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餐饮店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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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目 录主合同: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特许及相关费用 10第三章 加盟餐厅的设立与开业 13第四章 加盟餐厅的运营 15第五章 技术支持与经营指导 22第六章 培训 23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24第八章 服务质量标准与保证措施 25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26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接管、回购和转让限制 26第十一章 纠纷报告 28第十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和商业贿赂禁止 29第十三章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31第十四章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权利义务 34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35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36第十七章 附则 37附件一:甲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

2、印件附件二:加盟餐厅营运服务合同附件三:加盟餐厅招牌使用协议附件四:德克士加盟餐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附件五:德克士加盟餐厅装修统包施工合同附件六:原物料委托采购合同附件七:德克士区域管理公司企划委员会组织章程附件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附件九:关键股东承诺书附件十:加盟餐厅优化管理协议书附件十一:设备租赁合同附件十二:广告及促销代购协议附件十三:软件使用维护协议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本合同及附件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上海市静安区签订:被 特许 人: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被特许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被特许人为企业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特 许

3、人: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法定代表人: 鉴于:1、 乙方为“德克士”商标的权利人获得“德克士”商标注册人的授权,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以及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德克士”商标的权利;2、 乙方以其商标权利、专有技术、管理体系等经营资源,经营“德克士”连锁餐厅业务,并同时以上述经营资源及相关管理方式为基础开展“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 3、 “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有标准化的特许加盟相关文件,有专门设计的餐厅风格、商标标识及统一的经营模式和操作程序。4、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及“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标准等加盟“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并开设“德克士”加盟餐厅。第一章 总则1.

4、1 定义1.1.1 除非合同条款特别指明,本合同的字词与表述含义如下:“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统一的“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商标、服务标志、店铺招牌、享有著作权的信息与资料、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和布局、制服、广告和促销、培训体系、营运体系、财会体系、信息网络系统、MIS软件系统(包括POS系统、销售成本系统、传输系统)、专有技术系统、商品生产或进货渠道、配送等经营管理体系,上述各项可由乙方随时变更、改进和进一步的发展。“本合同”,是指本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及附件,也包括甲方和乙方以后可能就合同内容达成的补充合同。“特许标识”或“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企业识别

5、系统(CIS)”,是指与“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及其载体构成的统一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授权证书、店铺招牌、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器皿、餐盘及餐盘垫纸、设备、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及其他宣传品、优惠券、名片、文件、信笺等。“商标”,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德克士商标,且乙方已取得该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使用权及再授权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本合同的签署并不代表甲方由此获得商标的使用许可。甲方与乙方应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区域管理公司”,是指为甲方加盟餐厅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技

6、术支持和经营指导,并对乙方履行特许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乙方之关联公司( 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甲方应当与区域管理公司签订加盟餐厅营运服务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加盟餐厅”,是指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下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法律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分特许”,是指乙方将营业地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甲方,甲方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营业地内的下级被特许人。“营业地”,是指由乙方依照合同条款核准的甲方开设加盟餐厅的住所,该营业地包括在合同期限内根据乙方的核准变更后的甲方开设加盟餐厅的住所,乙

7、方对营业地的变更享有完全的决定权。“月营业额”,指加盟餐厅月营业额,其计算依据为餐厅当月主营业项目收入,包括销售餐厅菜单上的产品、促销玩具赠品的营业收入、预售代金券、产品兑换券(不含促销时免费赠送的产品兑换券)的收入等,加盟餐厅必须将前述每笔营业交易输入餐厅POS系统,营业额的计算以餐厅POS系统显示的数据为准,每笔营业交易额不能显示为零。甲方须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稽核。“商业秘密”,指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文件、资料、物品、软件(包含软件系统所载之全部资料)及其他任何经营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行销计划、客户名录、操作流程、各类手册、表格、系统、各类合同及协议。“保密人”,指按照本合同的约

