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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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30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HJ21379同时废止。本标准由能源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建设部 19

2、90年6月26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79)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并参考借鉴了国外有关标准和资料,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十章七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了施工准备、辅助工作、工业卫生三章,取消了井架和井塔施工一章,将井筒地质检验和支护材料选用、光面爆破和锚喷支护两章分别列入其它章内。增加了十年来经过实践证明有效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

3、删除了一些不适应施工发展的工艺和技术,对一些不完善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严格了质量标准。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标管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能源部1990年3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施工准备 2第一节 一般规定 2第二节 井筒检查钻孔及巷道地质预测3第三节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7第三章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9第一节 一般规定 9第二节 表士施工 10第三节 基岩掘进 10第四节 永久支护 14第五节 井筒注浆 17第六节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 24第七节 工程验收 27第四章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30

4、第一节 一般规定 30第二节 冻结法施工30第三节 钻井法施工37第四节 沉井法施工43第五节 混凝土帷幕法施工46第五章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49第一节 一般规定49第二节 保护设施50第三节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51第四节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52第五节 井筒的恢复 54第六章 巷道施工55第一节 一般规定55第二节 斜井和平硐的表土施工 57第三节 巷道掘进58第四节 巷道支护59第五节 探、放水64第六节 工程验收65第七章 天井、溜井和硐室的施工70第一节 一般规定70第二节 天井、溜井施工71第三节 硐室施工73第四节 工程验收77第八章 立井井筒装备 79第一节 一般规定79第二节

5、 梁的安装81第三节 罐道的安装 83第四节 梯子间和管道的安装 84第五节 工程验收85第九章 辅助工作88第一节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88第二节 立井的临时提升设备95第三节 水平及倾斜巷道的运输提升96第四节 通风99第五节 排水100第六节 压风101第七节 信号与通讯103第八节 供电104第十章 工业卫生106第一节 一般规定106第二节 井下热害的防治107第三节 井下粉尘的防治109第四节 井下嗓声的防治109第五节 井下照明110附录一 水文地质条件分类110附录二 围岩分类111附录三 井壁混凝土强度超声检测法112附录四 喷射混凝土试块的切割制作法116附录五 混凝土、喷射

6、混凝土强度和锚杆抗拔力的检查与验收116附录六 名词解释117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12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了使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加快施工速度,降低工程成本,缩短矿井建设周期,促进矿山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第1.0.3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第1.0.4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应积极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进行

7、管理和优化施工方案,推行项目管理、目标管理、网络技术和全面质量管理。第1.0.5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应用经过实践检验后成熟的科研成果,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施工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新技术的推广应结合国家和地区的实际,充分考虑技术的先进性、施工的可靠性和经济的合理性。第1.0.6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工业“三废”处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三废”,必须考虑综合利用和有利于农业生产、防止污染环境。“三废”处理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第1.0.7条 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第1.0.8条

8、工程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工程竣工时应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总结。第1.0.9条 工程竣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工程质量认证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1.0.10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1.1条 井巷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审查矿井地质资料,检查钻孔资料,并绘制井巷工程地质剖面预测图;二、完成设计图纸会审,进行设计交底;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设计或作业规程;

9、四、完成施工设施及设备的安装;五、立井、斜井、平硐开工前,尚应完成下列工作:1场地的测量、基桩埋设、场地平整及障碍物拆迁;2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给排水、输变电、通讯、防火、防洪、防涝工程和必要的生活辅助设施;3立井的锁口,斜井、平硐的明槽及井口掘砌。2.1.2 条井口场地平整,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滑坡的山坡地区,应先进行滑坡处理,井口上侧的截水沟和排水沟,应在井筒开工前完成;二、场地填方不得采用有自燃性或有害性的矿石;三、填方高度超过1m时,应先做好建筑物的基础和管、网、沟的施工;四、当地面爆破作业和井筒开凿同时施工时,应有保

10、护设施,并应制定安全措施;五、场地平整后,应检查测量基点有无移动。第2.1.3条 施工用水量,应按工程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量确定。当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大于消防用水量时,施工用水量应按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确定;当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小于消防用水量时,应按消防用水量确定。施工总用水量,应计入10%的备用量。第2.1.4条 施工期间,应有可靠的施工电源。主变压器的容量,必须满足矿井施工供电总负荷。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主变压器发生故障时,能继续供应70%的负荷用电。第2.1.5条 施工期间的压风量,应根据井下工作面及地面设备需用风量之总和计算,并应计入10%的备用量。井下工作面的风压,不得低于0.5MPa。第2.1.6条 采取特殊施工技术施工的井巷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的需要,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其施工准备的具体要求,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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