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推荐】2019年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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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产品标准 Q/(QB)E33 2-2006代替Q/(QB)E33 2-2003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2006-01-30 发布 2006-02-25 实施美赞臣(广州)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本标准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规定编写。本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标准而制订,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的依据。本标准与Q/(QB)E33 2-2003相比,主要差异为:规范性引用文件按国家新发布的标准和规定作相应的修改;修改了部分理化指标。本标准实施后,

2、Q/(QB)E33 22003同时废止。本标准由美赞臣(广州)有限公司法规事务部提出。本标准由美赞臣(广州)有限公司法规事务部起草。本标准由美赞臣(广州)有限公司法规事务部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建玲,许瑞敏。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QB)E33 2-1995、Q/(QB)E33 2-1996、Q/(QB)E33 2-1997、Q/(QB)E33 2-1999、Q/(QB)E33 22000、Q/(QB)E33 22003;Q/(QB)E33 51996、 Q/(QB)E33 51999 、Q/(QB)E33 52000;Q/(QB)E33 101999、Q/(QB)

3、E33 102000;Q/(QB)E33 111999、Q/(QB)E33 112000;Q/(QB)E33 122001;Q/(QB)E33 132001。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贮存、运输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牛乳或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它辅料,经加工制成的供6个月至36个月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奶粉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4、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1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4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l与Bl的测定GB/T 5009.93-2003 食品中硒的测定GB/T 5413(所有部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通用检验方法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767-1997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

5、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QB)E33 1-2006 婴儿配方奶粉3 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是指(636)个月龄的小孩。4 产品分类产品按配料组成不同分有:安婴宝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安婴宝A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安儿宝幼儿配方奶粉、安儿宝A幼儿配方奶粉、爱力大2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及爱力大3幼儿配方奶粉六个产品。5 要求5.1 原料及包装材料要求产品所用原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

6、准及有关规定。5.2 感官指标产品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香味,无其它异味颜色呈均匀一致的淡黄色组织状态干燥粉末,无外来异物冲剂外观乳白色溶液,溶解后无团块,不分层冲剂口感具有本产品特有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注:产品冲剂指用33.2g安婴宝,或33g安婴宝A,或34g安儿宝,或33.8g安儿宝A,或33g爱力大2,或34g爱力大3配方奶粉,加40温水冲调成200ml的溶液。5.3 理化指标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标(每100 g 配方粉)安婴宝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安儿宝幼儿配方奶粉爱力大2较大婴儿配方奶粉爱力大3幼儿配方奶粉安

7、婴宝A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安儿宝A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冲剂pH值6.2-7.5热量,kJ(kcal) 1820 (435)水分,g 5.0脂肪,g15.0-25.0蛋白质,g15.0-25.0维生素A,IU1200-3900维生素D,IU200-600维生素E,IU 2.4维生素K1,mg 20维生素B1,mg 240维生素B2,mg 240维生素B6,mg 230维生素B12,mg0.8生物素,mg8.0维生素C,mg 40叶酸,mg 20烟酸,mg 2400泛酸,mg 1500胆碱,mg 18钙,mg 360磷,mg 180碘, mg30-150铁,mg5.0-11.0镁,mg 30锌,mg3.0

8、-7.0铜,mg160-750锰,mg28钠,mg450表 2 理化指标(续)项 目指标(每100 g 配方粉)安婴宝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安儿宝幼儿配方奶粉爱力大2较大婴儿配方奶粉爱力大3幼儿配方奶粉安婴宝A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安儿宝A幼儿配方奶粉钾,mg4001500氯,mg 1120牛磺酸,mg15亚油酸,mg1600亚麻酸,mg80硒,mg-4.1-肌醇,mg 1234-肉碱,mg -3.2-核苷酸,mg 9-3.59-二十二碳六烯酸(DHA),mg 8.84354二十碳四烯酸(ARA),mg -829钙磷比值1.2-2.0杂质度,mg/kg125.4 卫生指标5.4.1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

9、定。表3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Pb计), mg/kg 0.5砷(以As计),mg/kg 0.5硝酸盐(以NaNO3计),mg/kg 100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2黄曲霉毒素M1,g/kg 0.55.4.2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3104大肠菌群, MPN/100g 40酵母和霉菌, cfu/g5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5 蛋白质功效比值(PER)不得低于酪蛋白的85。5.6 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7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添加

10、量应符合GB 2760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5.8 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种类和添加量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产品根据需要可以添加GB 14880之外,但经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6 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按相应产品的感官要求凭感官进行检验。6.2 理化检验6.2.1 产品冲剂pH 值用pH计测定。6.2.2 热量按蛋白质、脂肪测定值、碳水化合物计算值分别乘以热量系数4、9、4,所得之和为千卡(kcal)值,再乘以4.184为千焦(kJ)值。6.2.3 水分、脂肪、蛋白质、维生素(A、D、E、K1、B1、B2、B6、B12、C)、生物素、叶酸、烟酸、泛酸、

11、胆碱、钙、磷、碘、铁、镁、锌、铜、锰、钠、钾、氯、牛磺酸、肌醇、杂质度按GB/T 5413相应方法检验。6.2.4 亚油酸、亚麻酸、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四烯酸按Q/(QB)E33 1-2006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6.2.5 硒按GB/T 5009.93-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肉碱按Q/(QB)E33 1-2006中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6.2.7 核苷酸按Q/(QB)E33 1-2006中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6.3卫生检验6.3.1铅、砷按GB/T 5009.12及GB/T 5009.11方法检验。6.3.2 硝酸盐、亚硝酸盐按GB/T 5413.32方法检验。6.3.3

12、 黄曲霉毒素M1按GB/T 5009.24方法检验。6.3.4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酵母菌、霉菌、致病菌按GB/T 4789.18方法检验。6.4 蛋白质功效比值 按GB 107671997附录A进行测定。6.5 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按JJF 1070-2005的规定进行。6.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按GB/T 5009中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7 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水分、脂肪、蛋白质、维生素C、铁、冲剂pH值、杂质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和净含量,每批产品均须进行出厂检验。7.1.2 型式检验7.

13、1.2.1 在特定情况下,对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考核。7.1.2.2 需要进行型式检验的特定情况有: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后;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d) 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年两次的型式检验;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2 抽样及判定方法7.2.1 抽样出厂检验以每班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为批量的一千八百分之一,但每次抽样不少于3罐(袋)。7.2.2 判定方法7.2.2.1 出厂检验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取样复验,可以单独复验不合格项目,复验结果符合要求作合格论。产品发现有致病菌时,不得复验,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2.2.2 产品在保质期内,所有检验值均应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 8.1.1 产品标签按GB 7718、GB 13432及GB 10767-1997中7.1的规定标示。8.1.2 产品外包装箱标签应符合GB/T 191规定。8.2 包装8.2.1 所用包装材料均应清洁、干燥无霉、无异味,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8.2.2 销售包装规格8.2.2.1 罐装:400g、900g。8.2.2.2 袋装:400g、450g。8.2.2.3 其它规格按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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