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课堂5保险的基本原则(2020年整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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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成立的要件可保利益的种类可保利益的变动 可保利益原则 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 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某种利害关系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 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

2、利益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合法利益 法律所认可的 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如 通过贪污 盗窃 欺骗等取得的财产以及走私物品 违禁品都无保险利益 一经发现 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确定的利益 已经存在 现实的利益 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预期的利益 如经营性财产 除财产本身外 因该财产的存在就能通过对该才查的经营而获得正常利润 正常利润是能够实现的预期利益 这种预期利益能够作为保险利益投保 经济利益 能以货币计量的利益如人们因某种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的精神损害等 可保利益的种类 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 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财产的所有权财产经营权 使用权财产承运权 保管权

3、财产抵押权 留置权 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现有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继续享有的利益 被保险人对于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汽车 房屋 合法的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典权等 预期利益 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的确实可得的 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 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利润利益 租金收入利益 运费收入利益 责任利益 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 公众责任 雇主责任等 合同利益 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可保利益 虽然有效合同并非以物权为对象 但以财产为其履约对象 卖方对已经售出的货物持有可保利益 雇员对雇主的不忠实等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投

4、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 本人 二 配偶 子女 父母 三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除前款规定外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当投保包含死亡责任险种时 往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例如 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可保利益 但以债务额为限 不得超过其实际具有利益 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 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投保人与其应负的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 公众责任险 产品责任险 职业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等 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

5、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 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 自愿作为投保人为其电视塔投保 并交付保险费 问该游客是否可以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投保 为什么 该游客不可以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投保 因为该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 从而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道德危险 骗保为骗巨额保险赔偿金的杀人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起源于海上保险活动诚实 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隐瞒 欺骗另一方信用 任何一方都应当善意地 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内容 保险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告知 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就保险标的的重要事

6、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法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案例 199

7、8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 同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 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 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1999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作 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按照我国现行 保险法 的规定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为什么 案例 保险公司应当拒付 因为赵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时对保险公司隐瞒了自己患有高血压病这一重要事实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 保险法 的规定 由于赵某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 所以 一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拒付保险金义务 二保险公司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 杨芝田于1992年5月19日至同年6月5日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治病时

8、被诊断患有II型糖尿病 但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书中对上述事实作如实告知 杨芝田于1997年11月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业部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保险金额4万元 已连续缴纳3期保险费 2000年3月17日杨遇车祸身亡 受益人王桂兰向保险人索赔 案例 保险公司向其发出 拒绝赔偿通知书 理由是杨芝田投保时隐瞒了自己的健康状况 故应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王多次找保险公司论理 后将条件降到索还保险费放弃赔偿金 仍遭拒 王桂兰遂提起诉讼 讨论保险公司的处理正确吗 为什么 保证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要求被保险人应当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 如 不酒后开车海上保险常保证 船舶的适航性 不变更航程 航

9、行必须合法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放弃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禁止反言 对放弃的权利不得再行向对方主张 如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被保险人保证作为或不作为 但保险人放弃了这项要求 保险人日后就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节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近因的判断 近因 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 最有效的 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 是促使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 保险赔偿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只要保险风险不是损失发生的近因 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的判断 单一原因作用多原因同时作用多原因连续作用多原因间断作用 单一原因作用 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

10、而这个原因又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 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 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补偿原则的适用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补偿原则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 获得保险赔偿 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补偿原则的适用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保险委付 代位原则 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之后 依法或者合同约定取得对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者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原则 代位原则 权利代位物上代位 权

11、利代位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 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 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 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代位追偿权能否实现不影响保险公司理赔 1997年12月17日 A公司为一辆丰田面包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1998年7月28日 该车在夜间行驶时与一东风大货车相撞受损 事发后 A公司及时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 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 大货车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8月2日 A

12、公司到保险公司协商车辆修理及保险赔偿事宜 保险公司同意回承保所在地修理 代位追偿权能否实现不影响保险公司理赔 6日 事故发生地的物价部门受交警大队委托 在没有对面包车解体的情况下对损失进行了评估 认定损失42700元 13日面包车回到承保地 经保险公司及修理厂解体检验 确定损失为53100元 A公司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大货车的车主B公司赔偿损失 1999年2月11日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要求B公司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车损42700元赔偿A公司的损失 代位追偿权能否实现不影响保险公司理赔 A公司提出上诉 要求B公司按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53100元赔偿 但二审法院未予支持 维持原判 由于B公

13、司以无力赔偿为由 不执行调解认定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依照法院判决及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赔付A公司42700元 同时取得了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书 代位追偿权能否实现不影响保险公司理赔 A公司认为 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是53100元 与物价部门定损42700元之间有10400元的差额 保险公司应该追加赔偿 这一要求被保险公司拒绝 A公司遂于1999年7月3日向当地法院起诉 认为受损车辆的实际损失53100元是经保险公司核定的 现在只赔偿42700元 自己将遭受1万余元的差额损失 不合理也不公平 代位追偿权能否实现不影响保险公司理赔 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追加赔偿上述差额 保险公司则认为 如果追加赔偿 保险

14、公司对10400元的差额无法行使追偿权 因此只能按照原法院裁定的42700元赔偿 法院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保险公司除已赔偿的42700元外 再赔偿A公司10400元 并负担部分追偿费用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 不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约定了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都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 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 伴随着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发生 另一方面 代位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权利 强调的是法律上有效的追偿权的产生 而不是纯经济角度的可否实现的实际追偿数额 追偿权能否实现不能作为保险人决定是否赔偿的必要条件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15、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 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 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 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 损失 承保比例承保比例 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 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案例 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 甲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乙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 假定在此保险有效期内 房子发生火灾损失40万元 则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比例责任分摊

16、方式 甲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 40 50 80 25 万元 乙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 40 30 80 15 万元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以假设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独自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甲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 40 40 70 22 857 万元 乙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 40 30 70 17 143 万元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以保险合同的签订顺序为依据分摊损失 由先出单的保险公司先赔偿 不足时再由后一保险人赔偿 依此类推 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为止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甲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40万元乙保险公司不用承担的赔款 举例 某人将一批财产向A 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 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 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 因保单上未约定分摊方法 按我国 保险法 规定 A 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多少 要求写出你采用的分摊方式 计算公式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按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 即比例责任制 因此 A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 A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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