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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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指南(共53个)指南目录指南53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2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3(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4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5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6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8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9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10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

2、5311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1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1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14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15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16(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17(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18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事项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19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20(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及印章指南5321外商投资的

3、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2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2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2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2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2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2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29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

4、30(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及印章指南533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3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3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3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3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3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3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3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

5、经营活动资金数额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3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4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4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事项变更(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4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所需的文件、证件及印章指南5343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申请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44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45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登记证/注册证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46外国(地区)企业常

6、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4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48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登记变更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49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5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登记证有效期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5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首席代表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5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事项变更(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5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指南531外商

7、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名称查询表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规范要求: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

8、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指南532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

9、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公司章程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10*、公司住所证明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4、其他有关文件规范要求: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

10、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4、第2项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5、第3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1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8、第6项、第7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9、第8、9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

12、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10、第10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第11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2、第12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13、第13项“法律文件送

13、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指南533(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合同、章程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6*、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

14、使用证明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10、其他有关文件规范要求: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4、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5、第3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

15、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注册资本已到位的企业毋须提交。8、第6项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9、第7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10、第8项仅适用于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情形。11、第9项指有关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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