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饮料厂生产规范--zmr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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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饮料厂生产规范-zmr0124饮料厂良好生产规范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of Drink Factory 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饮料厂生产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品质管理、生产人员、成品贮存与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1.2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水果、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花、叶、果实,食用菌,食用藻类及蕨类)、果肉、糖类、香精香料、液体二氧化碳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为原料,生产碳酸饮料、果汁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植物蛋白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和其他饮料的工厂。2 引用标准GB1917 液体二氧化碳标准

2、GBJ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0789 软饮料的分类GB11673 含乳饮料卫生标准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6321 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GB2759.2 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16330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3 定义和种类3.1 碳酸饮料(品)(汽水)类 carbonated drinks3.1.1定义 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制品。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气的饮料。成品中二氧化

3、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不低于2.0倍。3.1.2 种类 包括果汁型、果味型、可乐型、低热量型和其他型。3.2 果汁(浆)及果汁饮料(品)类 fruit juices(pulps)and drinks3.2.1定义用新鲜或冷藏水果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3.2.2种类 包括果汁、果浆、浓缩果汁、浓缩果浆、果肉饮料、果汁饮料、果粒果汁饮料、水果饮料浓浆、水果饮料。3.3 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品)类 vegetable juices and drinks3.3.1 定义用新鲜或冷藏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实,食用菌,食用藻类及蕨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3.3.2 种类 包括

4、蔬菜汁、蔬菜汁饮料、复合果蔬汁、发酵蔬菜汁饮料、食用菌饮料、藻类饮料、蕨类饮料。3.4 含乳饮料(品)类 drinks containing milk3.4.1定义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或未经发酵),经加工制成的制品。3.4.2 种类包括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3.5 植物蛋白饮料(品)类 vegetable protein drinks3.5.1 定义用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5%(m/V)。3.5.2 种类包括豆乳类饮料、椰子乳(汁)饮料、杏仁乳(露)饮料和其他植物蛋白饮料。3.6 茶饮料(品)

5、类 tea drinks3.6.1 定义用水浸泡茶叶,经抽提、过滤、澄清等工艺制成的茶汤或在茶汤中加入水、糖液、酸味剂、食用香精、果汁或植(谷)物抽提液等调制加工而成的制品。3.6.2 种类包括茶汤饮料、果汁茶饮料、果味茶饮料和其他饮料。3.7 固体饮料(品)类 powdered drinks3.7.1 定义以糖、食品添加剂、果汁或植物抽提取物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的制品。成品水分不高于5%(m/m)。3.7.2 种类包括果香型固体饮料、蛋白型固体饮料和其他型固体饮料3.8 特殊用途饮料(品)类 drinks for special use3.8.1 定义通过调整饮料中天然营养

6、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制品。3.8.2 种类包括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和其他特殊用途饮料。3.9 其他饮料(品)类 other drinks3.9.1 定义 除上述8种类型以外的软饮料。3.9.2 种类包括果味饮料、非果蔬类的植物饮料类、其他水饮料等。4 厂区环境4.1 设计4.1.1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规范和GB14881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4.1.2 饮料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物平面图、立体图、剖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至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4.1.3 其设计审查和

7、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4.2 选址4.2.1 厂址要选择地势干燥、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并不会受洪水侵害的地区。4.2.2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烟雾、灰沙、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潜在的昆虫孳生地,与污染源的距离以不影响该厂的卫生状况为准。4.2.3 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有不少于15米的防护带。4.3. 绿化4.3.1 厂房之间、厂房与公路或道路之间应设绿化带。4.3.2 厂区内的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4.4 道路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清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路面平坦,无积水。4.5 布局4.5.1 建筑物、设备的布局要与

8、工艺流程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4.5.2 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且二者应分开。5 厂房及设施5.1 厂房及车间配置5.1.1 厂房及车间应按照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质量要求有序地配置。5.1.2 生产加工和贮存场所的配置及使用面积应不低于GB14881的要求,并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5.1.3 生产车间内,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壁之间有适当的通道或工作空间,该空间的大小是以生产经营人员完成生产作业(包括清洗消毒),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的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为原则,一般其宽度不少于100厘米。5.1.4 各生产车间应依其清洁要求程度,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

9、业区、清洁作业区及非食品处理区,各区之间应视清洁程度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5.1.4.1 食品生产辅助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5.1.4.2 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5.1.4.3 准清洁区:杀菌工序、配料工序、预包装清洗消毒等。5.1.4.4 清洁作业区:灌装工序、乳酸菌发酵工序、菌种培养间。5.2 厂房建筑要求5.2.1 厂房的各项建筑物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清洁,并有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有害动物的侵入、栖息、繁殖等)的结构。5.2.2 为防止交叉污染,应分别设置人员通道及物料运输通道,各通道应装有空气幕(即风幕)或双向弹

