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建筑公司诉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标投标纠纷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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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2建筑公司诉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标投标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 安徽省B建筑公司被告 安徽省A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年11月22日安徽省A房开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安徽省B建筑公司与其他三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 结果B建筑公司中标 2000年12月14日 A房地产开发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向B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该通知书载明 工程建筑面积74781 中标造价人民币8000万元 要求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12月28日开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要求提出 为抓紧工期 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 后签工程合同 A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就同意了这个意见 之后 开进了施工队伍

2、 平整了施工场地 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 并配合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两根桩 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 但是 工程开工后 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 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 A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C公司 而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 2001年3月1日 A房地产开发公司明确函告B建筑公司 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无可奈何的B建筑公司只得诉至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 A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 就表明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 按招标文件和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的有关规定 签订工程承包

3、合同是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义务 因此 B建筑公司要求A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并赔偿损失560万元 但A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 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 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 且双方合同尚未签订 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A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本案思考 谁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呢 为什么 审裁结果 一审法院依据认定了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 并判决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B建筑公司经济损失196万元 判决后 双方都没有上诉 案例分析 一 法律责任归属分析根据 招标投标法 第45条规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或者中标人

4、放弃中标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因此 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签定合同 则应当有一方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在正常的情况下 合同的内容都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体现出来 但是 在这一过程中 招标人处于主动地位 投标人只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则应当是废标 因此 一旦出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没有约定合同内容的情况 应当属于招标文件的缺陷 此时的处理原则可以适用 合同法 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 第一 双方协议补充 第二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就本案而言 承包人应当自己完成发包的全部工作内容 承包的内容进行分包则为特殊情况 况且 我国立法并不鼓励发包人指定分包 因此 如果A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签订合同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没有其他的交易习惯 也不能按照其他方式达成合意 应当按照格式条款的规定来理解这一内容 因为除了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明确的内容 合同其他内容都可以认为是招标人拟定 并且招标文件确实有可能重复使用 因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 有可能开发多出项目 此时的施工合同完全可能采用同一合同文本 因此 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根据 合同法 规定 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条款内容一方

6、的解释 因此 如果因为双方在这一条款的理解上发生争议而致合同无法订立 应当作出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解释 最终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二 招标 投标行为的责任性质 合同法 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 承诺方式 合同法 第15条对招标公告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是一种要约邀请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 投标是要约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在招投标过程中则表现为 1 招标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行为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要求投标人投标 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一般被视为无效 2 投标是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投标人

7、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 他们希望以所报的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书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实质性内容 包括项目名称 质量 工程价款或计价方式 工程款支付方式 工期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 表明一经招标人承诺 投标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 中标是承诺 在招投标过程中 招标人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 确定某一投标人为中标人之后 向其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因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而投标文件又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 两者的内容构成了明确具体的合同内容 即双方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就达成了合意 从以上论述可见 招投标过程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也就是合同成

8、立的方式 招标投标法 第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中标通知书一旦到达投标人 合同即成立 所以也可以说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中标后依据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签订的合同只是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确认 合同法 第36条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因此 即使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 在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前 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成立的 合同也已经成立 三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责任性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 根据 合同法 第25条规定 承

9、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在此之前 行为尚处于要约邀请阶段 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之后 合同已经成立 当事人行为性质变为违约行为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改变中标结果 除应承担违约责任 还应当赔偿中标人的所有损失 包括中标人可得利益的损失 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放弃中标项目 不能拒绝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否则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如果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 招标人有权继续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对A房地产开发公司认定的是违约 判决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补偿B建筑公司经济损失 但人民法院没有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主要考虑将来在合同履行中的合作困难 没有支持B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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