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会计、审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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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经济法总论1 经济法兴起的原因是什么 2 经济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何区别 3 如何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4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5 如何认识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 6 如何认识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二 经济法分论1 宏观调控法的定义 特征及调整对象是什么 2 宏观调控法的手段有哪些 3 宏观调控法由哪些法律制度构成 4 市场秩序规制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5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6 什么是经济监管法律制度 经济监管权是如何产生的 7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8 经济法责任形式 案例 2005年1月 刚刚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李强 被公司从办公室调到财务科担任出纳

2、公司原出纳张友调到销售科 李强与张友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后 因会计科长在外地出差 遂指定财务科一名会计负责监交工作 在办理交接过程中 李强发现存在 白条顶库 问题 随即电话向会计科长汇报 会计科长指示李强先办理完交接手续 并责成李强接管出纳工作后 再对 白条顶库 问题逐个查清处理 随后 李强 张友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盖章 4月 李强在办理报销工作中 发现采购科送来报销的3张由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有更改现象 其中2张发票分别更改了数量和用途 另外1张发票更改了金额 该3张发票的更改处均盖有出具单位的业务印章 尽管李强一开始犹豫了一下 但考虑到3张发票已经公司总经理 财务科长签字同意 最后均予

3、以报销 问题 本案中哪些做法和行为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章会计 审计法律制度 一 会计法的概念1 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为手段 根据凭证 按照规定的程序 对各企业 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开支 全面 系统 真实 准确地进行记录 核算 计算 分析 检查和监督的一种活动 2 法律规定 会计法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制度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决定 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二 会计基本法律制度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监督制度 法律责任制度 一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 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 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任免程序 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2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P648 第五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伪造

5、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3 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 费用 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4 会计人员的资格管理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的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 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提高业

6、务素质 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做假帐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 贪污 挪用公款 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必要时

7、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6 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 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二 会计核算制度 P650 1 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 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

8、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 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 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 支出 费用 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2 会计核算的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帐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产清查 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记录的文字及档案 3 会计年度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 记帐本位币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 可以选定其中

9、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5 会计电算化第十三条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 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6 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变更的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 并将变更的原因 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7 会计记录使用的文字

10、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 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8 会计档案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 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 对不真实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不予受理 对记载不准确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予以退回 要求更正 补充 2 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 款项不符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 对于违法收支不予受理 4 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报告

11、或者财政 审计 税务机关报告 三 会计监督 P652 1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有权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 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 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 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2 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

12、行政法规规定 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 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3 国家监督第三十三条财政 审计 税务 人民银行 证券监管 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 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

13、的 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 避免重复查帐 四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P654 1 违反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和会计人员规范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后款所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14、定办理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私设会计帐簿的 未按照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2 伪造 变造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

15、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 隐匿 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

16、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资料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5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 撤职 调离工作岗位 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 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 级别 6 其他与会计工作有关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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