8、定负有保密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前述机构的投资人、股东、合作人或合伙人、甲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以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属。“到期日”,是指本合同终止之日,包括按期终止和提前终止。“期限”,是指合同起始日至到期日的时间段,期限可依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续展。1.1.2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中提及的条款及附件应指本合同的条款及附件。1.1.3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只是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应视为该条款的组成部分,亦不应在解释合同内容时加以考虑。1.2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1.2.1 乙方按照本合

9、同的约定,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授予甲方“德克士”特许经营权。1.2.2 乙方授权甲方的特许经营权的性质为:单店特许。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德克士”加盟餐厅,且加盟餐厅仅限一家,并在本合同第1.3条约定的营业地设立。1.2.3 甲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业务的开展成功与否均取决于营业地的市场因素、甲方的经营能力以及对特许经营体系贯彻执行的方式方法等众多客观因素,因此甲方确认乙方并未对甲方的经营业绩和盈利情况作出过任何的承诺及担保责任,甲方不得以经营业绩未达到预计目标为由要求解除本合同、拒付特许权使用费及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费用、或请求损害赔偿。1.2.4 乙方及区域管理公司之任何员工不对

10、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做任何承诺,若有承诺,以经加盖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公章的书面方式确认为准,任何没有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公章的书面确认与口头承诺均不具约束力。1.2.5 商标、字号使用许可(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就商标许可订立附件商标使用许可使用合同。(b)甲方仅在合同有效的期限和指定的区域内享有商标使用权,甲方在使用乙方商标时有义务维护商标的商誉及品牌形象,若甲方有损害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其特许经营权,扣除保证金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赔偿责任的权利。(c)甲方或其加盟餐厅超出本合同有效期、超出商标许可合同所许可使用的范围或在合同提前解除后使用乙方之相关商标的,视为侵

11、权行为,乙方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d)甲方成立的加盟餐厅可以使用“德克士、dicos”字样作为特许标识。但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及甲方投资设立的任何企业的工商登记的名称中均不得使用任何含有“德克士”、“dicos”或与他们相似、相关的文字、图案,不得以此去申请字号或商号。甲方若有上述行为的即构成违约,应赔偿乙方伍拾万元的违约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上述字号做变更或注销的处理,也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特许经营权。(e)甲方及其加盟餐厅、甲方及其加盟餐厅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前述机构的投资人、股东、合作人或合伙人、甲方及其加盟餐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以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12、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属在申请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登记时,均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及特许标识中的任何相同或类似的字样、图形及图文组合,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之法律责任。1.3 营业地1.3.1 甲方加盟餐厅营业地位于_省(市、自治区)_。餐厅名称为:_ _餐厅。1.3.2 若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加盟餐厅的营业地尚未确定,则:(a)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确定营业地(即找到营业地并得到乙方的书面认可);(b) 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确定营业地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3.3 若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并未实际获得上述双方认可的营业地物业的所

13、有权或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使用权的,则:(a) 甲方应于营业地确定后的三个月内获得营业地物业的所有权或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使用权;(b) 甲方未能在营业地确定后的三个月内取得营业地物业的所有权或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使用权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3.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丧失营业地物业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在一个月内无法恢复,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3.5 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其加盟餐厅的营业地,经乙方许可,甲方仅可在乙方指定的区域内变更加盟餐厅的地址。1.3.6 乙方按照本条第1.3.2项、1.3.3项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伍万元 整。甲方若已经支

14、付了保证金的,则乙方在扣除上述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剩余费用。1.3.7 乙方按照本条第1.3.4项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式为:甲方每月特许权使用费的平均额(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解除日止)乘以12个月。1.3.8 营业地变更(a) 甲方因加盟餐厅所处地理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变更加盟餐厅营业地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b) 由于加盟餐厅营业地的变更涉及“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分布等因素,因此对于甲方变更营业地的书面申请,乙方享有完全的决定权。甲方只有在获得乙方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才能变更营业地。(c) 因营业地变更而发生的租赁合同、营业证照等的更换,均应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d) 加盟餐厅因营业地变更而产生的设计费、装修费、设备拆卸、搬运及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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