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医科大学电离辐射防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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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医科大学电离辐射防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解读 一 背景信息二 适用和应用范围三 新标准中的新概念四 实践控制及其相关问题五 干预防护体系 1 背景信息1 1国际背景ICRPP第60号出版物辐射防护概念和体系发生根本性变化1996年6个国际组织 联合国粮农组织 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 泛美卫生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 批准并联合发布了 国际电离辐射防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大家常简称为IBSS 1 2国内情况1 2 1两个过时标准并存的问题 GB4792 1984 GB8703 1988 GB18871 2002 1 2 2防护状况不容乐观 1 2 2 1职业照射水平概

2、况以1999年我国的放射性职业照射为例进行分析 表不同国家核燃料循环系统职业人员受照情况比较 表不同国家医用辐射职业人员受照情况比较 1 2 2 2治疗新技术中的辐射防护新问题 导向治疗中的剂量学新问题 此时放射性药物在细胞及亚细胞水平是非均匀分布的 传统MIRD剂量估算结果误差可能很大 Makrigiogos等估算载体为微球或巨聚集蛋白的99mTc对人肺细胞的剂量 发现92 的细胞的剂量是平均值的1 4 而其它8 的细胞的剂量是平均值的3 7500倍 Gardin等估算载体为硫化胶体的99mTc对人肝枯否氏细胞的剂量是平均值的1500倍 腔内近距治疗中的辐射防护问题 表每次放射性介入操作时的

3、病人剂量水平 表每次放射性介入操作时的病人剂量水平 续 表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处 FDA 收集到的皮肤损伤报告 表PTCA操作中源错位5mm对轴向剂量率的影响 1 2 2 3辐射事故概况 表我国不同时期放射事故按类型的分布 表1988 1998年放射事故行业分布 表注 括号中的数字表示该项目所涉及的事故起数 1 3新基本标准的特点新基本标准既与国际接轨 又有我国特色 这是新基本标准的显著特点 新基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上的IBSS IBSS本身是以ICRP第60号出版物为主要依据 因此 可以说 新基本标准较快地达到了与国际放射防护标准新建议书同步 新基本标准还及时吸取了IBSS公布后 ICRP的一些

4、新的出版物以及IAEA新出版物的有关原则 例如 65号出版物 住宅和工作场所氡222的防护 73号 医学中的放射防护与安全 75号 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的一般原则 76号 潜在照射的防护 对选定辐射源的应用 82号 持续照射情况下公众的防护 等新出版物 新基本标准从我国实际出发 对IBSS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取舍删增 特别是保留了我国原有标准实施中证明行之有效又与新原则相符合的内容 例如 新基本标准中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非密封源放射工作场所的分级 少量低水平放射性废液的释放控制要求 电高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等 还重新调整了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 又增加了有关放射性残存物持续照射的剂量约束要求 此外

5、关于在可控制天然辐射源的具体要求 职业照射和医疗照射的具体控制原则 豁免水平的适用限制条件 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和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的控制要求等方面 与IBSS相比均增强了可操作性 新基本标准的名称把 电离辐射防护 与 辐射源安全 并列 把 电离辐射防护 术语扩展为 防护与安全 这不只是名称或术语的简单变化 而是颇有丰富的内涵 强调辐射源安全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基本标准中 源的安全也是防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个特点与IBSS的指导思想一致 在新基本标准中 还有专门一章详细规定对潜在照射的控制 源的安全性 新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实践中源的安全 这里 源 指的是照射的来源 包括可以通过发射电

6、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电离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装置 既可以是天然的 也可以是人工的 2 适用和应用范围2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 以下简称 防护与安全 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 如微波 紫外线 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 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 2适用本标准要求的源a 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 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 密封源 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 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 包括辐照装置 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 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 核设施和放射性

7、废物管理设施 c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2 3适用本标准的实践活动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应用 b 核能的产生 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天然源照射 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本标准对实践要求的照射有 职业照射 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 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 若需要 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 但下列各种情况 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 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 a 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 b 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职业照射 1 工作人员因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 2 喷气飞机飞

8、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 c 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 2 4排出和豁免2 4 1排出任何本质上不能通过本标准的要求对照射的大小或可能性进行控制的照射情况 如人体内的40K 到达地球表面的宇宙射线所引起的照射 均不适用本标准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外 2 4 2豁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源 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和同意 则该源或其实践可以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 a 符合本标准附录A 标准的附录 中所规定的豁免要求 b 符合审管部门根据本标准附录A 标准的附录 规定的豁免准则所确定的豁免水平 对于尚未被证明为正当的实践不应予以豁免 新标准附录A中对豁免水平给出了规定 这里不一

9、一叙述 应注意一般准则中的如下规定 如果经审管部门确认在任何实际可能的情况下下列准则均能满足 则可不作更进一步的考虑而将实践或实践中的源予以豁免 a 被豁免实践或源使任何公众成员一年内所受的有效剂量预计为10 Sv量级或更小 和b 该实践一年内所引起的集体有效剂量不大于约1人 Sv 或防护的最优化评价表明豁免是最优选择 应特别注意是 和 而不是 或 也就是说 要求这两条同时满足才能被豁免 3 新标准中的新概念3 1强调安全文化素养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不仅要靠良好的防护技术措施 而且必须通过有效的防护管理要求来实现 因此新基本标准中防护管理要求与防护技术要求并重 IAEA等有关国际组织总结世

