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论述

上传人:tang****xu2 文档编号:133212550 上传时间:2020-05-25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编》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论述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精编》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论述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精编》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论述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精编》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论述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精编》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论述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编》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论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编》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论述(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各期货经纪公司: 为推动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期货经纪公司安全、稳健、高效运营,维护股东、期货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期货经纪公司依法规范、稳健高效地运营,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公司治理是指以股东会

2、、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经理层等内部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内部机构有效运作、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与此相关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强化制衡机制。期货经纪公司应进一步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使之更加明确、详尽并具备可操作性,确保上述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 (二)加强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控制。期货经纪公司应在遵循公司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围绕期货经纪业务这一核心环节,合理细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的职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以增强期货经纪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能力。 (

3、三)维护所有股东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强调股东的诚信义务。期货经纪公司应为维护非控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性保证,强调所有股东的诚信义务,限制控股股东损害期货经纪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更加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规范经营、积极进取的企业文化,促进期货经纪公司的高效稳健运营。 第四条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内部机构的建设,制定、修订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逐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二章股东与股东会 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相对均衡的股权结构和最终权益持有人结构,防止股权过于集

4、中和过度分散。 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鼓励期货经纪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引入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具备良好信誉并有能力支持期货经纪公司规范发展的股东。 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和议事规则应保证股东和股东会具备公司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期货经纪公司的所有股东应享有平等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合法地位与权利应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大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某些重大事项需由股东会做出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例如超过一定交易金额的关联

5、交易,超过一定金额的对外投资或采购等。与表决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 第九条股东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意见、整改通知和处罚措施应列入股东会的通报事项。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制定的整改方案应列入股东会的审议范围。 第十条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应当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审议事项。股东会应对其提出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十一条股东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严格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转移期货经纪公司

6、的资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期货经纪公司、其他股东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期货经纪服务时,不得放松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并需定期向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报告提供服务的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期货经纪公司的独立性。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和最终权益持有人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任免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接干预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会计、保证金管理和分支机构管理等经营管理事务。期货经纪公司上述职能部门

7、与股东、最终权益持有人及其下属职能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上述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 第十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做到资产和财务完全独立于股东。期货交易投资者的保证金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封闭管理。 第十五条股东有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供其股权结构和最终权益持有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 (一)所持期货经纪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的; (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的; (三)拟转让所持有的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的; (四)发生合并、分立或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五)进入清算程序或被接管的; (

8、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期货经纪公司股权或其股东权利发生转移的情况。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知道上述情况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股东及董事直接或间接与期货经纪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同意,股东、董事均应及时告知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要按照议事规则,由董事会科学合理地组织安排,确保股东拥有参与议事、讨论、决策的充足时间。会议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完整、真实、并由董事会妥善地保管好。 第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在董事会不

9、履行职责等原因致使期货经纪公司重大决策无法做出或股东会无法召集的情况下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会应认真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除此之外,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还应规定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决定经理层拟定的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制度,确保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证金封闭管理的各项要求; (二)审议并决定是否实施有关业务创新活动的计划,保证业务创新活动的合规性及相应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 (三)审议并决定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如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则应在公

10、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仍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策。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也应明确授权范围、限额等,以有效地控制公司决策风险。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公开、公平的董事选聘程序。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积极参加有关培训。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制定规范明确的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形成完整、真实的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议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1、,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追究参与该决议董事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投反对票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下设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规则和工作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保证董事会职能的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机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鼓励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成立审计、风险控制等重要的专门咨询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司经营决策的风险监控,督促公司依法稳健经营。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期货经纪公司的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和保护中小股东和期货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

12、度: (一)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 (二)单个股东或最终权益持有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 (三)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 (四)由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股的;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与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和最终权益持有人不应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期货经纪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或者在期货经纪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为期货经纪公司提供财务、法律、

13、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最近一年内曾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况的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的任期规定与其他董事相同。 第三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在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的决定作出后10日内,将独立董事选聘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一条 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期货经纪公

14、司的章程还可以规定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或监事)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董事会对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提请股东会对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董事、监事进行审计。 (四)就期货经纪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1、期货经纪业务以外的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 2、交易额高于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3、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和风险控制情况; 4、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创新行为; 5、利润分配方案; 6、经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7、可能造成期货经纪公司重大损失的事项; 8、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9

15、、可能损害期货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10、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和激励计划;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应当在董事会记录中载明。如果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或独立意见未被期货经纪公司采纳,独立董事应将有关独立意见的具体情况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报酬和津贴由董事会制定标准、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章程中合理规定独立董事有关制度,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和津贴等,确保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或监事应认真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除此之外,监事会或监事还应对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和业务创新活动的合规性进行重点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开、公平的监事选聘程序或完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及监事提交的专项报告和建议书,要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在控股股东推选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