带有不十分准确的非定性结论。在招标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如嵌入式没有,请按立柜式报价”,而在“评标结论”中对供应商提供立柜式空调以“不符合业主房型,故不予以采纳”做出回答,这是不合理的。上述的否定不论从招标要求和合同有关法律要求上讲,都欠妥当。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

8、中的法定依据,上面提出对供应商的要求,属于正式要约性质的内容,除非其他条件不符合招标要求,否则仅用房型不符加以否定,理由不充足,起码属于招标文件技术和供货要求中所提条件表述不准确。房间用空调属于市场较为成熟和价格又较为透明的货物,它在投标价格的要求上,最好将设备价与其他服务类价格分开报价,以利于准确的评标。如要求合并报价也应该在“投标要求”中明确这一要求,而仅仅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提出是不够的。一起设计单位倾向性选择供应商案例某次设备采购中,采购文件编制后交设计单位审查,其间,设计单位对文件做了修改,在产品名称后标注了“编码号”,且再三声明“编码号”是国家标准,不是某企业专有。采购文件经专家论

9、证,设计单位、采购人认可后对外发售。在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前无任何供应商对此提出异议或质疑。 但谈判小组却发现“编码号”实则为A供应商专有。由于该设备无技术专利,全国有几十家生产商,除“编码号”外,其他供应商都满足项目要求,且A报价高于其他供应商80以上。专家认为,应忽略“编码号”依法继续进行评审。 随后采购人联系设计单位要求其取消“编码号”。设计人员在请示其领导后答复,设计文件现在不能更改,在确定成交商后,设计单位可做修改。因此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就此发出变更通知。 最终,谈判小组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评审并确定了价格最低者为成交商。成交信息公布后,A 以“惟自已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10、,应被确定为成交商”为由提出质疑。代理机构答复说,采购文件已规定:“技术要求中所指出的标准、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的参考资料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因此,“编码号”并未构成实质性要求。 论证专家 拿钱未帮人“消灾” 此次竞争性谈判文件事先请专家进行了论证,遗憾的是专家拿了参与论证的劳务费,却未能为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免去评审遇纠葛和最终遭质疑之“灾”。 未发现本该发现的问题,无论源于论证专家的“无能”还是“勿为”,引起这两个问题的缘由却似乎殊途同归,那就是没有明确规定专家不能胜任职责或违法违规履行职责时,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没有对应的责任约束,个别专家在履行职责时就可能不负责任。 湖南某知名

11、采购代理机构老总深有体会地说:“也许是基于长期以来已积累的实战经验吧,我很少专门请专家集中论证采购文件,费用只是一方面原因,关键还在责任承担问题。专家也食人间烟火,也可能有倾向性,论证后一旦再出现问题,专家却不承担相应责任,还得由代理机构承担。论证只是为后者推卸或减轻责任找个说辞而已。”鉴于此,该老总比较推崇的做法是:觉得没把握时,可以就个别问题有针对性地咨询有关专家。当然,还可以请供应商就采购文件答疑后再将“拿不准”的问题请专家论证。 设计单位 态度比采购人还强硬 此案中,采购人与设计单位之间是一个以设计为内容的承揽合同关系。 作为承揽人,设计单位在亲自完成工作成果时,还“顺带”完成了另一当

12、事人的“委托任务”。 业内专家分析说,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除有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此案中的设计单位把专有特征说成国家标准,其实已构成倾向性选择,违背了对定做人(即采购人)应该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其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法定质量要求,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取消编码号,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于法有据,设计单位应该依法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否则,设计单位就违背了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专家认为,设计单位之所以敢于强硬地拒绝采购人的合理要求,关键是因为签订和履行设计承揽合同,设计单位驾轻就熟,采购人却偶然为之,后者签约时忽略了在细节问题上“叫真儿”。但这个案例却提醒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

13、购的项目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操作人员知识结构的深化和多元化应是大趋势,否则,作为采购人的代理人,面对专业化供应商的“刁难”,就有可能与采购人一样茫然。案例 评标尺度如何掌握投标文件中能体现报价总额的有投标一览表、投标价格表和分项报价表,但在实际投标中却经常出现这3个报价不一致或错乱的情况。 案例: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某投标人在投标一览表报价10万元,投标价格表和分项报价表反映的总价金额均为100万元;也有逻辑不统一的错乱报价,如投标一览表报价100万元,投标价格表总价金额97.5万元,其分项价格合计金额又为106.8万元,且没有任何价格折扣优惠方面的声明。 针对这些状况,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中

14、规定了一些相关的界定条款: 甲招标机构发出的文件规定: 投标报价单价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乙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则规定: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次序排先者优先): 若投标一览表中报价相矛盾,以投标总价为准; 若投标一览表中报价与投标价格表不一致,以投标一览表为准; 若投标价格表中分项报价与总价不一致,以总价为准; 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以上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分析 甲招标机构的规定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操作性不强,原因是如果以单

15、价为准对总价进行更正,由于投标人的总价已经在开标会唱明,被其他投标人所知道,一旦当事人中标,其他投标人发现中标价与当时唱标价不符,会产生非常大的误会,会很容易联想到“暗箱操作”,质疑招标程序的公正性。 相对而言,乙招标机构4条规定比较完备并具一定操作性,有参考意义。但是该规定有硬伤,假设某网络公司实际投标价为66万元,且报价表、分项价无误,但开标一览表出错,大小写均写为69万元。按第二条规定,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其报价应确认为69万元。若该投标人最后中标,则结果是因为失误凭空赚得了3万元的利润。 建议 属明显笔误(包括数字中小数点错位和数字中漏写或多写零)和计算错误造成报价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给予投标人澄清的机会,但评委会确认报价时应掌握不使投标人因失误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原则,如上述网络公司,评委会应只接受其66万元的价格更正。 报价错乱且无法看出不一致报价之间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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