10、界各国辐射防护经验 包括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经验教训 不仅积极倡导培植安全文化素养 而且推动各国搞好辐射防护基础结构 1BSS明确指出 基本安全标准所依据的条件是国家基础结构已经建立 使政府能履行其对辐射防护与安全的职责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涉及许多因素 必须有有效的国家辐射防护基础结构去推动合理地应用各种措施达到基本标准要求 辐射防护基础结构要素包括 有关法规标准 审管部门 足够的资源及相当数量受过训练的合格人员等 我国新基本标准采纳了IBSS这一指导思想 本标准中除审管部门外 还明确辐射防护的主要责任方及相应责任方 主要责任方 a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 b 用人单位 相应责任方 a

11、 供方 b 工作人员 c 辐射防护负责人 d 执业医师 e 医技人员 f 合格专家 g 由主要责任方委以特定责任的任何其他方 主要责任方承担的一般责任 确立符合要求的防护与安全目标 制定并实施成文的防护与安全大纲 该大纲应包括 1 为达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措施及资源 及其实施和保障 2 对这些措施及资源的经常性检查 3 鉴别措施及资源的任何失效和缺陷 并纠正 4 根据防护与安全需要 做出有关各方间进行咨询和合作的各种安排 5 保存履行责任的有关记录 3 2用 实践 和 干预 的观点代替单一的 实践 的观点在ICRP第60出版物发表前 与辐射有关的活动主要考虑的是 实践 在ICRP第60出版物中从

12、辐射防护观点出发明确地区分为引起照射的 实践 和减少照射的 干预 干预 又可分为对短期的照射和持续照射的干预 短期的照射是与事故和应急相关的 持续照射则与补救行动有关 补救行动包括 1 由于过去的不合理的实践或实践中的事故造成的污染场所或场址的恢复 2 某些天然辐射增高地区如居室氡居民剂量的减少 从防护的体系等方面看 干预 与 实践 是不同的 其基本原则是 1 干预的正当性要求利必须大于危害 2 使得降低剂量而获得的净利益为最大值 3 基于上述两点推导出适合于干预情况的干预水平 事故和应急 或行动水平 持续照射 剂量限值仅用于实践 不能作为决定干预和行动的依据 使用剂量限值作为干预或行动的依据

13、 可能造成采取与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措施 从而导致与正当性原则发生矛盾 对可能引起严重的确定性效应的剂量水平 进行干预几乎总是正当的 虽然剂量限值不能作为干预或行动的依据 但他可以用来检验干预或行动是否应当结束 对于实践 则应遵循辐射防护三原则 1 实践的正当性 2 防护的最优化 3 个人剂量和危险限值 对于干预水平 有必要事先制定供应急决策参考的一般规定 但这些数值应有足够的灵活性 对应急职业照射ICRP第60出版物的推荐是 除救生行动外 紧迫的补救工作中有效剂量不得超过大约0 5Sv 皮肤的当量剂量不得超过5Sv 但在事故得到控制后 工作人员所受剂量就应按正常照射标准控制 对行动水平 通常应

14、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推导 减少剂量的净利益须高于补救措施的代价 对有关公众慢性照时的补救措施的行动水平应按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采用每年5mSv可能是恰当的 实践 和 干预 从定义看是明确的 但在实际应用中 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存在一些实践和干预交界的领域 以严重事故为例 在应急情况下人们都能理解这时所采取的行动属于 干预 但 干预 何时结束 何时可以作为 实践 来管理 3 3用辐射防护体系 辐射防护三原则 代替单一的剂量限值4 3 1辐射防护最优化和剂量限值学好新基本标准的另一关键是明确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概念 并澄清对剂量限值的一些误解 对剂量限值的误解是 1 视剂量限值为 安全 与 危险

15、的分界线 基于这种理解 导致有人提出 应尽可能大的接近剂量限值 这实际上是与辐射防护的主要任务背道而驰的 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 认为电离辐射的效应存在一个阈值 并认为限值的选定完全是根据健康的考虑 实际上 早在50年代末期当用 最大容许剂量 代替 容许剂量 时 已经隐含了限值不是 安全 与 危险 分界线的含义 在1977年发表的ICRP第26号出版物中已明确指出了不应把剂量限值作为设计和安排工作的依据 在1991年发表的ICRP第60号出版物中则明确指出了这是一种误解 2 视剂量限值为辐射防护体系的唯一量度 并认为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照射 实际上 剂量限值只是辐射防护体系三原则之一 其适用范围仅

16、限于正常照射的情况 即只适用于实践的控制 而不能用于干预的情况 防护最优化的含义是 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 保证个人剂量的大小 受照人数以及不一定受到但可能遭受的照射 全部保持在可合理做到的尽量低的程度 这就是说 防护最优化实际上就是研究如何在有限的资源下 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危险 剂量限值是指在实际的控制中 不可接受 的剂量与 可忍受的 剂量区域间的分界线 可忍受的 是指这种照射是不受欢迎的 但还是可以忍受的 它不是 不可接受的 剂量与 可接受的 剂量之间的分界线 可接受的 剂量是指不需进一步降低也不宜进一步降低的剂量水平 也就是说防护已经最优化了 如果进一步降低剂量水平 就需要不合理地使用过多的资源 从而不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 由此可见 辐射防护体系本身是复杂的 对于非专业辐射防护人员来说也是较难理解的 这就使得要使这些原则变成可操作的规定较为困难 在事故应急时 公众更难于理解 这些原则从理论上看是简单的 但当应用于某些问题时却极为困难 例如 对放射性废物的永久处置 如何应用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 就是一个极为困难的问题 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分析常常是针对社会和全体受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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