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荣誉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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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荣誉业务人员管理制度(2010版)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引导业务人员长期服务、稳定发展、关注品质,全面提升销售服务品质,建立公司的长期竞争力,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涉及考评年度为一年,总公司营销部、区域拓展部和二级机构营销管理部、区域拓展部综合业务人员的年资、继续率、业务品质等多方面指标,评选出金奖荣誉业务人员和银奖荣誉业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核保、理赔及客服等服务的优先权。第二章 评选标准第三条 荣誉业务人员的评选时间为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每次授予的荣誉业务人员资格有效期为1年。第四条 评选对象:(一)营销员适用标准:1年资1年以上;2正式业务员连续六个月(含)以上钻石;

2、业务主任(含行销)以上主管级连续三个月(含)以上钻石;或评选前半年内月均佣金达到当地钻石标准的1.5倍且月均件数大于1件的各级营销人员。(二)展业外勤适用标准:1年资1年以上;2正式收展员连续六个月(含)以上钻石;展业区主任(含)以上层级连续三个月(含)以上钻石;或评选前半年内月均业绩达到8500元的各级收展人员。第五条 评选对象在评选年度内最后一个月个人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达到85%以上且考评年度内无不良品质记录;第六条 荣誉称号(一)营销员适用荣誉称号: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各层级营销员,授予银奖荣誉业务员称号;连续两年被评为荣誉业务员,第三年评选仍能入选的,则授予金奖荣誉业务员称号。(二

3、)展业外勤适用荣誉称号: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各层级收展员,授予银奖荣誉收展员称号;连续两年被评为荣誉收展员,第三年评选仍能入选的,则授予金奖荣誉收展员称号。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银奖荣誉业务人员可享受以下后援服务的优先权:(一)资料代审权:办理保全、理赔业务代审身份证、保单、存折;办理新契约撤件、未挂单退费代审身份证、存折;(二)精英业务员优先聘用权:在荣誉业务员自愿基础上,优先聘用担任客服中心精英业务员;(三)新契约、理赔处理优先权:优先承保,理赔案件优先调查、优先受理;(四)契调标准上调:执行I、II、III类契调标准按所在机构标准上调一档,执行契调标准的机构,银奖荣誉业务人员契调标准为

4、:累计人身险保额大于150万元,或累计重疾险保额大于100万元;(五)财务资料收集标准上调:(1)执行财务标准()的机构,其银奖荣誉业务人员对应标准维持现行要求。(2)执行财务标准()的机构,其银奖荣誉业务人员对应标准为:累计人身险保额100万以内时,免填财务问卷。(3)执行财务标准(III)的机构,其银奖荣誉业务人员对应标准为:累计人身险保额125万以内时,免填财务问卷;第八条 金奖荣誉业务人员可享受以下后援服务的优先权:(一)资料代审权:办理保全、理赔业务代审身份证、保单、存折;办理新契约撤件、未挂单退费代审身份证、存折;(二)精英业务员优先聘用权:在荣誉业务人员自愿基础上,优先聘用担任客

5、服中心精英业务员;(三)新契约、理赔处理优先权:优先承保,理赔案件优先调查、优先受理;(四)契调标准上调:执行I、II、III类契调标准按所在机构标准上调一档,执行契调标准的机构,金奖荣誉业务人员契调标准为:累计人身险保额大于150万元,或累计重疾险保额大于100万元。(五)财务资料收集标准上调:(1)执行财务标准()的机构,其金奖荣誉业务人员对应标准维持现行要求。(2)执行财务标准()的机构,其金奖荣誉业务人员对应标准为:累计人身险保额125万以内时,免填财务问卷。(3)执行财务标准(III)的机构,其金奖荣誉业务人员对应标准为:累计人身险保额150万以内时,免填财务问卷;(六)体检标准上调

6、:51岁以下被保险人寿险体检保额上调5万;(七)新契约免抽检、免抽调;(八)调高未成年人的重疾保额上限:由最高30万上调至40万;(九)业服柜面办理业务享受优先权。第九条 金奖荣誉业务人员和银奖荣誉业务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保护客户权益;(二)积极做好核保的相关配合工作;(三)积极协助理赔人员办理理赔手续;(四)积极配合客服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五)积极宣导平安企业文化。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 荣誉业务人员日常管理规则(一)荣誉业务人员名单确认后,中途不得增加与更换;(二)二级机构依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当荣誉业务人员发生不良品质行为时,及时取消荣誉资格。第十一条 荣誉业

7、务人员日常维护管理荣誉业务人员的主要管理部门是总公司营销部、区域拓展部,执行部门是各二级机构营销(管理)部、区域拓展部,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总部营销部、区域拓展部按照荣誉业务员筛选条件,统一提取业务员名单下发机构,由机构营销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名单进行核对,删除有品质不良记录的业务人员,并将名单报业评会审核确认(二)机构营销管理部、区域拓展部依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对荣誉业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对发生不良品质违规行为者,及时删除荣誉资格;(三)机构两核管理部、客服部负责金、银奖荣誉业务人员的权利落实和相关培训工作,保证荣誉业务人员权利顺利实施;(四)二级机构相关部门在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之外可以设立其它剔除条件,但需制订管理细则,并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同意。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总公司营销部、总公司区域拓展部、总公司核保核赔部、总公司客户服务部。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寿险荣誉业务人员制度(2009版)(平保寿人2009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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