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选拔任用处级干部任职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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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宁区选拔任用科级干部任职工作规范(试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要求,为推动各处级单位切实做好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中任职环节的相关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一、任职谈话经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任命的干部,由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指定相关人员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应做好谈话记录。二、任职前公示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本单位(本系统)或本地区,通过张贴公告、网上公告等方式发布任职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职称)、参加

2、工作年月、入党年月、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有任职试用期的,需在公示中加以明确;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提拔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公示期间含节假日的,应予以扣除。三、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同时抄送上级干部人事部门。需经选举产生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需要复议的拟任人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议。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研究形成复议建议,向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并按规定提交党委(党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四、任职试用期提拔担任非经选举或决定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由科级非领导职务提

3、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于曾担任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再次提拔担任同级领导职务时,可不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间因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岗时间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时间超过半年的,自返回岗位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连续计算试用期。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其工作岗位。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五、任职时间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由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六、其他各处级单位组织科科长(干部人事办公室主任)以及纪检(监察)科长、纪检专职干部的任职,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办理任职手续后,需按照有关规定,将干部任职文件报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备案。-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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