10、簧门及电子灭蝇(蚊)器等防虫设施。5.2.3 须将通向外界的管路、门窗和通风道四周的空隙完全充填,所有窗户、通风口和风机开口均应装上防护网。5.2.4 生产厂房的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5.3 地面与排水5.3.1 地面应使用无毒、不渗水、不吸水、防滑、无裂隙且易于清洗消毒的建筑材料铺砌(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以1.01.5为宜)。5.3.2 每50平方米地面至少要设置一个排水口,排水口不得直接设在生产设备的下方。所有排水口均应设置存水弯头,并配有相应大小的滤网,以防产生异味及固体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5.3.3 排水沟的设计应为圆弧

11、形,其流向应由高清洗区流向低清洗区,并须有防止逆流的设计。5.4 屋顶与天花板5.4.1 屋顶和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无毒、防霉、耐腐蚀、易清洁的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在结构上能起到减少结露滴水的效果。5.4.2 食品及食品接触面暴露的上方不应设有蒸气、水、电气等辅助管道,以防止灰尘或冷凝水等落入。5.5 墙壁与门窗5.5.1 生产车间的墙壁应采用无毒、不吸水、不渗水、防霉、平滑、易清洗的浅色材料构筑,用此材料装修高度应直至屋顶。5.5.2 墙壁与墙壁之间、墙壁与天花板之间、墙壁与地面之间的连接应有适当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厘米以上)。5.5.3 所有门窗结构应采用防锈、防潮、易清洗的密封

12、框架。5.5.4 准清洁区及清洁区的窗户不得打开,其他车间的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若安装纱门、纱窗,应装设易拆下清洗的不生锈纱网。5.5.5 生产车间所有窗台要设于地面米以上,内侧要下斜45度角。5.6 采光、照明设施5.6.1 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加工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应低于300lx,配料及灌装车间不应低于800lx。5.6.2 照明设施的安装应与天花板齐平,并装上防护罩,不得采用水银灯泡或含水银的设施。5.7 空气处理净化设施5.7.1 车间必须安装有效的通风设备,其空气流向应从清洁区域流向非清洁区域,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应大于3次小时。5.7.2 通风口必须安装

13、易于清洗、更换的耐腐蚀防护罩,进气口必须距地面米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5.7.3 准清洁区及清洁区应相对密闭,并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5.7.4 清洁区应为10万级洁净厂房。5.7.5 洁净厂房的设计与建造应符合GBJ73198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要求。5.7.6 洁净车间温度应控制在1527之间,湿度以控制在50以下为宜。5.7.7 洁净车间入口处应分别设有人员和物料的净化设施。5.8 供水设施5.8.1 供水设施应能提供工厂各部所需的充足水量,并有足够的压力,必要时应设储水设备。5.8.2 食品直接接触及用来调配饮料的用水必须用单独管道输送,必须经过合乎卫生要求的过滤设备的

14、过滤并与其他生产用水的管道用颜色加以醒目区别。5.8.3 储水设备(储水槽、储水塔、储水池等)应以无毒、不导致水质污染的材料构筑,并有防污染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5.8.4 过滤器必须安全卫生,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要求。5.8.5 供水设施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或其他有害物质进入导致食品污染。5.9 污水排放及废弃物处理设施5.9.1 必须设有废水、废气排放及废弃物处理系统。5.9.2 所有废水排放管道(包括下水道)必须能适应排放高峰的需要,建造方式应避免对饮料用水的污染。5.9.3 应设有密闭式废弃物贮存设施,该设施能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不良气味或有毒、有害气体溢出,便于清洗消

15、毒。5.10 清洗消毒设施5.10.1 洗手设施应以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构筑,并易于清洗消毒。5.10.2 洗手设施应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采用非手动式开关(包括按压式自动关水开关。水龙头数量以每班人数在 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一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设一个为参考标准设置。5.10.3 洗手设施中应包括免关式洗涤剂和消毒液的分配器、干手器或擦手纸巾等,纸巾使用后应丢入脚踏开盖的垃圾桶内。5.10.4 生产车间进口处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或备有防污染鞋套。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成45角坡形,其规格应按生产经营人员必须经过消毒池方能进入车间来设计。5.11 更衣室5.11.1 更衣室应设于生产车间进口处,并靠近洗手设施,其大小与生产人员数量相适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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