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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关于合理最低评标法的探讨摘要: 关于合理最低评标法的探讨. 关键词: 工程招标 工程投标 一、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 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其中对于条件 (一),我们可以理解为 目前 较为常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标标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
2、、经营业绩以及 社会 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以累计得分最高的投标为中标。而条件(二),我们可以理解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3.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作法。 有不少世界组织和国家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的有关 法律 规定,招
3、标方应选定 "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 企业 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应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 计算 得到。我们可以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议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 方法 。我们认为定量综合评议法适用于大型建设工程或是部分技术非常复杂、施工难度很大的工程,有些世界组织和国家认为最低投标报价法适用于简单的或标准化的采购,我们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多数的技
4、术一般、施工难度不大的工程。 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优点在于 :1.符合市场 经济 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2.合理适度的增加投标的竞争性,为建设单位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3.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苦练内功,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4.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减少工程腐败现象。5.与国际接轨,便于抓住入世机遇和尽早进行应对准备; 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 应用 探讨 1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应用的基础 我们应当逐步改革目前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向国际惯例靠拢,走市场化管理轨道。关于单价的计算,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一般惯例是 :业主根据承包商完
5、成的工程量付款。除了完成暂定项目和按工日及机械台班计价的零星工程可以得到额外付款外,其它一切所有费用都必须计入完成的工程量付款中。建筑工程量计算原则(国际通用)的总则中明确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单价中应包括:1.人工及其有关费用;2.材料、货物及其一切有关费用;3.机械设备的提供;4.临时工程;5.开办费、管理费及利润。 企业应该在国家及各省、市改革目前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后发布的定额基础上编制本企业的定额,企业定额水平应该根据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实力而定。 作为企业定额既要考虑到工程的实体消耗又要考虑到施工手段的消耗。施工图纸中的具体设计决定了构成工程实体的消耗部分,根据设计可计算出人工、
6、材料的耗用量 ;但施工的方式方法有多种选择,施工企业则应根据自身的设备、技术、管理水平等情况自行决定,这部分 内容 属于纯竞争性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优势和降低工程造价。 2.基于统一的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投标。 工程量清单由标底编制单位根据施工图纸,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将拟招标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出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各投标单位作为投标报价的基准。在 "工程量"上标准一致,可以避免各投标单位因工程量的计算偏差造成投标总价大大偏高自身的实际利润预测值,避免投标的过程变相成为考核各投标单位预算员的计算编制水平的情况。让投标单位把
7、精力用在施工方案的选择及综合单价的测算上。这样做既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大大减少了"工程量"方面的合同纠纷,从而有利于施工合同的管理。如果投标单位经营管理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那么其投标的最终报价应当是最具有竞争性的。这就恰恰体现了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真正目的和意义,即不断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 3标底的编制及确定"合理价"范围 标底的作用是业主对招标工程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是控制标准。它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的形式编制,反映社会平均成本。 工程造价 "合理"区间
8、的确定,是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关键点和难点。如何体现"合理",让工程中标价格低得有度",同时又保证各投标报价的"竞争性",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以标底为基准,分别确定上下限值。如果有报价低于标底的下限,评委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如果投标人能证实没低于该企业的成本价,则仍算有效。因为合理的范围测评非常困难,我们府要建立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系统工程来保证企业不低于成本价投标。 三、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实拈的系统工程 1.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不少学者认为中标价太低,中标 企业 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
9、充分,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合格产品。我们 分析 以后就会发现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再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在市场 经济 下,道德约束在利益面前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对一些人可以起作用,对另一此人则根本不起作用。 2000年1月30日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各建设主体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要求各建设主体提高质量意识,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的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只要我们切实从上述几方面人手,建设工程质量是能够有保证的。 2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不少学者认为中
10、标价太低,在施工中,由于资金不足,使工程难以继续,被迫中途停工,或追加投资,或改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并对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我国正在试点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非业主付款原因,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方将对业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保证担保方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保证担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也可以经过协商,业主重新开标,中标之承包商将负责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的最后造价与原始合同造价的超出部分将由保证方承担 ;如果业主
11、对上述三种解决方案均不满意,则保证担保方将按照该款保证中规定的担保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由于保证担保方的损失将向承包商求偿,而且承包商的信誉从此有了污点,因此,最终受害者只有承包商自己。 3限制分包,杜绝转包 不少学者认为某些施工企业靠低价中标后,再转手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低级别的企业或个体施工队,坐吃管理费,从中渔利。笔者认为对分包 问题 ,在招投标时已经经过审查,在承包商慢行合约时,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如属合理分包可以接受,如居非法转包,不仅监理单位不可能接受,而且将受到行政执法的处理。 4控制总量、实行市场准入,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不少学者认为中标价太低,不利于建筑企业和行业的自身 发展 。建筑
12、业和 工业 的资金利税率作了比较(如下表) 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过于求的产品,获取的行业平均利润应该低于 社会 平均利润,我们不希望因为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引发竞相降低报价,酿成全行业利润下降直至亏损。我们要进一步从宏观上控制建筑企业生产力总量,尽量打破地方、部门、行业保护主义,对建筑企业实施动态资质管理,对不同资质的建筑企业界定不同生活空间,通过投标保证担保进了步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 5深化项目法人负责制 不少学者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使一些承包商采用低报价、先中标、任务到手,再逐步提高造价 (或着眼于索赔)"的畸形竞争策略。项目法人负责制是实行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等制度的基础。深化项目法人负责制,使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懂得推行上述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学会不用行政手段而按市场机制运作;学会不是由甲方而是聘请监理单位专家来管理项目;学会不是按领导者意志而是按工程合同来管理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提高造价或索赔的希望只能破灭了。 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 (工程保险和工程保证担保)、资质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制度的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